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法援案件,卷宗显示:两未成年人(杨某未满16周岁,王某刚满16周岁)于10月7日中午12时许被刑警带走,13时30分至14时30分,杨某被带去定点并制作笔录,14时31分至16时,王某被同两个民警带去定点并制作笔录。15时30分,在制作定点笔录中的某民警在受案登记表上填写受案记录,而登记受案地点是在办公室,不在定点地址,案由寻衅滋事。两人被带走,一直无传唤,甚至无口头传唤。9日下午15时,王某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两份定点笔录,除姓名更改之外,其余所有内容均为复制粘帖,截止10月9日15时,甚至连口头传唤都没有,不仅定点笔录没有监护人在场,甚至假惺惺的关工委工作人员也没有。
  请问:仅这一过程,公安犯了多少个错误?

  2。某公安受案登记表载明:某日12时,接匿名电话报案。在询问笔录记载的时间是当日11时,被举报人在派出所以证人身份接受询问,人已经接受询问一个小时,才接到匿名报案然后受案。

  3。某发生在KTV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于凌晨3时30分报警,民警出警时间为次日15时许。从接警到出警费时约35小时,而从接警派出所到案发现场车程最多10分钟。更为离谱的是,无作案工具,无调取现场监控,无对KTV工作人员制作笔录。

  4。某派出所民警于11月21日搜查并带走涉案物品,无制作涉案物品提取笔录,12月8日要求嫌疑人倒签搜查证时间为11月21日。11月22日7时带走嫌疑人,没有传唤证,甚至口头传唤都没有。11月23日19时许对嫌疑人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

  某领导听了,要我把这些东西收集起来,找个时间给他们办案民警讲讲课,预防犯这种低级错误。
  我说,类似这样的低级错误,在我代理过的案件中,经常发现。只是,不仅公安办案人员经常这样做,负责法律监督机关,也对此熟视无睹,而且,作为辩护人的律师鲜为发现或提出。

  我每次庭前提出排非申请,或者庭审时对该证据提出质疑,总是遭遇审判人员的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