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法院以言代法,不作为以,权压法,贪脏卖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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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
2011年1月26日,张杞将有合法手续的采矿权和钩机一台,铲车5台,自卸车2台,新建四间砖瓦房,一套采矿设备全部转让给钟明文,时间两年叁个月(2011年1月26日—2013年3月29日止)钟明文将合同履行完毕,张杞找钟明文要转让费,钟明文以合同转让不合法为由,据不支付。
于2016年2月25日将张杞告上法院。
要求法院判转让的采矿合同无效,经一审、二审、再审认定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经过以上各级法院判决后,张杞于2014年1月1日,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法院,对钟明文没有支付转让款5500000元,民间借贷款650000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转让款民间借贷款合计6150000元一次付清,一审支持,钟明文不服,上诉四平市中级法院,四平中院支持钟明文诉求。理由是采矿合同合法有效未生效。张杞对四平中院判决不服,向吉林省高院提起再审,吉林省高院裁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该案合同已经生效,裁定指令四平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
2019年6月27日四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四平市中级法院(2018)吉03民终348号民事判决(此判决就是吉林省高院驳回的判决)。
以上事实证明四平中级法院的终审判决,纯属是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贪脏卖法的判决,不但没有主持公平和正义,反而把当时转让的财产和民间的借贷的钱65万元,都给判没了,这是人民法院吗?我希望有关领导看到我的诉求,给予解决,对违法的法官严肃处理。
我们相信正义会迟到、但决不会缺席!
陈述人:张杞
电 话:17643200070
2020年8月30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