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我在法庭上问公诉人,猪去哪了?公诉人说,猪病死了,被屠宰后卖了。

  可是,即便是被告人和那个收购猪的笔录中,也只是说被告人卖给收购猪的一头拉稀的病猪,当时这头猪没有死,事后是否被收购猪者救活了,还是病死了,还是直接被屠宰了,不得而知。这头猪最终有没有病死,没有任何证据。

  法院认定,辨认笔录违法,不被采信。

  法院认定,鉴定机构鉴定的病死猪肉与被告人无关。

  法院认定,虽然同步录音录像中,被告人并未直接说出收购猪者的电话号码,但是办案民警问被告人是不是这个号码,被告人说是。所以这份笔录足以认定被告人向这位收购猪者联系销售病猪。我们的审判员竟然没有将这样的讯问,认定为指供诱供予以排除,难道是我错了?侦查人员拿出已经写好的电话号码讯问嫌疑人,这是不是你打电话让他来收购病猪的电话?这样的讯问,不是指供诱供,而是可以采信的笔录?我是该哭,还是不该哭?

  法院认定,被告人卖了一头病猪,收购猪者收购了那头病猪,然后就是有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病。

  既然鉴定的病死猪肉与被告人无关,那么,被告人出售的那头病猪如何被认定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呢?

  如果是还没销售的,可以通过鉴定来确认(暂且撇开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定意见能否采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病患的。而那些已经找不到任何踪迹的猪肉,如何证明达到刑法第143条规定的够罪标准呢?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一个月拘役,缓刑两个月。但要知道,罪与非罪,涉及到一个人的清白!就像前不久一篇文章写的那样,你办的案子,其实是别人的人生!虽然被告人最终没有被关押,但是,被告人的清白,却给毁了!

  那些已经被出售了的猪肉,应该是已经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病患,否则,如何证明达到这个规定的标准呢。

  猪啊,你怎么能够一死了之,让你的主人背上让你病死且可能致人严重食物中毒或病原性病患这口黑锅呢?

  就算你的主人没有将你医治好,就将你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让你愤怒,毕竟他养了你那么久,就算没有报恩,你也不应该这样来报复你的主人吧!

  猪啊,当时你的主人把你卖了的时候,你可还是有一口气,也许还能被救活。哪怕收购猪者把你买回去之后马上把你给宰了,也不过让你少活几天,你的命运早已注定,必须被屠宰的!

  只是,毁掉被告人清白的,是这头生病但还没死去的猪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