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专区】毒奶粉处理中的无罪推论与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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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处AH省的省会HF市,所以就以自己所见到的情况来分析该市在处理毒奶粉事件中的表现。本人将之概括为无罪推论与逻辑颠倒,以作抛砖引玉,贻笑大方。
目前,本市规定,只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22个生产厂家的69个批次的奶粉才强制性无条件退款,至于这之外的所有奶粉,不做强制性规定,超市自主决定怎么处理,【反正我没见一家超市肯退的】。
何谓批次呢?超市工作人员说就是生产日期。这个意味可就大了。以三鹿某牌一段为例,(这里只是假设),如果查出我2008年8月7日生产的有毒,并不能认定我2008年8月7日之前的奶粉有毒,也不能认定之后的奶粉有毒,只能说2008年8月7日该批次的奶粉有毒。真是可笑呀。但它直接导致了我有些问题奶粉【雅士利金装婴儿配方奶粉Ⅱ(适合出生至六个月婴儿食用) 400g 袋,不在该69批次内,我的是2007年的【退不了。
该市ZF处理毒奶粉事件的逻辑就是,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有问题的奶粉都是有问题,除此之外就都是合格的,是安全的。这在法律上大概就叫无罪推论吧。我的天呀,这是什么逻辑亚。
我想【只能是猜测】国家质检的原意是想弄清楚我国市场上的奶粉究竟有多少企业的产品是没加三聚氰胺,又有多少企业加了,加的成分是多大,范围有多广,危害有多大。而不是说,只有他们抽查了的且发现有问题的才是毒奶粉,而没有抽查的以及抽查合格的奶粉都是合格的,是安全无毒害的。这在逻辑上说不通亚。不知该市ZF是怎么想的。【注:我这里使用的是抽查而不是普查,应该我认为国家质检总局不可能将每一企业的每一品牌的所有的生产批次都查到。因为有许多批次早就断货了。】
我想处理这类群体性公共安全事件的逻辑即使不是有罪推论,怎么也不应该是无罪推论呀。我想可能的逻辑之一是,对于问题奶粉揭露出来 【2008年9月】 之前的所有奶粉,只有国家质检部门确认合格的某品牌产品的某个阶段的奶粉是合格的,厂家以及经销商才有权拒绝退货。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8-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