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湖北省枣阳市玉龙建材工业总厂的职工,在此就枣阳市玉龙建材工业总厂的破产清算问题作以下问题反馈:
  一 情况介绍
  枣阳玉龙建材工业总厂隶属于枣阳市建材局,原国家二级企业,现有职工376人,于2019年6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由政府,法院,住建局,律师等组成了清算组并进驻厂区,公布贴出了资产破产清算公告(附件1)及,就此方案我个人认为此方案没有体现国家的破产清算政策在职工养老、医疗保险及补偿标准上对职工的应有补偿,并按政策规定就此事项作了信访,信访部门也将此诉求转到了枣阳市住建局,住建局作为主管部门也作出了正式回复,只是回复内容将贴纸公告内容照搬了一次,再次申明是按国家政策来处理此事,并说明此次破产清算是按国家政策来处理的,也明确说是按枣阳市政府枣发办2002企事业单位破产清算文件作为依据的,这也从事实上说明信访部门及住建局的回复内容并没有从事实上回应此信访的核心诉求。
  在收到信访部门的书面回复内容(附件2)后,不认同此回复的部份职工于2019年12月初到襄阳市信访局就此进行信访,襄阳市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指导职工可以继续向枣阳市信访局复核科就此事项申请复核,部份职工就于年前到信访局要求复核,得到信访局工作人员的受理通知,但因此次疫情及春节假期的影响,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附件3)于2020年3月18日送达部份职工手中。
  值此国家和人民付出巨大努力与代价取得战胜疫情的日子里,此前在网上就湖北省枣阳市玉龙建材工业总厂管理人就破产清算事宜做了网上信访与投诉,国家信访局已受理并转湖北省及枣阳市信访办处理,职工已收到市住建局组织的信访回复,本人对回复内容不认同,不接受。现在已是2020年了,破产清算即便还按枣阳市2002年标准计算也是计算错误,工作人员在接待职工时居然还让职工拿出新的标准,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障条件每过一段时间都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广大人民群众也享受到了国家经济不断发展带来的经济红利,但此次作为破产清算管理人的主管部门住建局及枣阳市政府,却还在拿着20年前的标准来结算20年后的行情,可是即便是按照回复中所说的一次性安置补偿金按4650年的3倍年平均工资也应为13950元人,再加上国企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龄计算,那也是465022等于102300元,怎么计算出了每月48。9的补偿标准?政府部门及主管单位怎能如此不按国家规定来处理下岗职工们的切身利益?
  此次信访办回复的意见直接重复引用了主管部门住建局及管理人前期公示的贴纸内容,并没有对职工关切的信访意见及内容作出实质性答复,这种敷衍了事的方式不仅没有实质性回复信访内容,反而给职工一种糊弄了事的感觉。作为职能部门,对下岗职工的信访事项真就这么视而不见听而不闻不作为不认真地敷衍应对?党的十八大以来 书记多次强调要把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努力的方向,信访部门和主管部门就是如此地让让群众接受此种美好前景?
  破产法是怎样规定破产企业职工该如何安置?
  1、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照《通知》(附件5)规定,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企业职工。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在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政府鼓励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费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发放,具体发放标准由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规定。即便按信访回复的计算公式也应该为46503等于13950元人。
  3、破产企业职工失业期间,依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期满无法重新就业的职工,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发给社会救济金。
  破产企业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和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破产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其离退休职工的离退休费、医疗费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或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 ;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
  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
  破产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安排,依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临时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办理。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
  劳动法又是如何规范此类行为的呢?
  (一)国企员工经济补偿金的一般标准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附件4),每年465022年工龄等于102300元,另有4年军龄44650等于18600元。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二)破产企业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国有企业严重资不抵债,不再具备继续生产经营条件,可以申请破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城市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并可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安置费用的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3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附件4)。”
  《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因此,根据国家目前的破产法,劳动法的规定,对于此次玉龙建材工业总厂的破产清算事宜应按下面的方法进行处置:

  一 清算报告中厂里的国有土地已经分批抵押给银行,我们要求现有土地按现有市场价格计算国有土地出让金并从中优先支付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费与国企职工解除合同补偿金。

  二 职工补偿标准按国家政策执行,枣阳市政府按2002年标准执行本就违反国家政策,漠视职工利益,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破产法及劳动法的规定,这一标准有据可查,应按一次性安置费及国企职工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重新计算,任何人都无权更改、变更及降低标准,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标准,需要按人大释法条款或国务院公告文书为参照标准;

  三 作为职工自有住房并经房改政策处理,交纳过相关费用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职工进行确权,此房屋所占有的国有土地归全体职工所有,不在破产清算范围之内。

  四 未解除合同的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由当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不足的,从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支付 ;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其他破产财产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来源不足的,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负担。工人有意愿的,应优先安排转岗就业。

  五 现有土地及此土地上所附建筑由全体职工共同所有,属于共有财产,原工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所导致的亏损及相应处置应按国家政策执行。

  六 关于棚户区的改造,应提前公布方案及各参与方,包括资金来源,共同投资方构成,棚改方案,执行程序,职工住房安置方案,非住房土地处置方案,回迁或相应的安排等 。

  就以上事宜,我们在此向各位领导呼吁,我们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也坚定相信党和政府是与群众站在一起的,更加不会对基层职工的生活与贫困群众的艰难处境坐视不理,我们也对各位领导的理解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也希望破产清算管理人能脚踏实地,锐意进取,切实履行职责,处理好发展路上的矛盾,切实履行 书记说的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先锋队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