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由一:推翻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
  2019年4月25日甘肃中科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果,安宁分局银滩路派出所最后根据安宁法院委托的甘肃中科司法鉴定意见书与2019年5月向安宁区人民检察院移交了案件并提交案件起诉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口服中药存在明显配伍禁忌,被鉴定人双肾体积明显缩小,实质厚度明显变薄,双肾结晶,肾功能下降等后遗症,伤残程度评定为八级。
  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后,两犯罪嫌疑人甘肃瑞峰仁安药业有限公司法人吴永捷和卓俊达向检察院提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意见有异议,安宁法院根据甘肃中科司法鉴定意见书2019年7月11日已经做出判决赔偿本人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费、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26万元(但未赔偿)。民事既然已经判决,但是安宁检察院并没有根据甘肃中科意见起诉,根据 犯罪嫌疑人的提议,重新再做司法鉴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讼、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安宁人民检察院的退查等于推翻了民事认定的事实。
  理由二:退查案件超过期限未及时督办
  退查后,派出所委托甘肃方圆司法鉴定所2019年8月15日做出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的损害结果(肾功能轻度损伤八级伤残)与使用甘肃瑞峰仁安药业公司的处方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甘肃瑞峰仁安药业公司药店处方组方多达30—41味中药,存在配伍禁忌,违反中药“十八反”且配伍组方混乱,违背中医辨证施治理论基础和方剂配伍基本原则。用药过量或者配伍不慎会危及生命。鉴定意见再次印证了甘肃仁龙司法鉴定所和甘肃中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一致。一,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吴永捷作为甘肃瑞峰仁安药业有限公司的法人的身份,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资格,应调取相关证据补正;二: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非法行医罪”中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相关标准做出,不符合(解释)规定做出,应予以补正。
  安宁检察院第一次退查让公安机关做鉴定,后面又说本案两次司法鉴定均系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相关标准作出,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应予以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此案2019年9月12日安宁区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侦查,至今过去三个多月没有结果。

  受害人接受媒体采访联系方式:18919188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