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大砬子村新官不理旧账十四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杨景森(1944年3月6日出生)、魏苏玉(1946年6月30日出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爱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3月向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安乡大砬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砬子村)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大砬子村新官不理旧账,14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执行人大砬子村并不是没有能力履行,仅2016年大砬子村总收入215500元,其中,资产租赁收入70000元。
  现申请执行人已年迈多病,非常期盼在闭上眼睛之前能够把判决书确认的26,966元及其利息要回来。
  此致


  申请执行人:杨景森

  13604831013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