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面临夭折,呈请国家监察委赶紧抢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监察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南昌市监察委员会:
  南昌市监察委派驻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监察室:
  本文通告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合议庭:
  一、假的真不了
  1、有关本强拆案,我追踪发表了77篇文章,经使用百度、谷歌、360、必应、雅虎等搜索引擎搜索,有三千多家次媒体和网站发表了这77篇文章,其中不乏法制专栏媒体和其他主流媒体,人民日报是中共中央的机关报,人民网是其官网,人民网强国社区百姓监督栏目发表了其中的26篇文章。
  2、本案在起诉过程中,我明确发现了五枚假电子印章、五枚真电子印章,基本可以判断的两份假公文、两枚实物公章加盖出的印章(按照公章专人专管的制度,我找到办公室主任黄伟,即:公章专管人说:“我以后会告诉你这两枚公章是否是我亲手加盖的。”)
  3、五枚假电子印章指以下五份法律文书上的签章:
  (1)、《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
  (2)、《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赣7101行初1131号}。
  (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赣7101行初1132号}。
  (4)、(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一案的《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
  (5)、(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一案的《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举证通知书》。
  (备注:有关(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的全部文书上的电子签章均是假的,由此说明有人想籍此规避网上办案的各种登记手续,说白了就是:被告阵营的人最终制作一份假的裁判文书,上面的电子签章同样是假的,然后,让一位诸如书记员之类的法院低级工作人员向我送达这份假的裁判文书,由此,我一分钱赔偿也别想得到。真正登录、留存的(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其实会是另一个案件。)
  4、五枚真电子印章指以下五份法律文书上的签章:
  (1)、《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开庭传票》(应到时间:2018年12月19日 14时15分)。
  (2)、《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合并审理通知书》。
  (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法庭纪律告知书。
  (4)、(2018)赣7101行初1131、1132号一案的《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
  (5)、(2018)赣7101行初1131、1132号一案的《南昌铁路运输法院举证通知书》。
  5、以上真、假电子印章的区别在于:重叠逆光拍照,真印章比假印章多出一个月牙!(备注:经认真对比、分析,特此纠正。)
  6、立案庭书记员胡黄刚说以上电子印章之所以会出现大小差异,是由于相机分辨力造成的,这种辩词明确不成立,因为:如果相机分辨力真的会造成电子签章放大或缩小,也必定是整体放大或缩小,不会局部放大或缩小,假的电子签章少出一个月牙,明确属于局部缩小!
  二、与主审见面的详细经过
  1、原定于2018年12月11日的走访,由于准备不足,推迟了一天。
  2、2018年12月12日上午10时许,我到达南昌铁路运输法院3楼,由于走廊口有一道密码控制的玻璃门,我进不去,正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有一个卷发年轻人说:“我院没有监察室,你先找主审法官嘛,我去帮你叫,主审法官是谁?”我转念一想,也只好如此,便说:“某某。”不出几分钟,某某站在2、3楼的楼梯拐弯处招呼我,我说:“没有监察室主任见证,我担心有人会告你私自会见当事人,你接收了我的送礼!”
  某某说:“没关系,这里到处都有摄像头,我的办公室里不只我一人。”走进他办公室后,我向他提交了《请求、提醒及已实施的行政行为》、《关于要求周美珍回避的申请书》及证据35份(已装订,两套)。
  某某答应会出具收条给我。某某喊来书记员,两人给我做了一个笔录,某某问:“你在{(2018)赣7101行初1131号}行政起诉状中的请求事项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具体指哪些强拆行为?”
  我说:“被告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强拆了长巷村二组、下沙沟路、香江家具城及毗邻村庄、(起凤路、董家窑路、佘山路、新货村)等处的农房及其附属物,大大小小有十几个村庄的农房被强拆了。其中强拆我的邻居胡名权家的农房与我家更是关联性紧密:强拆他家时顺带强拆我家及我单位建筑物。”
  某某问:“你在{(2018)赣7101行初1132号}行政起诉状中的请求事项是: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的顺带强拆行为违法,具体指哪些顺带强拆行为?”
  我说:“被告在2018年3月强拆我的邻居胡名权家的农房时,趁机、顺带强拆了我单位(省一建公司)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被告对我家的后窗进行了顺带强拆,被告以挖掘机抓斗为工具,运输了大量的房屋拆迁垃圾倒进围墙内,堆了二层楼那么高,完全埋没了我家的后窗。(如果我的抗争反应不强烈、维权能力不强大,被告就将变本加厉,彻底强拆我居住的整栋大楼。)”
  书记员有选择地、简明扼要地记了几条,我看过后,某某请我签名,我说:“等开庭后与开庭笔录一起签,我保证一定会签,我担心我签过后,你们就不开庭了。(至今为止,我亲力亲为参加了十几场诉讼,遭遇的怪事多了去。)”
  某某说:“你不释明,被告不知如何答辩。你签名之后,我会给你逐一出具收条。”我说:“好,说话算数。”于是,我在笔录地脚处签写了我的姓名及日期。书记员当场书写了以下收条:
                   收条
  经(今)收到黄剑平回避申请书及《请求、提醒及已实施的行政行为》各一份及证据35份。
              某某(主审当面亲笔签名)    某某某(书记员亲笔签名)
                                 2018、12、12
  然后,某某(主审)逐一翻看35份证据(其中33份是照片),我逐一口头说明其证明事项。针对这35份证据,我专门打印了一张证据清单(2页)及其详细的证明事项,应我的请求,主审(某某)在地脚处当面亲笔写下了如下文字:“已收到此项明细二份(二套)。某某 2018、12、12。”
  大概几十分钟之后,我折回叮嘱:合议庭要尽快将一套装订了35份证据的合装本发送给被告。某某(主审)点头表示赞同。
  特别备注:证据清单(2页)的具体内容如下:
  现场的一系列照片:
  附件1:2018年9月11日之后几天内的某天早上,我拍摄到的遗留在现场的挖掘机,它和运输车队晚上摸黑偷运我的两个邻居家(其一是胡名权家)的房屋拆迁垃圾。
  附件2:偷运前拍摄的现场照片之一,这张照片显示:拆迁垃圾被刻意堆放成了一个“凹”字形状,足见现场完全能够容纳所有的拆迁杂物,没有必要将其转移并倾倒到我方的围墙内。
  附件3:偷运前拍摄的现场照片之二,这张照片显示:拆迁垃圾被刻意堆放·其转移并倾倒到我方的围墙内。
  附件4:偷运前拍摄的现场照片之三,这张照片显示:拆迁垃圾被刻意堆放成了一个“凹”字形状,足见现场完全能够容纳所有的拆迁杂物,没有必要将其转移并倾倒到我方的围墙内。
  附件5:偷运前拍摄的现场照片之四,这张照片显示:拆迁垃圾被刻意堆放成了一个“凹”字形状,足见现场完全能够容纳所有的拆迁杂物,没有必要将其转移并倾倒到我方的围墙内。
  附件6:偷运前拍摄的现场照片之五,这张照片显示:拆迁垃圾被刻意堆放成了一个“凹”字形状,足见现场完全能够容纳所有的拆迁杂物,没有必要将其转移并倾倒到我方的围墙内。
  附件7:偷运前拍摄的现场照片之七,这张照片显示:拆迁杂物的堆积物的山顶完全淹没了2层窗户的顶端。
  附件8:偷运前拍摄的现场照片之八,这张照片显示:围墙的豁口清晰可见,豁口处有一间水泥现浇房被摧毁后的断壁残垣清晰可见,绝大多数窗户均被卸除,只剩窗洞。
  附件9:偷运后拍摄的现场照片之一,这张照片显示:画面中露出一间水泥现浇房的顶部,顶部以下被拆迁杂物掩埋了,实际顶部以下被摧毁了。
  附件10:偷运前拍摄的现场照片之九,这张照片显示:门卫室旁边有残留的车棚,绿顶的就是,上面落满了白色垃圾。
  附件11:偷运前拍摄的现场照片之十,这张照片显示:拆迁堆积物的山顶很平坦,完全可以再堆积,足见现场完全能够容纳所有的拆迁杂物,没有必要将其转移并倾倒到我方的围墙内。堆积物旁就是下沙沟路,对面长满郁郁葱葱树林的地方,也是长巷村二组的村庄原址,这片树林有三年半以上的历史。
  附件12:这是我家后窗的室内照片,窗框周围的破裂痕迹、地下的砖头等杂物,直观地显现其遭受到了有限度地拆迁、破坏。窗外堆满了砖头、石块等拆迁杂物,足见后窗被拆迁杂物完全掩埋了,基本隔绝了通风和采光,窗玻璃基本破碎了,每当下雨天,雨水顺着窗外堆积物的缝隙流进室内,阴暗、潮湿的环境致使细菌滋生,底层衣柜的衣服都长满了白毛。
  附件13:这是我家后窗的室内照片,窗外堆垒的红砖头、石块清晰可辨。
  附件14:这是我家后窗的室内照片,窗框远远地脱离了墙体,一根钉入木隼的钢筋把木榫撕裂了,足见当时从外往里的冲击力很大、很大。
  附件15:木隼破损的照片之二,证明事项同上。
  附件16:木隼破损的照片之三,证明事项同上。同时证明右下窗远远地脱离墙体。
  附件17:木隼破损的照片之四,证明事项同上。
  附件18:木隼破损的照片之五,证明事项同上。
  附件19:木隼破损的照片之六,证明事项同上。
  附件20:这是我家后窗的室内照片,窗框的右下角远远地脱离了墙体。
  附件21:这是我家后窗的室内照片,窗下地面堆满了从室外挤压进来的红砖头和其它大小不一的碎块。
  附件22:被偷运后拍摄的照片之二。
  附件23:被偷运后拍摄的照片之三。
  附件24:两栋被彻底拆除的、省一建公司宿舍原址照片,现场垃圾成堆,杂草丛生。
  附件25:我家操场对面、省一建公司的6层宿舍楼,其门窗被全部卸除、人员搬空(只有一楼有一家住户至今生活在里面)。
  附件26:我居住的大楼,窗户未被卸除的房间表示至今有人居住。
  附件27:偷运后的现场照片,从二楼往外、往下拍摄之一。
  附件28:偷运后的现场照片,从二楼往外、往下拍摄之二。
  附件29:长巷村二组原址围墙出口处的照片,出口右侧的围墙上于2018年2018年5月悬挂过一块精制的招牌,其内容大致是江西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中金大厦宿舍楼项目部,招牌挂了几个月,突然又不见了,出现变故的原因不详,但有一条是可以肯定的:此地块的征收实为中金公司的商用征收,非为出于公共利益的工程(国防工程、能源工程、市政工程等)征收。
  (备注:1、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至30条,集体土地须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能征收。根据我掌握的情况,被告没有市政府对应的批文。2、根据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9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出于公共利益的工程(军事、能源、市政等工程)才可以征收土地和房屋。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至30条和《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5条,区政府一律没有决定土地征收的权力。4、根据《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5、15条,区政府一律没有决定土地储备的权力。)
  附件30:南昌市东湖区下沙沟路25号(长巷村二组办公室)楼梯口至今悬挂着的一块招牌:“东湖区二七北路铁路沿线旧改项目集体土地(下沙沟片区)房屋征迁工作分指挥部”。
  附件31:长巷村二组办公室的门口墙壁上至今悬挂着的一块招牌:“东湖区二七北路铁路沿线旧改项目集体土地(下沙沟片区)房屋征迁工作分指挥部”。
  附件32:原香江家具城及旁边村庄被拆除后的照片,面积有二个八一广场那么大。   
  附件33:同上照片之二。
  附件34:落款公章为南昌市东湖区贤士湖管理处集体土地房屋征迁工作办公室、落款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的《关于下沙沟、香江家具城旧改地块建筑余土清运的情况说明》。证明下沙沟、香江家具城地块均因旧改而进行土地和房屋征收。  
  附件35:《东湖区建筑垃圾日准运备案表》。证明事项同上。
   
  之后和之前,我将以下《请求、提醒及已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基本、逐一口述了一遍。
  请求、提醒及已实施的行政行为
  合议庭:
  一、请求
  1、被告在一份答辩状中写:“本案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则原告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拆迁现场除分界围墙外的拆迁杂物被被告摸黑偷运外,我方围墙内的现场至今保持完好,特此请求合议庭或主审法官前来考察并制作现场笔录。
  3、合议庭可以邀请法院监察室主任、被告、原告一并到场。
  4、来往车费可由我来支付。
  5、具体时间定于2018年12月13日,或由主审法官来确定。
  二、提醒
  1、根据行诉法第3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必须说明理由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由于第三份答辩状中被告负责人没有手写签名,表示他不认可这份答辩状,而其他二份答辩状中均有他的手写签名,故他必须参加开庭。
  2、根据行诉法第6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3、根据行诉法第34、67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但至今为止,原告收到的三份答辩状的副本均无任何附件。即: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任何证据和规范性文件。
  4、合议庭是否组织证据交换,请明言。
  5、已实施的行政行为
   被告对长巷村二组的农房进行了强拆,被告对我单位(省一建公司)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进行了顺带强拆,被告对我家的后窗进行了顺带强拆,被告以挖掘机抓斗为工具,运输了大量的房屋拆迁垃圾倒进围墙内,堆了二层楼那么高,完全埋没了我家的后窗。被告负责人(黄际财)当众扬言要拖一车泥巴倒在我家门口。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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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11日
   我说:
  1、经本人查实: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综合工程三处承担市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旧城改造工程项目的建设、征地、拆迁等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工作 ;参与未明确补偿标准的房屋、设施等征收事项的协调处置 ;统筹协调工矿、垦区的危房改造工作。
  由此可以确定:“南昌市推进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或“南昌市推进旧城改造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真正的名称应该是“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综合工程三处”,前面两个名称有唬人的意味并事实不存在。
  2、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至30条和《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5条,区政府一律没有决定土地征收的权力。 
  3、根据《南昌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5、15条,区政府一律没有决定土地储备的权力。
  4、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9至30条,集体土地须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能征收。根据我掌握的情况,被告没有市政府对应的批文。
  5、根据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9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出于公共利益的工程(军事、能源、市政等工程)才可以征收土地和房屋。”
  应我的请求,主审某某查看分装在三个档案袋中的二个档案袋中案卷发现,{(2018)赣7101行初1131号}和{(2018)赣7101行初1132号}的答辩状均附有四张彩照,这四张均为我家住房的二间之一的正面照片,正面未遭到顺带强拆及其破环,后窗遭到了顺带强拆及其破环,被告只向法院提交正面照片,足见被告缺乏诚信和良知。
  主审某某说:“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证据就表示被告提交了证据。”
  我说:“那怎么行呢,被告提供的答辩状的正本和副本必须是同一的规格,否则,合议庭必须责令被告纠正。”
  经再三争取,主审某某抽了四张彩照给我。(大概几十分钟之后,我折回,说:“您给看看:第三份档案袋中被告是否随答辩状提供了书证。”主审某某从桌上拿起一个档案袋,打开,抽出里面的全部材料翻看,脸色大变,赶紧塞进去了,我说:“给我看看。”主审某某说:“没有了,被告说过,不再提供证据,如有,我把话撂这,你可以拒绝质证。”我察觉、判断【(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的档案袋中一定有被告提供的书证,比如规范性文件之类,所以,我又二次请求查看,均遭坚拒,他允许我检查前面两个档案袋中是否有答辩状的附件,却坚决不允许我检查第三个档案袋中是否有答辩状的附件,这种差别的原因不言而喻。)
  经询问,主审某某说不会组织证据交换。
  经询问,主审某某说是否需要考察现场并制作现场笔录,等合议庭商量后答复我。
  我出示给主审某某看,立案庭汤明华庭长给我的《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廉政监督卡》的背面没有任何内容,我请求主审某某给我一份,主审某某说:“你去向立案庭索要,我这里没有。”他问坐对桌的女人有没有,女人说没有。我说:“那您写一下监察室的电话号码给我。”主审某某说:“我这里没有。”
  三、拜谒院长和办公室主任
  1、从主审某某办公室出来,我走进了303室(应该是院长陈修腾办公室),我将《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补正材料通知书》、《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赣7101行初1130号}这三份原件出示给陈修腾(个子很高)看,并出示假印章与真印章重叠对着电脑逆光拍照的照片之一给陈修腾院长看,我听到旁边有一个女人的声音说:“一个是电子印章,一个是实物印章。”我说:“再怎么电子印章、实物印章,也不可能有大小!”
  陈修腾院长眼睛浏览着我提交给他的、已装订好的《南昌法院:重叠逆光拍照,假印章比真印章多出一个月牙!》(18页、附件22份)说:“好吧,你先放我这里。”我说:“您出具一份回执或收条给我。”有人指着门口的一位男青年说:“这位是黄主任,你跟他去办理。”
  (备注:我发表了有关文章,并且到处都有摄像头,对我的到访院方一清二楚,所以,办公室黄主任才能分秒不差地出现在陈修腾院长办公室第二道门的门口。)
  办公室黄伟主任的办公室在302房,他让吴思悦记录,他来询问,两人合作给我做了一个《来访询问笔录》,笔录中对四封举报信的内容进行了简明扼要的记录,我在下方写:“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一样。黄剑平 2018 12 12”
  黄伟主任说:“我是监察室的。”我说:“是监察室主任吗?”黄伟主任说:“工作人员。”黄伟主任开始答应他和吴思悦均在笔录上签名并复印一份给我作为回执,等我签名后,他又说笔录不便复印给我,我说:“我这里有一张打印好了的《回执》。”黄伟主任当即在经手人一栏亲笔手写了其姓名,但马上说:“不行,我不能(根据《监察法》并参照《信访条例》承诺在七天内调查、处理、书面回复你。”他把刚才的签名给涂掉了,说:“我给你手写一张收条。”应他的要求,吴思悦拿我的身份证原件出去复印了一份再还给我,我在复印件上手写:“此件只用于信访之用。”他交给我的《收条》的全文如下:
                  收条
  收到黄剑平《南昌:重叠并对着逆光拍照,假印章比真印章多出一个月牙!》、《(举报信之一:)合议庭截留答辩状副本的附件》、《(举报信之二:)汤明华庭长涉及伪造印章(罪、伪造公文罪及职业操守问题)》、《(举报信之三:)汤明华和石正芳(音)共同涉及的问题》四份举报信及附件22份。
     只证明收到相关材料,不作其他用途。
                          印章为: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办公室
                              2018、12、12
                                87021558
  下午,黄伟用其办公室电话给我打了一个电话,他说:“我中午加班看完了你提交的材料,我院很重视,我预约了汤明华与你明天下午3点见面座谈。”
  次日下午我早早来到黄伟办公室,黄伟马上带我去见汤明华,路上,我问:“他承认了吗?”黄伟说:“你见了面就知道了。”来到立案庭汤明华庭长办公室,黄伟特别招呼胡黄刚(立案庭书记员)参加座谈,汤明华庭长让胡黄刚回答第一个问题,胡黄刚说:“由于分辨力的原因,电子公章和实物印章的大小会有变化。”汤明华庭长问胡黄刚:“哪个是电子印章,哪个是实物印章?”胡黄刚说:“当然是印章清楚的是电子印章。”
  (备注一:以上情节说明,两份加盖假公章的假公文一定是被告阵营中的人伪造完毕交给立案庭书记员胡黄刚,胡黄刚交给汤明华庭长,汤明华庭长送达给我。)
  {备注二:2018年10月25日,立案庭汤明华庭长以其办公室电话通知我去办理(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案件的受理手续,我到达时,汤明华庭长开会去了,我对立案庭书记员胡黄刚说:“汤明华庭长向我送达加盖假的法院公章的文书,你们信吗?(现场还有一位女士,她可能是监察人员,曾在汤明华庭长办公室办公,后来她的办公桌和人都撤走了。)”胡黄刚和女士当时居然都没有惊讶、没有好奇、集体沉默了,原来假文书就是胡黄刚交给汤明华庭长的,他当然不会惊讶和好奇。}
  我说:“你指一下,哪些是电子印章,哪些是实物加盖出的印章?”
  经他所指,《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补正材料通知书》和《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赣7101行初1130号}上加盖的印章是实物公章加盖的印章,《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等材料上加盖的印章是电子印章。
  如果真是分辨力的原因或者是按比例放大、缩小的原因,重叠并对着逆光拍照只会出现大一整圈或小一整圈,这个圈是标准的圆圈,但实际却是月牙(非标准的圆圈)。
  我说:“黄伟主任,您是办公室主任,法院公章由您专人专管,这份《补正材料通知书》和《行政裁定书》上的印章是您亲手加盖上去的吗?”
  黄伟主任说:“我以后会告诉你。”
  我说:“别以后了,您现在当人家汤明华庭长的面说清楚。”
  黄伟主任坚持说:“我以后会告诉你。”
  我说:“胡黄刚,你不是当事人,你说的没有用,让当事人(立案庭汤明华庭长)说。”
  汤明华庭长说:“我们是按程序办理的。”
  我说:“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签过名吗?法院办公室有签名备案吗?”汤明华庭长和黄伟主任都不出声。
  黄伟主任说:“好了,第二个问题:不当言论,黄剑平指控你说他发表那么多文章是为了炒作,还要给他做笔录。”
  汤明华庭长说:“他发表的文章中把我和石春芳的姓名都写上去了。”
  我说:“你又在偷换时间概念,你说这话的时间是我刚接触你们的早期,发表提到你们姓名的文章在后,(而且你指炒作强拆事件,而不是炒作我与你们之间的争论和分歧。)”
  黄伟主任说:“一案一诉的问题。”
  汤明华庭长对我说:“我给你看过最高院的一个申诉裁定书。”
  我说:“香港和英美才可以按照判例判案,中国大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案。(况且,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官网上没有搜索到那份申诉裁定书,再况且,它不是金科玉律,不是圣旨,谁能保证它不是枉法的、错误的?如果行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一案一诉’的明文论述,我就承认‘一案一诉’的法理成立,否则,汤明华和石春芳二人就是明目张胆地杜撰法律,他们居然在《补正材料通知书》中编造‘一案一诉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四、拜谒中院监察室主任
  之后,黄伟主任带我出来说:“你不认可他们的辩解意见,我院的监察工作由中院监察室统一办理,我带你去找中院监察室主任。”我同意。于是,他带领我来到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604房,他把我的举报材料、来访询问笔录、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可能还有他的调查材料)放在陈权同志桌上,简单介绍了我,马上开溜,我赶紧喊住已经走到房门口的黄伟:“黄主任,你现在当领导的面说清楚:那二个实物公章是您(亲眼审查)亲手加盖的吗?”黄伟说:“到时候,如果领导调查,我一定说清楚。”我说:“(还要到什么时候,)请您当领导的面说清楚。”黄伟说:“到时候,我一定说清楚,我向您保证一定会实事求是地说清楚。”不待我再说什么,黄伟关上房门,溜了。
  我与陈权同志谈话足足谈了二个多小时,我拿了《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补正材料通知书》、《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赣7101行初1130号}、《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通知书》【(2018)赣7101行赔初24号】的原件给他认真审查。期间,经询问,他说:“耳东陈,权力的权,办公室电话22098。”我说:“怎么五位数?”他说:“前面再加870。”(备注:0791 87022098)
  我当场用我的手机拨打以上号码,他桌上的电话响了。
  我说:“陈主任,黄伟在我面前称您为陈庭长,您不是专职的监察室主任、身兼两职吗?”
  陈权同志说:“是啊,也不给我多发一份工资。”
  我说:“能者多劳、鞭打快牛嘛。您给我的书面答复是加盖监察室的公章还是纪检组的公章,或者是法院的公章?”
  陈权同志说:“铁路法院自成立以来就没有纪检组、没有监察室,但监察工作还是有人做,我不会给你出具书面东西(书面答复),但一定会口头告诉你监察结果。”
  我平静地、但掷地有声地说:“《监察法》已经生效并实施快一年了,你们法院居然没有监察室、没有监察的专职人员、没有监察室公章,我难以相信,《行政监察法》生效实施后,就向各级法院派驻了监察室。”“口头答复?口头答复说完了可以不认账(装失忆),所谓口说无凭。可以是‘我刚喝完酒、脑袋稀里糊涂时乱说的,(你傻啊,酒疯子的话你也当真?)’,(可以是‘我就算说过那个话,但那是我脑袋里灵光一现的、极其不成熟的想法和判断,口头答复不是正式的决定,不算正式的答复,答复人不对其是与非、对与错负责。总之,口头答复是推诿扯皮不想履职的、行之有效的好方法,懂吗?’)”
  我说:“我要向国家监察委陈情。”
  陈权同志当即拨打了一个电话,问:“院里现在是否都在使用电子签章?”(由于他没有使用免提,对方的答复我没听到。)
  陈权同志说:“我刚才给掌管电子公章的人打过电话,全院都在使用电子签章。不过,为什么没有全部、一律使用电子签章,我就不知道了。”
  陈权同志说:“不管公章是谁加盖的,假如公章是真的,你怎么办?你就认了吗?”
  我说:“根据他们答辩的情况判断,不可能是真的。”
  陈权同志说:“我说的是假如,假如公章是真的,你怎么办?”
  我说:“根据我现在掌握的情况可以确定:不可能是真的。”
  陈权同志又说:“我说的是假如,假如公章是真的,你怎么办?”
  我说:“假如是真的,我给他下跪、赔罪!”
  陈权同志说:“别说那么无赖的话,你写出来!”他随手拿过一张白纸和一支笔,轻轻地拍在我的桌面前。他应该是有充分准备的,以至于我们对面而坐,却没注意到他是从抽屉里还是桌面上拿来的纸和笔。
  我说:“我不写,假如的情况我都写啊?(你如果使用‘除字灵’篡改我写的话,我岂不要倒大霉?)”
  陈权同志表示:关于两份假公文、两个假印章的问题,我需要进一步调查。
  陈权同志表示:关于有人编造“一案一诉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的问题,我觉得会增加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的诉累,但为什么要这么做,可能另有原因。至于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可能是法律滞后的原因。
  (备注:如果是法律滞后原因,也必须等到修改或增补了法律再实施,因为法律是刚性运作的,有法必依,无法不依。)
  我说:“19号开庭。”(指已经立案并合并审理的三个案子。)
  陈权同志说:“我记一下,来得及,应该来得及。”
  谈话的中后期,我们都非常尊重对方,耐性地听对方诉说,气氛逐渐变得轻松、友好起来,双方不时爆发出爽朗的笑声,以至于有人打来电话询问:“你啥事那么高兴?”陈权同志说:“我正跟黄剑平同志谈话呢。”16时11分左右,陈权同志送我出门,我说:“我们后面谈得很投机,可谓英雄所见略同。”陈权同志从6楼一直礼送我到1楼,我们挥手告别。
  此致
  敬礼!
  黄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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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