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玛客公司向法院提交两份假营业执照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合议庭:
  本文通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及以下各级工会监督:
  本文通报联合国劳工组织及其北京局:
  本文通告并请求全球华人、华裔监督:
  一、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以下问题
  应法院书记员的电话通知,我于2019年6月4日上午在她手中签领了被告通过法院向我发送的答辩材料,我发现了以下问题:
  (一)、诉讼当事人资格问题
  应我的再三请求和说明,书记员当场复印了爱玛客南昌分公司和爱玛客公司的营业执照给我,爱玛客公司的营业执照凭肉眼就能识别是假的,因为其二维码的图案一看就不对,它就像一块大理石,或像布满蚂蚁尸体的方布,没有残缺窗格的图形,公章的直径比正常的公章的直径小半厘米。网管说:“用手机扫一下就知道了。”他很热心地用自己的手机分别扫一扫,结果爱玛客公司和爱玛客南昌分公司的二维码都扫不出。网管说:“用微信或支付宝都可以扫,扫出了则能显示该公司的基本登记信息。”
  两份营业执照都是假的,我一点也不意外。因为早在2018年3月11日左右发表的、至今处于发表状态的《假外企 :无股东、有87个分支、逃税并热衷寻衅!》中写:
  (一)、假外企逃税
  2018年3月4日8:12至2018年3月9日3:33,我多次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南昌分公司的登记和公示信息发现:
  1、该公司的股东是“爱玛客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认缴额是1800万元,实际出资额为:2004年3月8日出资60万元,2006年10月22日出资210万元。我再次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方框中输入“爱玛客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三次查获的都是“查询到0条信息”,由此证明:“爱玛客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从来没有登记过,没有存在过,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无股东的假外企。
  2、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信息”一栏填写:“暂无分支机构信息”。
  但是,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方框中输入“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页面弹出88条信息,其中有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等,即: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有87个分公司。以上互相矛盾的信息说明:
  为了逃税,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没有对其任何一个分公司进行登记,所有的分公司在总公司没有申报纳税,所有的分公司在当地税务机关也没有申报纳税。
  3、近3年的年报没有公示
  该公司“企业年报信息”一栏下方没有公示近3年的年报!如此明显、明确的违法行为,作为其登记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居然没有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第17条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予以公示,因为我点击“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一栏,居然发现无任何填写。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玩忽职守或已被收买。
  4、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方框中输入“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该分公司“企业年报信息”一栏下方没有公示近3年的年报!如此明显、明确的违法行为,作为其登记机关,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居然没有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第17条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予以公示,因为我点击“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信息”一栏,居然发现无任何填写。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玩忽职守或已被收买。
  (二)请求法院按被告缺席审判的规定审判
  1、鉴于被告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虚假身份材料,并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不能证明其当事人身份和资格,特此请求合议庭按被告缺席审判的规定审判,将假冒被告参与人请出法庭。
  2、《劳动争议起诉状》中罗列了两个被告: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爱玛客南昌分公司)和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玛客公司)。
  本来,依法只需要爱玛客公司一个被告就可以,但由于区仲裁委故意枉法,认定爱玛客南昌分公司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由此导致我非常为难,只得将错就错,将爱玛客南昌分公司和爱玛客公司同时入列为被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此特别提请合议庭注意:1、答辩状和证据材料清单均只加盖了爱玛客南昌分公司的公章,没有加盖爱玛客公司的公章,说明爱玛客公司没批准、没认可答辩状和所有的证据。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必须按非法证据排除。2、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五十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以依法登记的为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法人,以其正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以其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三条 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第六十二条 下列情形,以行为人为当事人: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行为人即以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行为人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

  (三)、爱玛客将在仲裁过程中提供过的、足以证明其造假的以下证据隐匿(没再提供):
  (1)、2018年1月的《考勤记录表》,该表只有23天,该月实际有31天。该表无制表人签名,证明该《考勤记录表》是制表人随意捏造的,1页,
  (2)、2018年2月的《考勤记录表》,该表无制表人签名,证明该《考勤记录表》是制表人随意捏造的。1页,
  (3)、2018年2月6日的《签到单》,1页。证明该日下午的工作时间为1 :30。
  (4)、2018年1月31日的《签到单》,1页。证明该月有31天,非23天。
  (5)、2018年1月30日的《签到单》,1页。证明同上。
  (6)、2018年1月29日的《签到单》,1页。证明同上。
  (7)、2018年1月28日的《签到单》,1页。证明同上。
  (8)、2018年1月27日的《签到单》,1页。证明同上。
  (9)、2018年1月26日的《签到单》,1页。证明同上。
  (10)、2018年1月25日的《签到单》,1页。证明同上。
  (11)、26、2018年1月24日的《签到单》,1页。证明同上。
  (12)、无题目的材料,1页,其中有以下信息:
  序号:88 员工编号:NC000724 姓名:黄剑平 离职日期: 01032018 离职原因(v 主动;0 被动):v v006对工作不满意 年假(天):0。00 调休:0。00 其它带薪假(天小时):0。00 其它带薪假类型:0。00 平均加班(小时):0。00 工休加班(小时):0。00 假日加班(小时):0。00 病假(小时:0。00) 事假(小时):0。00 迟到早退旷工时数:0。00 实际出勤小时数(仅对入离职):80。4 工资数小时:0。00 小时数:0。00 平时加点:0。00 工休加班:0。00 假日加班0。00 员工签字:黄剑平(“黄剑平”三个字是手写的,完全不是我的笔迹,千真万确是有人在我此前一直不知情的情况下代写的。)
  证明事项:明明是有人以构陷迟到的方法中断履行劳动合同,而该材料中却写我:因对工作不满意而主动离职的。所以,应诉人自己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

  二、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1、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9 06 10 04 :11 :48发表了《瞒报职工人数,lt ;员工手册gt ;不报批!》,截至2019年7月14日阅读人数已超过8千个,已赞3个。
  备注一:省长信箱受理《瞒报职工人数,lt ;员工手册gt ;不报批!》后,于2019618 15 :50 :10转送市长信箱办理,市长信箱于2019619 11 :15 :19转送市人社局办理,市人社局于2019621 15 :10 :18已经向“江西信访信息系统”上传了《受理告知》:“黄剑平先生: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2019年09月16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
  《瞒报职工人数,lt ;员工手册gt ;不报批!(简写篇)》中写:“我认为,爱玛客南昌分公司不提供真实的考勤打卡记录,有三次迟到是虚构的(非我上班时间也算我上班迟到,真是天大的笑话!),隔级经理未审核签字,未经复合签字,其解聘过程不符合《员工手册》第20页中的规定。”

  2、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9 04 29 06 :59 :38发表了《当造假蔚然成风,我们应该人人喊打!》,截至2019年7月14日阅读人数已超过4千个,已赞4个。该文中写:
  (二)、对三份《违纪通知单》的质疑
  (1)、“2月7日下午1:30主管巡视外场卫生发现保洁员工黄剑平上班时间不在岗并调出当天打卡记录发现此员工下午上班出现迟到现象,导致外场卫生产生严重混乱,此行为对公司造成极大影响,连续批评警告3次后不予改过。”1月25日调岗后,我的上班时间为上午7:2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2月6日下午上班时间改为13:30至16:30,请问:非我上班时间,怎能算我“上班时间不在岗”?(经查验2月7日的《签到单》得到了印证)。主管和经理怎会犯如此低级的错误?!
  (2)、“1月20日上午7点5分巡查发现专项保洁员工黄剑平未在岗位上工作,已经发现多次并屡教不改造成工作严重疏忽和渎职。”请知晓:此日属于调岗前,我做玻璃保洁,既使全天不开工,也不会造成“严重疏忽和渎职”!以上描述,纯属捏造。
  (3)、“1月21日上午6点40分左右巡查发现专项保洁员工黄剑平迟到,调出打卡记录发现本月出现多次上班迟到情况,,已经发现多次并屡教不改不服从公司管理制度并造成工作严重疏忽和渎职。”请知晓:此日属于调岗前,我做玻璃保洁,既使全天不开工,也不会造成“严重疏忽和渎职”!以上描述,纯属捏造!

  3、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9 04 28 02 :31 :47发表了《莫走回头路,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截至2019年7月14日阅读人数已超过2千个,已赞5个。该文中写:
  (2)、我对法治的追求,包含形式、手续、程序、实体四个方面。独任仲裁员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是一个懦夫的行为,是一种耍赖的表现:他既想拿俸禄,又不想对工作负责;他既想行使职权,又不想对裁决书的对与错负责。
  如此裁决书,不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46条的明文规定,是对法律规则赤裸裸地嘲讽、欺骗与践踏。
  (3)、根据《南昌市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送达回证》【东劳(人)仲案【2019】第50号}上面的记载,执行送达人是简文勇,签发人是陈虎。简文勇是本案的独任仲裁员、区仲裁院院长,陈虎是区人社局副局长,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5、46条的明文规定,裁决书只能由简文勇以独任仲裁员的职权签发,因为加盖仲裁委的公章只是形式化的要求。几年前就在推行的司法改革曾响亮地提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怎么,又反水了?
  (5)、根据《员工手册》第20页:“在情况(3)中,项目部门经理填写《违纪解聘通知书》并将完整辅助资料如《员工违纪通知单》等的复印件送隔级经理审核签字后递交人力资源部,经复合签字确认后进入公司解聘程序。”可是,应诉人没有提供“隔级经理审核签字”和“复合签字”,足以证明尚未进入解聘程序,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裁决书中却偷换成双方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
  (6)、《良心丢了,心思歪了,作风坏了! (有后记)》中的记载:1、裁决书中二次处心积虑地篡改、曲解我的请求事项。2、根据《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不具备适格的当事人资格,以“分公司”的身份、印鉴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及其证据应当按非法证据排除。开庭前,独任仲裁员简文勇当众、大声呵斥我:“劳动法和公司法是两回事,你再提此事,我按申请人撤诉裁决!”如此公然枉法,令我震惊、无语。3、应诉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被申请人提供的签到单证实:2018年1月有31天,不是23天,制表人居然会出现这种低级的错误,由此足以证明这二张《考勤记录表》是制表人随意编造的。”4、项目部和分公司存在过错乃至侵权,裁决书中认定了以上事实,过错方理应赔偿受害方,但裁决书中却驳回受害方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任何补偿或纠错,显失公正。

  4、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9 04 01 04 :00 :05发表了《仲裁委拟枉法审理的提醒、举报函》,截至2019年7月14日阅读人数已超过2千个,已赞3个。该文中写:
  (1)、根据《公司法》第14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区仲裁委应该追认“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申请人并通知其应诉。
  (3)、因“分公司”不具备适格的当事人资格,以“分公司”的身份、印鉴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及其证据应当按非法证据排除。

  5、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9 03 27 08 :33 :17发表了《只提供证据清单,不提供证据,真够矫情!》,截至2019年7月14日阅读人数已超过3千个,已赞6个。该文中写:
  (一)、装萌的不利后果
  (2)、(2019年3月)18日上午,我来到独任仲裁员简文勇办公室,我说:“被申请人提交了证据吗?”简文勇说:“只向法院提供了一套。”我说:“那怎么行呢,证据材料的正本和副本的格式、内容、附件必须一模一样。”
  《江西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审核规则(试行)》(赣劳社仲【2005】7号)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原件还是复印件,仲裁委员会收件人和提交人在收据上签名或盖章。收据一式两份,仲裁委员会与提交人各持一份。
  简文勇说:“那有什么办法,她只肯提供一份。”我说:“您可以责令她提供啊。”简文勇拔高嗓门喊:“她就是不提供,我能奈何?”经我再三请求,简文勇同志勉强同意借我出去复印一套。
  被申请人制作了两份《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清单》,并在其下方的举证人一栏加盖了“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的公章,却不提供对应的两套证据,这不是明摆着蔑视、戏弄仲裁委和申请人吗?

  (5)、综上,鉴于对方当事人的以上劣迹行为,本申请人诉请仲裁委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否则,本申请人将在开庭时根据以上理由拒绝对对方提交的全部证据进行质证,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6、人民日报的人民网的的百姓监督栏目于2019 02 14 01 :29 :25发表了《契约精神是劳动合同和劳动争议的灵魂》,截至2019年7月14日阅读人数已超过5。8千个,已赞3个。该文中写:
  (一)、违纪解聘通知书
  黄剑平员工:
  因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2月13日迟到次数已经超过4次,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六章纪律处分6。2丙类过失(严重过错)28条规定:一年内已受到两次乙类过失;
  按照《人力资源政策》及《员工手册》,你于2018年3月1日被爱玛客服务产业(中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且无任何补偿。
  (二)、2、2018年1月24日上午,我与余琴花经理(省人民医院项目部)、熊思远主管的重新的口头约定如下:保底工资1680元,每天工作6小时40分钟,上午7时20分至11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自2018年2月6日起,下午上班时间改为13时30分至16时30分),每星期休息一天,室外保洁,具体地点和范围随后由熊思远主管指给我看。
  3、2018年1月20日至2018年2月13日期间只有以上所列举的一次迟到,没有4次以上的迟到。这份通知书的文稿是谁写作的?打卡记录在哪?请出示?怎么凭空诬陷?
  4、“经公司提出后拒不改正。”请问:谁跟我提出过?我何曾拒不改正?
  5、根据《员工手册》的“6。4 处分程序”这一章节的规定,员工每迟到一次,按触犯甲类过失处理。即:每一次都需要“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将填写《员工违纪通知书》,描述事件经过,注明具体被触犯条款,标明处分种类,并签字。”“每次填写《员工违纪通知书》时,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将处分决定通知违纪员工,员工本人在《员工违纪通知书》上签字。如果员工拒绝在《员工违纪通知书》上签字,只要有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证明人签字证明送达,此处分决定仍然有效。”“在情况(3)中,项目部门经理填写《违纪解聘通知书》并将完整辅助资料如《员工违纪通知书》等的复印件送隔级经理审核签字后递交人力资源部,经复合签字确认后进入公司解聘程序。”那么,这些证据材料又在哪里?请出示。

  三、起诉状中罗列的请求事项
  1、原告入职后交了五张一寸彩照,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建行储蓄卡复印件,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必须逐一说明五张彩照的用途。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应给而未给的证卡类物品必须交付给原告。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申报、缴纳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三个险种的保险费。
  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因构陷、中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违约费60480元。
  4、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断的合同期限顺延,合同履行地更换一个项目部。(备注:以上第3、4条请求事项为二选一事项。)
  5、鉴于双方劳动争议乃第三方势力挑拨所致,请求法院尽可能调解结案。

  四、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全部在判决书上签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第十五条“对制作的裁判文书,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第6条“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
  由此可见,裁判文书上必须要有全体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签名。

  五、必须宣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为防止出现假的裁判文书,我认为,宣判应该原告、被告、全体审判人员三方在场。

  六、愿望
  我盼望通过充分地磨合、博弈、交流甚至合法地斗争,无害化地、妥善地给本事件划上一个句号。
  不过,天随人愿常是美梦,而现实生活常是出人意料地逆转,因为我有蛮多的仇家,他们会按捺不住地搅和。
  谋事在人,成事在天,若天意弄人,则必时事无常,事事都成死局,大家一起倒霉。斗来斗去,乱成了一锅粥,能不一起倒霉吗?
  识时务者为俊杰,知进退者为英雄。
  本章节有些乱,有些绕,又乱又绕的原因是我多次不避斧钺地英勇打虎,无人喝彩,无人褒奖,心生退意,而且想风风光光地撤退。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13207098682、hao13027241181at 163。com、
  2019年7月15日8:11。备注:今日上午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