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三庙派出所个别民警处心积虑,把所有责任都往受害人头上推。甚至犯罪分子借调解之名对受害人敲诈勒索未成功,民警也指责受害人不接受调解。既然是调解,自然是要双方自愿并达成一致,还要合法才能调解。首先,周x梅是强行入室、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造谣诽谤、敲诈勒索的人。她躺我家地板上就对我敲诈勒索,我凭什么要赔偿她?其次,对方不承认赔偿本人全部损失本身就不合理,我又凭什么要接受?再说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本身就存在不适合调解的情节。公安机关又有什么理由指责我不接受对方的无理条件?反过来说,对方不同意赔偿我的全部损失,不同意道歉,见敲诈勒索未成功就不同意调解。也可以说是对方不同意调解呀!民警让我写不同意调解的字据,就把所有责任往我头上推合适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