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县人民法院胡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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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人民法院胡乱作为
我现将资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执行过程中乱解封、不作为、乱作为,毁灭证据,不认可、不办理自己本院出具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无恰当理由撤销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无故拖延、戏耍申请人、消极办案的诸多情况如实反映举报如下:
根据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资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详见附件)的判决,由三被告偿还我本金500万元、受理费51800元、利息及加倍支付延迟履行金。因被执行人单位和部分财产在资中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故本案由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至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于2015年7月22日指派给了资中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2015)内执字第61号(详见附件)。
资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办案过程存在的问题:
2014年12月8日由我提供担保物, 申请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四川东泰铸业有限公司位于公民镇的土地及房屋(土地面积约43135m2房屋建筑面积约10053。6m2,)及张炳全、张伟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个人房产进行了查封(2014)资民初字第88 1 2 3 4号(详见附件)但资中法院却两轮拍卖都未通知查封法院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我本人的情况下对东泰公司的土地房屋进行了价格惊人的贱卖,让我失去了知情权、竞买权、分配权。(注:东泰公司以土地和房屋在成都银行资阳分行贷款时的评估价值为3400多万元,实际贷款2300万元,资中法院贱卖成894万元)。这样的暗箱操作肯定存在非法利益输送。我知道此事后马上就向资中法院提出异议,院长夏玉明作为分管执行的领导组织新买受人与我商议,将该拍卖土地再转卖给我,对方却要在成交价基础上加价400多万,这一高出400万卖价。就足以证明法官与买卖双方官商勾结,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因此事我找到执行局理论,法官张勇请示领导后给我的答复是:”这个事件法院让你蒙受了损失,但你别闹也别声张,属于东泰公司的土地厂房已经卖了也追不回来了,但还有很多价值较高的机器设备及张炳全、张伟的私产,到时候在财产分配时把你的分配额度调高10 20对我进行补偿”。这样的胡乱作为难道法官及法院就可以不为自己所犯的错误负责任?财产分配占比额度法官也可以随意调整吗?
我准确有效的提供了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执行,经多次催促,至2015年11月23日主办法官才对被执行人的两套位于成都的房屋进行查封。因找不到被执行人,法官张勇叫我把被执行财产的登报公示、评估拍卖的费用交给了他,由他来办理后续事宜。2016年4月28日法官张勇对我做了执行笔录,经法官张勇、张力告知,笔录中也载明该被执行财产法院已登报公示、评估,问我是否愿意参与竞买?若两次拍卖流拍我是否愿意以流拍价抵偿债权?我同意了以流拍价抵偿我的部分债权。2016年8月30日资中法院出具了资中执字第683号裁定书(详见附件),裁定两被执行人张炳全位于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81号1栋1单元3楼5号的住房、张伟位于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68号1栋5单元3楼1号的住房以流拍价抵偿吴霏的债权,不足部分继续执行。在裁定书下发前法官张勇胡乱指引,以他要去给我过户,要求我申请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保全,他才办理的好为由。我照办了,结果丧失了首封法院对财产的优先处置权。因宜宾市商业银行对上述房产有他项权利,经法官张勇4次当面查证,宜宾市商业银行申报抵押债权金额余额为54160元,在法官张勇的指引下为灭失该房产所涉抵押债权,我于2016年9月16日将宜宾市商业银行所报债权金额如数全额缴纳到了资中法院标的款专用帐户上,由法院对宜宾市商业银行进行清偿。至此照理说一切都已经办理妥当,主办法官只需持证带文到成都市房管局交件即可办理完毕,但主办法官张勇却以各种理由百般推诿拖延着不去办理。例如:开会(多次)、上级检查(多次)、公文修改、忘带文件、证件遗失、待领导签字(多次)、电脑坏了、办其他急的案子(多次)、到外地开会学习、自家房屋拆迁测量、家里失火、亲属升职、家有白事、以及遭遇交通事故等等为由拖延办理。
因要到成都房管局办理过户,主办法官张勇每天都给我约定明天就去办我的事,但每天都失约。上午就说下午再去,下午就说晚上都走,晚上又说第二天早上再去接他。不是让我在资中等就是在成都等,结果都没等着他。即使是等到他来了成都又说忘带我的案子文件了,而且在约定的联系时间经常都不接我的电话,打烦了就直接关机。更可气的是法官张勇每次说要去成都给我办理前都让我把酒店房间开好、餐食定好,结果每次都不来,16年暑假期间法官张勇让我安排一下,他一家人要去峨眉山度个假,我把接送车辆、酒店、餐食、观光直升飞机都安排好了,费用全付后,在约定时间去接他时,他却故意把手机关了,故意浪费我的费用。更出格的是张勇为了让我相信他会去给我办理过户登记居然把盖有资中县人民法院鲜章的多份有指向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多份空白的盖有资中县人民法院鲜章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查询书》《介绍信》交给我,这种行为我认为等同于警察把上好膛的枪交给一个不相干的人。就这样拖延了几个月,这段时间我是有家不能回,工作日程也全部打乱,社会中伤谣言层出不穷。每天都是在无止境的等待中度过,都以为法官会来办理,结果等来的依然是继续等待。
从8月我拿到裁定书至今我一直催促办理过户,2016年11月10日上午执行局领导曾艳丽、李举祥对我进行约谈,无正当理由对法院已送达生效的法律文书全部不认可。随后审监庭给我下达了本案应再审通知书,同年12月在没有通知我,也未开庭再审的情况下给我下达了撤销683号裁定书的裁定书(2016)川1025民监4号。撤销理由就4个字:确有错误。口头回答是:卷宗里未找到该两套房屋评估拍卖的材料。在这之后的3年时间,资中法院从未联系过我,也不对该执行的财产采取措施。
作为执行申请人我认为:能够下达盖有人民法院公章的执行裁定书应当是经过了各种审批程序环节的,领导也对各个环节进行了监管监督的,卷宗的建立与保管也是法院的职责,是法官毁灭了卷宗里的证据吗?材料的缺失为什么让我负责?怎么能对自己本院出具的及本人签署的执行裁定书予以否认。我对领导的做法感到不解,已送达生效的法律文书怎能随意撤销?贱卖的土地房屋是否存在不正当利益输送?申请人的时间金钱怎能随意浪费?当事法院这么做是要达到什么目的?拖延办案申请人的损失谁负责?就算是真的确有错误,那么应当在撤销裁定书中载明造成撤销裁定的错误是什么错误、是怎么造成的、由谁造成的、责任谁负、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怎样承担?
原本很简单的执行案,资中县人民法院执行至今已经5年了,让我身心、精神、利益及工作安排都倍受损害。在资中辖区内最能代表公正、公平、公义的资中人民法院在我心中丧失了公信力,对该院领导的监管工作不予认可,对办案法官的办案能力及品行倍感质疑。不能不让我猜测此事件中存在多少不为人知的因素!
报料人 :吴霏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