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专区】全国罕见:律师“恶意代理,挪用款项”案【转载】
文章目录
全国罕见:律师“恶意代理,挪用款项”案
6月10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翁某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这是一件律师和委托人的合同纠纷,虽然国内罕见,但是对于律师的职业道德操守、对于律师获得特别授权后的失控等等问题,本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据了解,在一审中,委托人丹阳市尤尼克化工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尤尼克公司)以涉嫌恶意代理、放弃委托人权利、侵占委托人款项为由状告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翁某。
委托人:查封了60万元,律师怎么悄悄调解撤诉了?
事情起因是1993年,因为受中化江苏公司某老总指令,尤尼克公司支付了55万元给从来不认识的南京方舟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
司),作为对方舟公司的“联营性投资”。后因中化江苏公司否认,尤尼克公司遂向方舟公司要求收回投资款加利息60万元左右。
1999年3月份,尤尼克公司委托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全权代理其诉讼,承办律师为该所注册主任翁某。尤尼克公司经理季某称,起初翁某反馈的全是好消息,先是法庭冻结了方舟公司的近23万元银行存款,并查封了应承担连带责任的南京市供销职工中专学校的三部轿车,接着是被告宣布不抗辩。如此,原告追回损失已是胜券在握。
但是此后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再也没有音信,委托人打电话也拒接。此案结果如何,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翁某迄今没有告知
委托人。于是,尤尼克公司重新委托律师调查。他们大吃一惊,调查发现:
原来,1999年10月,翁律师自己与“方舟公司”悄悄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由方舟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万元,承担诉讼费用13880元。并答应:原告收到全部款项后撤回起诉。
蹊跷的是,代表方舟公司签字的是案外人屠某。代表尤尼克公司的是翁律师,都没有盖章。至今,翁某没有要求他们在调解协议和撤诉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委托人也没有收到这二份法律文件;已经保全了的60万元怎么被“腰斩”为30万,委托人感到不解。尤尼克公司尤其感到气愤的是,这30万元被中祥律师事务所取回后已经5年,至今都没有交还。
调查发现,当年庭审进入调解程序时,翁律师凭特别授权曾代表尤尼克公司提出撤诉条件:“给20万元,再给25万元的电冰箱,余款
把东白菜园的房子冲抵给原告。”“10月1日给20万元,我就撤诉,同时冰箱的合格证及裁定书给我看。”而被告回答:“可以。我可以
把20万的债券作抵押。”10月15日,代理律师翁某代表尤尼克公司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已就联营款返还问题达成了协议,并已
实际履行,因此申请人决定撤诉,…”。
代理尤尼克公司状告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的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荆全生律师称,这表明当时被告方舟公司已经同意按照原告的诉求全额赔付。尤尼克公司认为 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翁某在该案代理中存在重大猫腻、恶意、违纪甚至违法。2004年8月,尤尼克公司一纸诉状将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及翁某告上法庭。
翁律师辩称是连环债务
对于尤尼克公司的指控,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翁律师表示,第一,当初这个60万元案子是个死案,能够起诉方舟的出资人供销学校,能
够拿到30万已经是相当不错了。
第二,他的律师事务所与尤尼克公司公司有《委托协议》,写明双方五五分成。
第三,尤尼克公司还倒欠自己50万元左右,他完全可以提起反诉。翁律师对此出示了一份重要证据,是上海哈德国际贸易公司与尤尼克公司的一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协议上确定由哈德公司替尤尼克公司偿还其欠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的60万元。翁律师表示,这是1993年至1999年他替尤尼克公司先后打了7起官司累积的律师费以及他的顾问费。
而尤尼克公司公司总经理季某称 : 所谓“从93年起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做他们的法律顾问“,代理他们打了“七个官司“,根本就不存在。这份所谓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完全是虚假的, 是律师一手炮制的。他们不相信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会有胆量拿出这份《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供刑事调查,这已经不是律师的职业道德问题了。
案中问题焦点
可以发现此案问题确实很多。但是焦点至少有:
1. 被告南京中祥律师事务所究竟私下拿到了多少款项?
2. 获得委托人特别授权后,律师可以“为所欲为”到哪一步?
3. 律师是否有权首先扣留胜诉款?(暂且不论律师和委托人有无债权债务)
据了解,一审判决如下:
1.法院对供销学校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后,中祥所代理原告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在取得30万元执行款后放弃其余债权并撤回诉讼,是被告基于案
情运用专业知识作出判断后行使的代理行为,并未超出原告的授权范围。
2. 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撤诉行为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因此,原告也无权要求被告进行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
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3. 被告中祥所在代理中,代收了方舟公司及供销学校支付的30万元执行款,该款应属原告所有,被告中祥所代收后,应当返还原告。根
据原、被告的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可收取50的代理费,因此,被告可以在30万元中扣收15万元代理费,余款15万元应当返还原告。
双方都不服此案一审判决。
可能没有多少电影和戏剧会比此案更加离奇曲折,相信随着二审的深入,更多事实真相将显露出来。6月10日,南京中级人民法院将为此开庭。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