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原局长书记:周干尔;现任局长书记:徐国強;信访科科长:戎铁行政不作为,渎职侵权,应受理衔接解决的信访件不受理。
  控告人:童婉珍,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虞家路社区金棉小区7号楼114室(现居无住处)联系电话:18105841448
  第一被控告人:徐国強,慈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务,局长、书记。
  第二被控告人:周干尔,原慈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务,局长、书记,现已退休。
  第三被控告人:戎铁,慈溪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信访科,职务,科长。
  案由:由于长期搁置工伤认定之事,致使受害者背负百余万元的债务,居无住处,生活处于水深火热之中。被控告人已构成《刑法》第397条犯罪的刑事案件。
  请求立案侦查,依法制裁,时间衔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事实和理由:
  我因大脑受到严重的伤害,当我略有意识时(2009年3月)向总工会(孙云芬)代交的“工伤认定”的材料,慈溪人社局不仅没有书面答复,还推说没有收到过“工伤认定”的材料。信访“工伤”,一直没有书面答复(一直口头告知是工伤,但我从没享受过工伤待遇),随着信访的责任落实,同时也实行诉访分离,书面告知叫我直接行政确认并叫我补交材料,我照做了。但,工伤认定部门给我“因时间超期不予受理”的告知单(只因戎铁叫我补交材料,但没有给我衔接好),再次信访“叩求领导时间衔接,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向慈溪人社局及上级部门信访(都转交到慈溪人社局),但,慈溪人社局的信访科科长(戎铁)违反《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17】19号的第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已触犯《刑法》第397条中犯罪构成要件,而且至今仍无恢罪表现。证据一:浙江省人社厅的告知书,证据二:慈溪市人社局的工伤不予受理单,证据三:慈溪市人社局信访不予受理告知单。
  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提出上述控告请求,请宁波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宁波纪委驻监察室沃世立书记,万忙之中高度重视,批示督查。在法定期内明确书面答复。
  此致
  宁波市人力资源保障局
  宁波纪委驻监察室
  控告人:童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