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上诉书
  上诉人: 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1: 诸暨市东和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 浙江省诸暨市东和乡友谊村新桥头1号 村委会主任 王师才 13587377530 0575 8743553287471153
  被上诉人2: 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 地址 浙江省 诸暨市东和乡王家宅村东638号
  乡长 寿军岳 0575 87856929 87471150
  诉讼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和诸暨市东和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属于本案适格当事人且行政不作为,并要求立即将我家门口道路拓宽到国家强制性标准4米或者根据《国家赔偿法》将我家房屋搬迁至道路开阔的地方,并根据原有建筑面积和层数 水电卫浴设施妥善安置。
  2。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均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行初130号行政裁定书宋燕、金宁钢、陈惠红三位审判员的裁定有严重事实和法律问题。
  1。上虞区人民法院宋燕、金宁钢、陈惠红三位审判员认定本案属于《村委会组织法》第24条第一款第三项村民自治的范围,不属于行政管理职责的范围。有严重的逻辑思维错误。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定职责的定义:法定职责包括行政机关基本法定职责,以及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法定职责。前者属于狭义法定职责,是相对恒定不变的;后者是因特定条件形成的。显然本案中诸暨市东和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有先行审批我家门前房屋原拆原建行为,而且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第18条明确规定诸暨市东和乡友谊村村委会在当年在审批我家门前的房屋时是被授权组织,被授予了行政管理审批房屋的法定职责。而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21条,村民会议由村委会召集。故本案中我家门口道路两边房屋都是友谊村村委会没有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违反村庄规划原则、违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先行行为(行政程序违法)造成现在道路无法拓宽。故诸暨市东和乡友谊村村民委员是第一责任人和适格被告。如相关法官有异议,可以去最高人民法院任职,到时候出个司法解释。认定:先行行为不需要履行法定职责,那我就心服口服!但在相关法律没有被个别法官废止之前,人民法院依然应当依法认定有先行行为,就有对应的法定职责。而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所作的不适当决定侵害村民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故村民委员会不仅是本案行政诉讼适格被告,而且是适格赔偿义务人。符合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4款、第6条、第7条的规定,符合权责统一思想。(理由很简单,房屋审批是行政管理行为,并非村民自治行为。而村民委员会是行政审批的被授权组织,享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就应该承担对应的行政责任,也就是法定职责)
  2。上虞区人民法院宋燕、金宁钢、陈惠红三位审判员认为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属于《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第93条第二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驳回起诉。理由是:《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第二十条认定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系审核部门,而非实施部门。这是歪曲法律、歪曲事实的恶意行为。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定职责的定义:法定职责包括行政机关基本法定职责,以及行政机关本不具有的但基于行政机关的先行行为、行政允诺、行政协议而形成的法定职责。我家门口消防通道两边房屋属于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先行审批的或者(失职未批的违建),而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在一审法院已经被查实从1982年来,根本没有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而根据《标准化法》第2条村庄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故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有违法审批我家门口房屋的先行行为,必定就有与之相对应法定职责。何况权责统一是行政法的核心思想,诸暨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罔顾法律事实,作出违法裁定,于情于理于法都不是一个法官正常所作所为。而根据《消防法》第8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车通道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故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就是我家门口道路的适格当事人,而且法定职责明确规定是我家门口道路的实施部门。如果二审人民法院不能依法确定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有法定职责且是实施部门。请相关法官及时自行回避,且立即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该法律条款及时废止。以免让老百姓寒心、失望!丧失国家信用。但在相关法律没有被个别法官废止之前,人民法院依然应当适用该法条规定。再说了,《消防法》是全国人大的法律,《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条例》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上位法大于下位法的原则,一切应以《消防法》为准。且诸暨市东和乡政府一贯是道路建设的招投标建设单位。两者并不矛盾,也没有被法律禁止。
  3。诸暨市东和乡政府乡长寿军岳的答复意见书也有严重的问题。经过我方调查,发现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联村干部金旦霞、信访负责人赵泽鑫存在严重的诱导当事人做伪证行为。且查证属实,有录音为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9条对诸暨市东和乡金丹霞、赵泽鑫 罚款1万元,拘留15天的处罚。如果一审法官有能力去全国人大常委会任职,将该法条废止。我方也肯定心服口服!但在相关法律没有被废止之前,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该条款执行。
  4。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9条,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故诸暨市东和乡政府应当安排资金建设我家门前的道路拓宽到国家强制性标准4米。该条款不仅推翻了一审法院的所有错误结论,还明确了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就是我家门前道路的财政拨款部门和实施部门。
  综上所述,一切的一切都是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和诸暨市东和乡友谊村村民委员会的先行行为违法审批(包括未批违建)造成现在的道路无法拓宽,故根据最高法关于法定职责的定义,诸暨市东和乡人民政府和诸暨市友谊村村民委员会有法定职责拓宽这条路到国家强制性标准4米。而且,拓宽道路的行政行为就包含了拆除我家门口的违法建筑的行为。因为两者是有包含、牵连、因果关系的,违章建筑拆除了,自然道路就拓宽了,两者相辅相成,合为一体,不可分割。故诸暨市东和乡政府应当拆除这些违法建筑,继而为拓宽道路奠定基础。此致,人民法院!如果人民法院相关法官不能依法审判,请相关法官自行回避,免得让老百姓寒心,让依法治国成为一句空话。此致,完毕!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