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交警如此办案,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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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屈宝兴,男,75岁,是一名退休教师,现住辽宁省辽阳市弓长岭区团山子街道。我反映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事故处理大队副大队长黄文峰、民警魏莱二人越权枉法办理鞍钢弓长岭露天铁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案的情况。
在这起事故中,我儿子屈波不幸罹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事故本该由属地安监部门调查处理,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无权受理。黄文峰、魏莱二人不但不依法书面告知涉事矿山,而且还当场判定为是道路交通事故,并同时向在场的涉事矿山负责人口头告知我儿子屈波负全责!黄文峰等人没有进行现场勘察,也没有按规定佩戴执法记录设备,案件处理所需要的重要证据和材料全部由涉事矿山提供,导致事故车辆行车记录仪被毁、视频信息灭失、现场痕迹遭到破坏、证据材料没有得到合法收集的严重后果!在拖延了200多天后,黄文峰、魏莱二人依据捏造的丧失法律效力的“证据材料”制作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单方交给涉事矿山,供涉事矿山负责人掩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转嫁责任、逃避司法追究、办理保险理赔等违法行为使用。黄、魏二人多次拒绝同我见面,对我提出的质疑始终不予理睬,全部“证据”包括这份所谓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没有公开宣布,没有向我告知、送达!
黄文峰、魏莱二人的做法已经不是简单的程序违法,而是涉嫌故意犯罪的行为!我曾先后向有关部门及主要领导投诉、举报、反映情况,至今杳无音信。在这里,我将投诉内容简要复述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及处理经过
2018年5月4日4时30分左右,在鞍钢集团弓长岭露天铁矿何家采区内部专用道路上,我儿子屈波驾驶厂内编号为838号矿用自卸车与同事杨英余驾驶的厂内编号为833号矿用自卸车发生接触,导致了我儿子屈波不幸罹难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接到事故报警电话后,派出事故处理大队副大队长黄文峰、民警魏莱前往事故现场。黄、魏二人在没有依法进行现场勘察的情况下,就判定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并当场告知矿山负责人说我儿子屈波负全责。作为事故处理大队的副大队长,黄文峰竟然让涉事矿山自己收集所谓的“证据”,然后再交给事故处理大队,对事故现场没有及时客观、全面收集证据;更没有固定、保全现场证据材料,特别是放任了涉事矿山毁损事故车辆行车记录仪后果的产生!黄、魏二人不顾遇难者家属关于此事故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的多次质疑、对应当依法将证据公开并接受质询、听取各当事人及家属意见的合理要求,执意将涉事矿山提供的伪证作为依据,在拖延了210多天后制作了该起事故的“认定书”。然而,就是这份载有虚假内容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黄文峰、魏莱二人直接交给了涉事矿山负责人办理保险理赔,并获得了赔偿。我是偶然发现这份“认定书”的复印件,惊讶之余拍照留证。
二、几点疑问
黄文峰作为事故处理大队的副大队长,在位多年,其法律之精通,业务之熟练不容置疑!那么,黄、魏二人如此办案有何法律依据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及第七十七条的法律释义,明确了本起事故既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也不是非道路交通事故,而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黄、魏二人明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关于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事故应当书面告知各当事人并移交案件的具体规定,仍然越权受理,意欲何为?
(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均作了规定,要求办案人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勘察现场,收集证据,必须固定、提取或者保全现场证据材料;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绘制现场图,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察笔录。黄文峰等人以“道路交通事故”越权受理了此案,难道就可以枉法任由涉事矿山自己“调查取证”而不履行办案人的法定职责?这样收集的所谓“证据”可信吗?《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设备。黄、魏二人为什么不佩戴执法记录仪?为什么要掩盖真相?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又对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时限做了具体规定,而黄、魏二人视法律法规为儿戏,在本案中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竟然用了200多天!难道黄文峰等人还有其他法律依据吗?
(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一条等条款均规定办案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严格相关时限及履行告知义务。黄、魏二人在本起事故处理过程中,所有需要向死亡家属告知的各项权利一项也没有履行!连这份载有虚假内容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被黄、魏二人单方交给涉事矿山,没有依法公开宣布,没有依法向我送达,更没有依法向我告知!黄文峰等人有什么权力剥夺我的知情权、复核权?
三、造成的后果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涉事矿山本应向属地辽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为辽阳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接受事故调查处理。针对本起事故死亡一人、财产损失巨大的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事故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中有关条款的规定,涉事矿山必将受到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涉事矿山负责人心知肚明,想以““交通事故”结案逃避司法追究。遗憾的是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黄文峰、魏莱二人满足了涉事矿山的违法需求。
黄、魏二人是否想到,这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由于你们的越权办案,罔顾事实,恶意操作, 将本该由企业承担的责任全部转嫁到我儿子屈波一人身上 ,让已经痛苦万分的家属继续忍受你们造成的屈辱,你们不愧疚吗?
四、我的诉求
(一)黄文峰、魏莱二人代表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越权受理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其行为属于故意违法,要求对黄、魏二人依法处罚。
(二)针对黄文峰、魏莱获取的事故证据并非亲自调查取得的情况,要求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公开本起事故的调查证据,接受质询。
(三)鞍山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局出具的本起“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弄虚作假,要求予以撤销,并追究责任人。
(四)对因黄文峰、魏莱二人枉法办案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伤害予以补偿。
作为死者的父亲,为了维护儿子屈波的尊严,更为了法律不受践踏,即使年逾古稀,我也要讨回公道,还儿子清白!
屈宝兴
联系电话: 15041906274
13008286627
2020年 5 月 19 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