2018。02。06下午发生交通事故,接警方为桃源镇交警队,作为事故责任十分清楚的案件,为何如此难产,以下几个问题望相关部门领导给予合理的解答 :
  1。2018。02。06发生交通事故,于2018。03。23历经46天才看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何迟迟不能下来,请问办事效率在哪?
  2。在同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为什么出现两种不同的认定结果,第一种是主次责任,第二种是五五同等责任,请问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责任认定书,为何如此草率和不严谨?
  3。。送达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认定,为什么说作废就作废,请问作废不需要流程吗?宪法废除还要走程序的,难道法律法规在某些人眼里是一纸空文?
  4。为什么经过层层审核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还会出现前言不搭后语。请问审核的领导在干什么嘛?是走行式主义还是……
  5。作为上级单位吴江区交警大队授权于桃源镇交警队的公章,是如何进行管控的?公章在使用上,是专人专项还是随随便便就可以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