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信

  控告人:冯士林,男,1956年5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肇州县二井镇光辉村前三井子屯 联系电话 :18003691519
  被控告人:二井镇光辉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代立民,职务:村长
  被控告人:肇州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职务:院长
  被控告人:王振业、杨宝江,系光辉村委会工作人员
  被控告人:陈立艳、刘永生、崔立波、张家春,系肇州县法院工作人员
  控告请求
  1、要求撤销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州朝经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2001)州执字第35 1号拘留决定书;
  2、要求被控告人医治冯士林因拘留而患有的类风性关节炎,并赔偿冯士林及家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3、要求主管部门对光辉村委会工作人员王振业、杨宝江,肇州县法院工作人员陈立艳、刘永生、崔立波、张家春,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给予严厉处罚。
  事实及理由
  冯士林系肇州县二井镇光辉村前三井子屯的村民,冯士林及家人系本份的农民,任劳任怨 ,在国家收乡统筹、村提留、义务工时,冯士林都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依法交费,按时出工,每年在村委会上都有存款,不欠村委会任何费用,在1994年 1997 年,冯士林账亩上应存款4200元左右,该费用远远超出1999 年、2000、2001年冯土林应交纳的乡统筹、村提留、农业税及两工款等费用。因光辉村委会账目混乱,且光辉村委会不允许冯士林查账,就强硬的让冯士林等 十多名村民交费,并起诉到肇州县人民法院朝阳沟法庭,当时陈立艳任庭长、陈立艳及法庭的工作人员刘永生、崔立波、张家春将冯士林等十多名村民叫到村委会,强迫村民在调解书上签字,不签字就不让回家吃饭,冯士林等村民提出要看账,陈立艳等人用报纸卷成卷抽打村民的险,冯士林等村民迫于法庭工作人员的威逼下,不得不在调解书上签字。当时冯士林等人是农民,不懂法,不知道签字的后果。2002年1月7日,陈立艳在村委会指挥,刘永生、崔立波、张家春私自闯到冯士林家中,作出比土匪还霸道的事,强行将冯士林拘留十五天,且没有将拘留通知告知冯士林的家属,冯士林拘留后睡板床,因潮湿、阴冷,冯士林因此患上了类风湿性关节炎,现在病年年犯,年年看,无法根除。冯士林被拘留后,妻子孙淑芹找了八天都找不到冯士林,以为冯士林出现意外,一病不起,并因此患上了心脏病、惊吓病,现在一听到声响,就犯病。2002年,二井镇光辉村委会又向朝阳沟法庭起诉冯士林,要求给付2001 年农业税、提留款等共计2277。92元,冯土林的家人怕冯士林再次被法庭土匪式的拘留,瞒着冯士林将钱交了。因肇州县光辉村委会与肇州县朝阳沟法庭不依法办事,联合起来欺瞒老百姓,使老百姓遭到人身及经济上的迫害,冯士林为此向多个部门上访,这期间,村书记代红清、杨宝江找黑社会晚上到冯士林家威胁恐吓冯士林。2014年10月9日,光辉村委会经过查账,最终确定在94 97年欠冯士林4200元,并为冯士林出具了欠据,但欠款至今未还给冯土林。
  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同时为还自己多年来蒙受的怨屈,使违法人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故冯士林向上级部门提出上述控告请求,1、要求撤销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州朝经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2001)州执字第35 1号拘留决定书;2、要求被控告人医治冯士林因拘留而患有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并赔偿冯士林及家人因此所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3、要求主管部门对光辉村委会工作人员王振业、杨宝江,肇州县法院工作人员陈立艳、刘永生、崔立波、张家春,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给予严厉处罚。

  除了以上事实外,冯士林还向主管部分检举村委会工作人员如下违法犯罪的事实:
  1、光辉村村会计杨宝江作假账,克扣老百姓的钱财;
  2、光辉村有机动地2000多亩,村干部将机动地高价卖出,且钱款不入账,被村干部拒为己有;自2004年起国家为2000亩土地发放的粮食直补款被村干部也拒为己有;老百姓要求将机动地依法分给村民;
  3、光辉村八个生产队栽有防风林,价值超千万,树均被村干部私自卖掉,钱款占为己有;
  4、2014年,国家拨上百万钱款盖扶贫大棚,老百姓分文未得到好处,大棚被村干部私自卖掉;
  以上事实均属实,如有虚假举报人冯士林愿承担法律责任,请求主管部门给予调查,对违法赚疑人依法给予处理。



  控告人:冯士林
  身份证号:230621195609053111
  邮编:166400
  201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