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八桂物业与房管处的行为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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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八桂物业与房管处的行为构成违法
黑恶势力“保护伞”,不仅助长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增加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行为的处分规定,对党员干部形成有力震慑,为查处涉黑涉恶腐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提供了纪律保障。
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违纪行为的认定存在若干争议,记者从桂林市象山房产管理处监管不力的迎宾路保障性安居小区卧底调查发现桂林市八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从官商勾结发展到为“房管处”索取钱财、洗钱、敛财起到同污合污主导作用,本文拟对其中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保护伞”的主观认知问题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党员干部须有明确的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所保护的对象是黑恶势力。这里的明知,既包括一开始就知道自己所保护的对象是黑恶势力是桂林市八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良山,也包括开始时不知道,但知道后仍给予帮助的情形。
为失效并过期的“八桂物业公司”黑恶势力进行的“经营行为”提供帮助,是违纪、违法行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出于洗钱或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会依法成立公司并进行“经营活动”,桂林市象山房产管理处作为事业单位、国家工作人员仅知道桂林市八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行为己经过期、已经没有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物业单位从新监管迎宾路保障性安居小区资格,而是靠“权钱交易”,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行为是出于洗钱的动机,而在职责范围内按暗度陈仓为其办理相关事宜,明知八桂物业公司没有经营权、桂林市象山房产管理处以所谓正当经营行为掩盖为了洗钱而实施,还为其办理相关事宜,己构成共同犯罪;若是还有其他行为,比如牵线搭桥,介绍黑恶势力成员给其他领导干部认识,为黑恶势力出谋划策、通风报信等,就可能认定为“保护伞”。
鉴于桂林市象山房产管理处与桂林市八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攻守同盟、剥夺居民业主知情权,强买强卖开门费事件,期盼广西区纪委彻查、监察委对侵害群众利益的房产管理局、房管处严惩不贷。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