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合伙违法不给我们立案,还把我关进铁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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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合伙违法不给我们立案,还把我关进铁笼
我叫王顺义,黑河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职工(工程师、干部)。王顺义(实名,身份证:232601195108290414手机:18504567792)。我代理我四建公司,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执行局‘超越以及滥用职权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造成对生效裁定错误执行,我公司在执行中担保申请查封债务人房产1500㎡被他人变卖遭受360万元财产损失”为由,向省法院提出360万元赔偿。要求省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立案不成却被省法院关进了铁笼。省法院的公开疯狂违法事实如下:
一、4月23日把我关进铁笼,用警车、法警强制押运我回黑河市,不准我在省法院要求立案
我2019年4月22日上午9点,在省法院立案大厅填表后(提供该诉讼登记表),向7号(赔偿窗口)提交赔偿申请材料,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省法院提出360万元赔偿申请,要求立案。立案大厅7号赔偿窗口男法官看过赔偿材料后,不收材料,不立案。我找到立案庭长刘菊红,要求立案,也不收材料,不立案。我在省法院喊两天要求立案无果。于4月23日下午3点,我在省法院大门侧手举A4纸上面写:“ 党中央要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扰法院受理案件。
二、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提供该A4纸的复印件)
省法院法警队长和其他法警拧住我胳膊在背后猛向上抬,疼的我险倒在地,然后把我关押在铁笼(铁笼约1m×1m×高2。5m)。理由:“王顺义在省法院周边打横幅,扰乱社会秩序。”我就是要求立案,手举该A4纸,这是横幅吗?可笑的谎言。”省法院的人明知道我是要求立案,也应当给予立案。我被关押在铁笼后,大约半小时后,我被黑河中院的两名法警用警车,连夜押运回黑河市(24日凌晨1点半)。看来是在4月23日上午,省法院已调动黑河中院法警、警车在来哈市的路上(哈市距离黑河市650公里),强制押运我回黑河市,不准其在省法院要求立案。省法院法用关铁笼和动用警车、法警阻扰我合法要求登记立案,开创全国最典型公开对抗党中央和最高法院登记规定的先例!
二、5月9日省法院立案庭长刘菊红和立案庭数名法官合伙密谋,用骗子的手段阻扰我们合法要求立案
4月23日我被用警车连夜押运回黑河市后,为立案无奈,我在4月26日只能用邮政快递(1050374369031号)将赔偿申请书等材料邮寄给省法院立案庭长刘菊红,其在4月27下午收到(可查询该号码)。
5月8日上午9点省法院立案庭0451 82392315女法官给我手机18504567792打电话,告诉我:你要求立案,现在立案需要采集影像资料(照头像)(提供该打电话记录照片)。我答复:我明天就到省法院立案大厅。我坐夜火车到哈市,5月9日上午9点,我急忙赶到省法院立案大厅7号窗口(赔偿窗口),说明要求立案,赔偿材料已经邮寄给立案庭。该7号窗口法官说,你邮寄的材料在3号窗口。我到3号窗口说明情况要求立案,该3号窗口女法官说,你立案是7号窗口,我不管你立案的事,你要材料先打收条。女法官给我一张A4纸让打收条。我写取材料到7号赔偿窗口立案……该女法官不让写立案的事,她把纸反过来让重写,女法官说只能写收到材料的收条,别的不能写(可以查看我写收条纸的被面)。我为了到7号窗口立案,只能写收到4月26日邮寄的赔偿材料,签名。我拿着取回的赔偿材料到7号窗口要求立案,7号窗口的法官不收材料,不立案。我找到刘菊红立案庭长,也不收材料,不立案。
我手拿赔偿材料没人给立案,我再把赔偿材料送回3号窗口,3号窗口的女法官不要赔偿材料。我又找立案庭长刘菊红,仍然不收赔偿材料,不能立案。
我这时明白了,立案庭0451 82392315女法官给我打电话,让我来省法院立案庭立案采集影像资料(照头像),是骗子手段。是立案庭7号、3号窗口法官和刘菊红庭长合伙设的一个骗局。他她们让我来省法院立案大厅的目的,是骗我在3号窗口取回赔偿材料,阻扰我要求立案。其一,女法官给我打电话的事实清楚证明了这个骗局;其二,刘菊红立案庭长收到我们的赔偿材料,按常理可以存放在她这里或存放在7号窗口(赔偿窗口)。3号窗口与我们申请赔偿立案没有关系,为什么刘菊红庭长偏偏将我们的赔偿材料存放在一个与我们赔偿立案没有关系的3号窗口?小学生也明白这是省法院立案庭法官、庭长精心合伙设的一个骗局。骗子不该出现在省法院,我面前这些骗子就是这样欺骗我取回赔偿材料,阻扰我们立案。
省法院立案大厅7号赔偿窗口立案的当事人不多(一个或者两个)。我们的赔偿案件应当在1小时内办理完毕登记立案。我第二次去省法院立案被骗无果,无奈次日我返回黑河市。我5月11日,在黑河市再次用邮政快递1050374028231号,将赔偿申请材料邮寄给省法院立案庭长刘菊红,其在次日收到(可以网查询邮政快递),现在我们的赔偿材料在刘菊红庭长那里(提供该邮政快递1050374028231号的省法院签收回执)。至今(2019。5。12日—7。27日)仍然没有立案。
三、我们赔偿申请,省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省法院必须当场收取材料出具凭证登记立案,在60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我公司以“省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中“超越及滥用职权”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行使职权,造成对生效(1999)黑中法执字第15 4号、第15 3号裁定的错误执行,我公司在执行中合法担保、申请查封债务人办公楼1500㎡被他人变卖,遭受360万元经济损失,”为由,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省法院院提出360万元国家赔偿申请。省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省法院收到我公司的赔偿材料必须当场出具收讫凭证,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我公司赔偿义务机关的省法院提交赔偿申请材料,十分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该规定,即省法院立案庭7号窗口必须当场收取我公司材料出具凭证登记立案。
2015年5月1日施行,党中央深改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2015年5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收诉状、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2012年2月15日施行,《最高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九)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的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我们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交的,每份16页的国家赔偿申请书(提供该赔偿申请书的第一页,就可证明省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及具体事项、理由)和29件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证明了我们的赔偿申请的具体事项和理由,属于《最高法院国家赔偿立案规定》第一条的情形,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我们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公开违反上述法律明文规定,既不登记立案,也不作出书面决定。
更令人气愤的是,我们在5月13日,按照上述最高法院的规定,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举报中心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网上和邮信投诉、举报,没人管。这还是人民法院吗???
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公开欺负我们老百姓,故意违法不给我们立案,投诉、举报没人管。我们老百姓强烈要求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尽快按照党中央深改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国家赔偿法》的上述规定,给我们老百姓立案吧!!!你们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为什么不执行党中央和国家赔偿法以及最高法院的明文规定???你们为什么这样欺负我们老百姓???
我们老百姓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有多么艰难,有多么凶险,事实就在面前。一件简单的立案,竟然也经受关铁笼、遭受强制押运等恐吓,还不知道有多少凶险将要发生。我们誓死要求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依法给我们立案!依法不给立案就应当作出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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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义(实名),我对上述事实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手机:18504567792
2019。7。27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