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信
  举报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违法违纪、渎职、不作为。
  举报人 :孙玉红,女,汉族,1974年6月1日出生,身份证:232301197406014621,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秦家镇富贵村五组,农民,电话:13555360757。
  原告姜军与被告孙峰民间借贷一案(2017)黑1202民初252号
  一、违法违纪,渎职犯罪的
  被举报人:绥化市北林区法院审判长于丽英,审判员邱玉成,双河镇法庭,庭长刘文佳。
  事实与理由
  庭长刘文佳与于丽英,邱玉成合谋贪脏卖法,徇私舞弊,我们的案件从始至终都是刘文佳受理的,有生效文书刘文佳签字证明,我跟本就不认识于丽英,邱玉成,他们金身脱壳,为了躲避责任,制造假文书,依据(人民法院审判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18、14、20条、《刑法》399条第一款 :监用职权,定罪处罚。第二款 :故意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构成渎职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
  》第七条,第十一条原告有权利知道庭审材料的内容。可是庭长刘文佳不让我们看他打的字,我去看庭长说看什么看,有意思呀?连庭审的陈述笔录都没让原告签字,他们想怎么写就怎么写。开的是黑庭,纯属冤假错案,庭审是非法的,请有关部门进入调查,错误如下 :
  1、要求被告孙峰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3,6万元(利息计算到起诉之日起)我们是2014年12月22日起诉的。
  2、要求被告孙峰偿还借款本金100000万元,利息3 6000万元(利息按月利率1记算,自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
  看看这个期间利息那去了?哪条法律规定起诉到判决利息停止的 ?
  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审结。我们是2014年12月22日起的诉到2017年3月16日才下判决。千年来没有得不到脏钱的法官不会枉法裁判的。
  二、违法违纪,包庇,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不作为。
  被举报人:绥化市北林区法院执行局长宋永华,执行厅长刘兆学,办案人,李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转移,变卖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的认定拒执罪。
  2017年10月27日判决生效的,我们已给办案人提供财产,可法院不作为,被告孙峰今年又将2018年的土地变卖,卖人民币九千元整,是法院不给执行,今年孙峰卖的土地钱由法院赔偿,被告孙峰故意把土地变卖是在逃避债务。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已构成拒执罪(抓人)我找局长宋永华,局长说不构定罪,不给管,有执行人员李波8月份的(录音)说把材料都写好了,等文件下来就交给公安局,至今无动于衷。执行厅长刘兆学接待说证据不足,不构定罪。在法院发的失信人员名单里表明被告孙峰,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已构成《刑法》313条,拒执罪。
  他们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渎职,一拖再拖,包庇,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向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法院上诉,我们是农民已经没有钱去上诉了,钱要不上来,现在家已经欠了不少外债,生活非常困难。
  诉求 :依据《刑法》397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五条规定,追究被举报人的渎职侵权责任,要求法院赔偿拖延期间没算的利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640元,因超审宪被告的财产都被转移变卖,要求法院赔偿这笔债务,拖延期间的一切损失。
  恳求上级领导最高执法机关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重事实,重证据下,引起关注,指令下级部门司法机关履行监管责任,查处被举报人徇私舞弊,不作为的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公道,帮我要回这笔血汗钱。
  举报人 :受委托全权代理人 :孙玉红
  
  
  
  
  
  这个证明被告孙峰有能力偿还,可法院不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