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赋予公民代理调查取证权、阅卷权的建议

  依法治国不断推进,人们的法治观念越来越强,每个人都需要学习法律知识,学会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解决问题,做一个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律师代理与公民代理越来越多走进更多百姓生活。
  在此,我谈一谈关于公民代理的一点看法和建议。
  公民诉讼代理是指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除律师之外的其他人即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义务参与诉讼活动的一种代理人制度。
  2013年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将其修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公民代理制度作为律师代理制度的有益补充,有效缓解了职业法律人才不足、律师收费普遍较高,大大减少了由于当事人负担不起律师费导致打不起官司的事情发生,从而有利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有利于社会稳定,可以说公民代理制度是一项非常好的利国利民制度。
  但是我们发现公民代理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在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的权限区别中,其中有一项就是律师有调查取证权、阅卷权,而公民则没有此项权利。则就导致公民代理对于当事人的相关案情及证据了解不足,不利于诉讼,不利于辩护,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此建议,赋予公民代理与律师代理同等的调查取证权、阅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