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 控告 申诉 状
  各位领导您好:请问版主、为什么不给我们发帖子了,不让我们监督了吗?
  我在今日头条看到您、近期发表的很多信息,根据您的要求、对于老百姓的投诉何时能给个说法?该《办法》要求,省直有关单位在接到转办工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我才用特快给您寄来的 检举 控告 申诉 材料和信件。请求、尽快办理为盼 。结果,光耍嘴皮、不办实事,山东省委、省政法委、和各个来访接待室、都对法院的违法判决、没有一个受理的部门、都充当保护伞。必须打伞破网,才能纠正20多年的冤假错案。
  在五中全会上的指示、和中央政法委信访新规定、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问题…和冤假错案 和积案 和群众诉求问题 和中央政法委:凡是有错误的案件,必须依法纠正、的指示。和最高法指出,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有什么错就纠什么错,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错到哪里纠到哪里。应对20多年的冤假错案、应立即依法纠正。 但、在这样的大好形势下,安丘法院还一直对抗,和党中央 政法委、和最高法,关于处理信访案件问题、和冤假错案和积案的一系列指示。因安丘法院亲手造成我这20多年的冤假错案、至今拒绝纠正和改判。因此、请求、中央 纪 监 委、和政法委、给予依法采取挂牌督办、的指示给予办理为盼!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为什么标题是、民事裁定书,为什么最后成了、判决如下: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呢? 这为什么上下驴唇不对马口呢?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简直是拿着老百姓不当回事吗?这简直是在耍弄老百姓吗,这是个违法的裁定书。这个15号裁定书也违反了本院(2012)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 的裁定,这个21号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这个15号裁定书、为什么、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一致呢?这两个裁定书都是一人审理的,为什么违反21号裁定书的裁定呢?前面已撤销,后面又维持,这是大便出来再坐进去的行为。还伪造事实和证据,还违反所有法律规定、所谓的 违法“裁定 判决”这个15号裁定书、也违反了物权法(节录)共有、(二)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证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我有房产证也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难道我连自己的合法房产都保护不了,难道我不冤枉吗?因此、这个15号裁定书、是个执法犯法、违法的个裁定书。请求、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依法处理。



  我是山东省安丘市西关村王希亭1951生、小学 没有组织能力请原谅
  检举、控告、申诉、山东安丘腐败法院党组织、和腐败分子副院长刘茂林党员干部、和司法局腐败分子副局长王贤红党员干部、这帮黑恶势力,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共同阴谋策划伪造的起人情案和关系案,和虚假诉讼案(2000)安民初字第2507号案子,在2507号判决书和(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 第一、这是正当当的、故意明知故犯、把724号调解书 伪造成、“已经确认其为家庭共同财产”我就败诉了这句话上,724号调解书上根本有没有这句话,这句话从哪里来的,为什么写上这句话,写上这句话的目的是为了什么,请严肃查清事实真相,还有其它伪造事实,应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依法处理,这就是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枉法裁判,有(1999)安民初字第2284号判决书和(2000)潍民终字第724号调解书和潍坊中院(2012)潍民再字第21号裁定书为证据。第二、还故意明知故犯、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我有房产证,请问、判决书中适用的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法律之规定、是保护谁的合法权益呢?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事实 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这就是故意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房产证是房屋的唯一证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我这房产证不但没有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反而受到了法院和个人的非法分割。把我为养父母所建的房产、分割给没有、所有权、和房产证的人,这是严重违反了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的违法行为,这是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也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在这20多年里给我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第三、还故意明知故犯、违反了潍坊中院(2012)潍民再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第四、潍坊中院为了袒护和包庇安丘法院的违法判决、充当铁杆的保护伞、大标题为“民事裁定书”最后为什么、判决如下 呢?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呢?上下驴唇不对马口,还伪造事实和证据,还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裁定和判决”因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是错误的)(适用法律得当,但判决事实、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为什么都只字不提呢?)(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是袒护和包庇、安丘法院的违法判决、充当保护伞的违法行为)因此、这是个违法的、裁定书。第五、潍坊检察院就、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这是个违法的、决定书,因为他维护了潍坊中院这个违法、裁定书,第六、山东高院就 违法 驳回申诉通知书,(因为有效法律文书中、没有通知书这个规定、因此、这个通知书是违法的)。为什么不下一个裁定书呢 ? 请求政法委实施监督下发一个裁定书为盼!第七、针对查办重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的案件,法院和司法人员的关系网,和层层袒护和包庇的保护伞、所造成我这20多年的冤案、难案、要案、和积案,至今解决不了,因安丘法院一直对抗党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信访案件问题、和冤假错案及积案问题,所造成我这20多年的冤假错案、至今拒绝纠正 和改判。请求、依法立即纠正和改判。
  第八、本案子虽小,但、性质特别重大严重和恶劣,老百姓对法院这个部门、感到失望了,给国家和社会、造成不信任度、不良的、极坏的影响,也败坏了我的名誉。法院是代表国家执法的部门,像这些法院胆敢做出、违纪 违法和、知法犯法的违法行为来、像这样的法院全国能有几家呢?造成我这20多年的上访原因、是因安丘法院在判决书中造假、故意明知故犯、伪造认定的全部事实和证据、枉法裁判,和故意明知故犯、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 所造成的,应由安丘法院承担全部责任。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人,针对查办重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的案件,请给予依法采取挂牌督办、的指示给予办理为盼!
  深刻指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请问、法院都执法犯法、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我怎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因法院给我造成的、我这20多年的冤假错案、至今解决不了,我从2014年 2019年和2020年11月30日和12月1日我亲自去上访,和我用 特快寄去的材料和信件,山东省、纪、监、委来访接待室,山东省政法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来访接待室,山东省人大来访接待室,山东高院,检举、控告、申诉、没有一个受理的部门,难道山东省这么多部门,就没有一个部门管法院的吗?难道都为安丘法院的违法判决充当保护伞吗?
  省、纪、监、委来访接待室、说、叫我到省检察院去申请、监督、抗诉,我11月30日去接待中心,接访人员说、省高院这个“驳回申诉通知书”不是有效法律文书、无法立案,
  因此、申请、山东省检察院对这个违法“驳回申诉通知书”给予实施 监督 抗诉,改发、下一个裁定书,继续实施 监督 抗诉。
  在五中全会的指示和中央政法委关于处理信访案件问题、和冤假错案和积案和解决群众诉求问题的一系列指示,难道山东省就不执行吗?因此请求:纪 监 委、政法委、给予依法采取挂牌督办、的指示给予办理、为盼! 要求:对这些执法犯法的法院,绝不姑息的治理整顿,应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人,要坚决打伞破网,严查层层保护伞,才能解决纠正20多年的冤假错案问题,应坚决铲除侵害群众利益的害群之马。以上铁的伪造事实和确凿的证据,违反所有法律规定、违法判决的事实清楚,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和所谓的民事裁定书。
  向您申请:按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对于已经结案,但符合复议、复核、再审条件的,依法转入相应法律程序办里:的指示给予办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法院审判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请问安丘法院、在(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书中、以什么事实根据判决的,以那切法律为准绳的,要求安丘法院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应当再审。
  诉求:1、应依法撤销安丘法院(2013)安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和潍坊中院、(2013)潍民再终字第15号 所谓的民事裁定书,2、应追究违法责任,依法处理,3、应按照民法通则第五条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和物权法(节录)共有、(二)分家析产纠纷调解处理的原则,第二条规定,和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应立即依法 纠正 和改判、本案所争议的楼房、归产权人我个人所有。
  请求帮助解决为盼!谢谢! (法律文书和各种证据可随时提供)
  检举 控告 申诉人 ;王希亭 电话、18754471098 2020、11、14


  各位领导你们好: 检举、控告
  现再检举控告与您:我从03年至今向纪委监察部门举报过很多年了,我在2005年1月我已张德芳变造国家公文证件为由、向安丘市公安局第四刑警中队立案,至今未查办,刚调查两人、就被王贤红知道了,都在以王贤红女人身份的操作下暗暗的消失了,党员干部上下相互包庇、勾结、充当保护伞,安丘市公安局这是一种不作为的失职和渎职行为,由于灯下黑的阻力,在保护伞的保护下、至今解决不了我这20多年的问题。压我多年的悬案,应依法查办,应追究违法责任、依法处理。
  我再次举报空告与您:安丘市司法局副局长王贤红是总后台、总策划者、总伪造者,依职权之便、大搞不正之风、违纪违法、执法犯法和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与民争利、欺压百姓。是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犯罪行为。
  举报、控告:王贤红指示他人在98年3月至7月间变造了4个单位存档的国家公文证件“建房批复表”这是违犯刑法第280条规定的,(有潍坊市公安局和公安部的鉴定文书证明)
  王贤红99年指示他人伪造及变造编号为(96)鲁06 05 574 准建证存根1份,张德芳诉称这个准建证是王xx从安丘镇环保办公室取得,(这个证应该是建委发的),他们从镇环保办取得,很明显是伪造的,原件已作废,这份存根哪里来的。伪造电话移机单1份
  王贤红指示他人伪造买建材收据3根,买钢材发票1份,伪造(1999)2284号案子中华金州假证明的假证明1份。
  王贤红给她小姑子张德芳伪造了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起诉我全家人,分割我在西关村为养父母所建房产,这是严重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合法权益的财产权,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欺压百姓的违法犯罪行为。
  王贤红身为中共党员,司法局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职权之便、带头搞伪证,这是违反党纪国法,违纪违法,执法犯法的犯罪行为,也是妨害司法公正的违法行为,王贤红怎能称职司法局副局长呢?(这是王贤红在案子中伪造的证据)这是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造成了“基层窝案串案多发,党员干部相互勾结”一案,因此:应对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应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应依法追究以王贤红为首的这一团伙违纪违法和执法犯法的这帮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彻底铲除害群之马,依法处理。
  请求、政法委 在这次专项整治政法队伍运动中,对安丘市公安局这一种不作为 和失职 及渎职行为,和长期解决不了的问题,请给予 依法挂牌督办、的指示给予办理、为盼! 应追究违法责任、依法处理,谢谢!
  检举、控告人:王希亭。电话 18754471098 2014、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