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栖霞,破产清算中管理人也要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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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栖霞,为什么总想成为法外之地?
烟台欧王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欧王公司)因不能偿清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烟台市浦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栖霞市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申请,栖霞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4日作出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指定烟台欧王葡萄酒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清算组具体组成人员为:
吕建军,栖霞市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隋晓宁,栖霞市新旧动能转换试验区办公室副主任;
衣静涛,栖霞市发展和改革局法律顾问;
于红梅,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科科长;
李忠民,栖霞市税务局税政二股股长;
崔舰,栖霞市审计局业务科科员;
路华,栖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稽核科科长;
程千亮,栖霞市公安局桃村派出所副所长;
柳玉芳,栖霞市桃村镇人民政府招商部部长;
黄连慧,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吕建军担任清算组组长。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但是在本案清算过程中,管理人不反思自身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屡次违反法律规定威胁债权人,管理人以自我为中心,飞扬跋扈,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强制债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承担义务,并垫付相关费用,多次威胁,管理人比hei社会还厉害啊?!
在这里,小编听了债权人与管理人指定律师夏俊(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但是一直未见到过管理人对其的委托函)电话录音,直觉这是个律师吗?简直就是个黑社会分子,债权人要求依法办,夏俊律师非要按照他的意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其歪理邪说不知道来自哪个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从来没有要求过债权人要为债务人垫付税费的规定,这是烟台的法律?还是栖霞的法律?
小编通过与债权人的交流,总结本次破产清算中几个问题请栖霞市人民法院和其指定管理人答复:烟台欧王葡萄酒有限公司属于纯民营企业,其债权债务不涉及国有资产,请问为什么不市场化破产而采用指定清算组?清算组作为管理人,是否需要收取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对外委托各项付费项目为什么不向债权人会议或是债权人委员会报备?
有没有通过公开渠道聘请?清算组中的律师在本案中执业是否需要有清算组或是管理人的委托函?
清算组是否了解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黄连慧律师、夏俊律师?他们是否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为什么屡屡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需要清算组或是管理人履职的事情为什么把责任推到债权人身上?
清算组掌握破产企业的一切资料,却让债权人来举证会计账簿中应该载明的问题,这算不算故意刁难?还是不懂法律?
2020年12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评估报告却好几个月出不来?有什么猫腻没有?
为什么不尽快履职对破产财产进行拍卖?管理人指定的律师为什么这么豪横?为什么屡屡突破中国法律?
还自称代表法院,难道他们的行为都是栖霞市人民法院要求的?
在这里我也想向烟台司法局、栖霞市人民法院问一下,夏俊这样的人是如何通过司法考试和实习执业的?
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中的律师时依据的是什么?
管理人业务素养低下,影响了拍卖进程,阻碍了破产工作的顺利推进。在欧王公司的破产进程中,管理人不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的规定高效、有序的推进工作,还一味的搞“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致使债权人在心理上和精神上受到严重的威胁。而且工作效率低下,债权人给提意见就进行威胁,中国是一个法治社会,破产清算必须依法进行,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破坏法律的威严。债权人将勇于与任何违反法律怠于履行职责而且态度蛮横豪横的管理人斗争到底。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