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来自外省在长沙任教的普通老师,2016年8月通过中环地产购买了岳麓区润芳园的一套二手房。大家都知道,长沙的房价在2016年下半年疯涨,润芳园的这套房涨了一倍多,对方违约了!
  后面就是长时间的打官司,我作为一名小老师,面对家住湖南省政府大院的农业厅处长,一件小小的二手房交易纠纷民事案件,从芙蓉区法院一直打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权的艰辛,有过这个经历的同学都懂……
  经过简单介绍如下,过程那叫一个曲折:
  2016年11月21日下午2点22分,业主钟晓晓(钟清远刘四全之女,买房时钟晓晓同学还在上大学,不到20岁,这个房子的出资人实际上是现任湖南省农业厅外经外事处处长的爹钟清远;看房时刘四全骗我说他老公是湖师大的老师,他的学生在一师范当领导,然后给了一师范内部福利房润芳园小区的指标给钟清远,后面才知道完全是掩人耳目)未经协商单方面通过支付宝给我转账2万元,说是双倍返还我的定金,房子准备自住不卖了(定金当时就原路退回给钟晓晓)。
  我此后多次耐心与刘四全及钟晓晓沟通,希望可以妥善解决问题,但卖方坚持违约,还表示“结果就是违约撒”,表示“已经找好律师,并问过法官!” 好霸气的答复!(我想起了我爸是李刚)
  经过我和中介刘伟多次沟通劝说后,买卖双方(刘四全钟清远夫妇和我)及中介刘伟于11月27日在中环地产长沙总部面谈。面谈期间,钟清远刘四全夫妇提出在合同价格之上加价4万元的要求(有录音,证人:中介刘伟),我不同意加价,面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此后,钟清远刘四全及钟晓晓不回我的短信,不接电话,甚至拉黑我的电话、微信和支付宝,强硬地拒绝了我的诚意沟通,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只能求助法律,于2016年12月12日上诉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法院。
  芙蓉区法院一审开庭前,卖方先后向区市两级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拖延开庭时间(好无赖呀)。一审开庭后,在我方明确提出继续履行合同主张并有能力全额支付购房款的前提下,卖方当庭明确表示不愿意配合过户,也不接受调解。2017年8月,芙蓉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合同有效,但以卖方不配合过户导致房屋无法正常过户为由,仅判决违约方赔偿2万余元的违约金,合同解除;驳回了我请求依法继续履行合同和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的合理诉求。 (芙蓉区法院就这样判案的,要这样的法院干啥!就是因为有问题找法院,希望公正判决呀,违约人一句不配合,然后就完了,没有然后了……)
  《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完全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下,芙蓉区法院的判决给违约人通过司法裁判获利的机会,完全没有起到惩恶扬善的目的,无法体现公平公正的法律基本精神。芙蓉区法院的枉法判决,让被告逍遥法外,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
  本案中,被告之所以毁约是因为长沙的房价大幅上涨而非其他原因致合同不能履行。如放任这种不诚信行为发生,特别是被司法裁判予以确认,将产生极坏的示范效应,诚信土壤将不复存在,商业市场将毫无秩序可言,守约方的合法权利将完全得不到保障。 (义正词严状)
  因此,我上诉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违约方继续狡辩,我方据理力争。最终,长沙市中院做出了判决:判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但驳回了我请求卖方赔偿律师费用和延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2018年8月,因为对方不配合过户,该房屋通过法院强制过户的方式过户到我名下,剩余购房款交给了芙蓉区法院,芙蓉区法院已经把房款转交卖方并做结案处理。
  但是违约方依旧不思悔改,继续耍无赖,甚至变本加厉对我的个人合法权益进行侵害!二审判决下来后,房子的大门被人在光天化日之下拆毁。 (见过无赖的,没有见过这么无赖的,太不要脸了!!)
  
  房门光天化日被撬开
  
  工作日脱岗入侵私宅,红色衣服是钟处长,女士为处长夫人
  违约方甚至请动了湖南省人大代表刘大清来干涉案情(通话过程中,刘代表重复了多遍我是不是违约了,搞得我好紧张,毕竟是省人大代表呀!但是臣妾真真做不到呀,我好好的买房违约干啥!一个小小的房屋买卖纠纷案居然引来了一省人大代表,违约方多有门路和关系呀;我也电话录音了),2018年6月1日,钟晓晓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存在多处伪造证据和歪曲事实的情况,这是要不择手段了)。
  2018年11月22日,湖南省高院做出了(2018)湘民申1737号民事裁定书。收到裁定书后,2018年12月20日,我就此事与王典良法官做过电话沟通,想了解为啥省高级人民法院会提审这样一个案情清晰明了的案件(有电话通话录音,录音整理文件见下图),王法官表示他们认定合同已经解除,因为卖方把违约金支付给我了(对方单方面打款行为,事先没有任何协商,并且我当时就退还钱款)。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合同解除,双方存在的争议只是违约金数额的多少问题。我再问就这一个原因吗,王法官表示只有这一个原因。我询问为什么没有召开听证会,他说已经召开并且通知了,我表示我没有收到任何听证通知,他又说这是书记员的问题。我说不能一句书记员的问题(就把问题给推卸了),他又表示听证不是必经程序。整个通话过程,不管是从法律角度,还是逻辑角度,都漏洞百出! 作为普通老百姓,确实是难以理解!
  
  (与王法官通话录音记录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按照省高级法院办案法官王法官的说法,合同被解除,只要违约方有这个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动作,就可以解除合同!我试问: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合同,难道是为了违约金吗?合同法立法的目的难道就是让违约方这么轻松地解除合同的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立法目的难道不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保护守约人的权益的吗?司法裁判的底线,难道不是”不使违约人通过司法裁判获利“吗,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平公正吗?! 作为普通老百姓,王法官的理由确实是让人难以理解!
  2019年1月24日,我与湖南高院电话核实确认开庭时间,湖南省高院工作人员查询后明确表示该案案卷还未从湖南中院移交过来(有电话录音,录音文件记录见下图)!!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典良法官未查看完整案卷,不公开听证甚至最起码的沟通都没有的情况下,凭违约方一面之词就做出了决定性意见,做出提审和终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司法程序为何物,司法公正在哪里!?这是明目张胆的徇私枉法破坏司法公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典良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何在?!这难道真是一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作为!?
  在我与卖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定金的性质并没有特别约定为是解约定金。既无特别约定,我国法律通常是认定为违约定金,违约方就无权单方面支付双倍定金并解约!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法官一口咬定合同解除是为何意?是因为卖方住在省政府大院,有个爹在湖南省农业厅当处长吗?!欺负老百姓不懂法,还是故意偷换概念,颠倒黑白,偏袒违约方?!
  违约方再审申请书伪造证据,颠倒黑白;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典良枉法裁决,做出错误的提审和终止原判决执行的裁定,严重侵害了守约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守约人,我作为小老百姓真的是求告无门!两年多的法律维权真的是太累了!一次又一次的开庭,给我造成了沉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房屋已经过户并且全款已经缴纳的情况下我却无法入住新房,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反观违约人,他们却逍遥法外,官照当,案照判,股票照炒,百万理财照投,滋润快活得很!
  请大家评评理,给一点支持,感谢!!

  买方守约人:王其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