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茂名茂南区站前街道低埒村四队剥夺村民土地出租租金分配待遇及村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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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据理力争,未能告慰一位老华侨的在天之灵!
我叫黄永春(电话:18219316698),是茂名市茂南区站前街道站前社区低埒村第四居民小组集体成员。我是华侨的后代。父亲黄庚云于1930年跟随同乡到南洋谋生,但他不忘生长他的根,时时思念养育他的故乡,在攒到一点小钱后,于1941年回国,在村中买了十几亩土地耕种。父亲热爱集体,公社化期间把土地无偿献给合作社。父亲——一位华侨的爱国情怀,给我们后代树立了爱国爱家乡的榜样,使我们从小种下了爱家乡的种子!
公社化后父亲黄庚云到快花镇从事手工业工作,他一直不能舍弃生长和养育他长大的家乡,于是1992年12月带领我们兄弟回到家乡低埒村,经国土及村建部门批准,把原来我家的旧屋拆旧建新成为一座三层楼房,位于低埒村288号。2005年我们兄弟及家人把户口迁回村中生活居住,是名符其实的低埒村四队村民。
我父亲在世时叮嘱我们兄弟,我们黄家子孙世世代代以低埒村为家,低埒村是我们的根,不论哪个子孙走到哪里,但根就永远在低埒村四队。在2009年将土地出租租金分配时,按理我们(共14人,分配款共约29万元)应享受本村同类村民一样的待遇,但事与愿违,本村同类村民集体土地出租租金分配等的待遇,我们被不明不白地剥夺!我们反映情况、请示、上访,据理力争历时11 年,特别是在2017年后,新官不认旧账,各级部门在相互推诿,各部门推翻自己在2017年之前参与作出的处理意见进行调处和化解。我们在盼望中煎熬,不能完成父亲生前的心愿,不能慰籍他的在天之灵!
因此,我不得不将此事公诸于众,给社会一个思考,给人们一个评判,希望还我一个公道!
一、各级领导批示摘录
1。原任茂南区区委书记何俊海在2011年3月19日批示:“请农业局牵头站前街道配合,按政策合情合理解决该问题”。
2。茂名市茂南区区长李恒和在2011年12月22日作出的批示:“请站前街道做好稳控工作,要真正调查其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如何解决?提出意见并妥善处理。”
3。现任区委书记李相在2011年12月26日作出批示:“请农业局及站前街道要加大力度做好调解疏导工作,尽早结案事了,在同类性质问题的处理上,务必体现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4。现任市委常委黄玉华在2018年6月8日作出的批示:“请院新同志协调相关街道、居委及部门,认真组织协商、协调。做好信访人情绪疏导工作,力争尽早妥善解决问题。”
二、我上访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及有关依据
1。我和我兄弟及家人等人的户口在2005年5月已迁回站前二居委低埒村四队,符合了低埒村四队在1988年9月30日制定乡规民约、村民自治的《征用土地款分配规定》中的第一条户口界限:凡迁移回乡和出生的户口,以征地签订协议之日起推迟一天生效可参加分配。(即签订第二天夜12时)和第四条分配人限:经讨论决定,在签订征地协议之前各户的人数见人见份(以户口为准)。
但站前二居委和低埒村四队不对此给予认定!
2。站前街道《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站街访【2017】23)有如下调查内容:“站前街道法律事务所于2011年1月11日就你和你兄弟及家人等人未享受站前居委低埒村四队集体租地款分配问题进行调查后作出《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根据调查黄永春祖宗属站前居委低埒村人,于2005年迁回,多年来都参加本村的集体公益事业,根据上述调查分配材料,与黄永春兄弟等人的情况基本同类的人都领土地费,黄永春兄弟等人同样应享受参加分配。
但2017后站前街道对此不予认定!
3。“茂名市茂南区区单位、农业单位、信访单位、站前街道在2011年5月30日就你和你兄弟及家人等人未享受站前居委低埒村四队集体租地款分配问题进行调查后作出《 站前低埒四队黄永春上访案件调查处理的回复》,调查组对低埒村四队黄永春上访案件的调查,对照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如下:在集体租地款分配问题上,应该一视同仁才算合理。低埒村四队在分配租地款过程中,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农转非后户口又迁回来的,如黄杰忠、黄杰文、黄杰强、黄杰权;2,2006年退休把户口迁回的柯淑娟,黄华亮;3公务员及妻子和子女,如黄杰权,黄杰毫及妻子马舒和儿子黄勉蒸、养女黄璐;4退休后再娶的,如黄桂华的妻子梁珍等进行分配。为使公平合理,我们认为黄永春和哥哥及家人的集体分配问题,应依照合法程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参照类似情况处理。
但2017年后的相关部门对曾参与作出的处理意见也不予认定!
由上可见,相关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对待同等事物,不做到一视同仁!不做到公平公正!而且一拖就是漫长的11 年!
三、我不服2017年后对我们的处理依据如下
1。我父母、大哥1953年回家领有土地2。07亩,及房产0。23亩(由茂名市档案馆提供的土地房产证存根,顺序编号 :1953一126),区农业局2次发文认定我兄弟等人为低埒村四队人,直到现在低埒村四队都未能拿出证据推翻区农业局对我兄弟等人不是四队人的认定。
试问:对于祖辈土地收益,同村的同类所有人有继承享受分配,而我们不能继承分配?理何在!
2。低埒村四队的分配是根据1988年9月30日村制定《征用土地款分配规定》中的第四点以户口为准,见人见份分配的,且茂名市茂南区农林畜牧和水务局在2013年12月8日作出《关于站前街道低埒村黄永春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的二、调查答复意见中2(1)1988年低埒村四队的征地款分配规定制定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尚未制定,但已经召开了群众会议,由村民讨论决定,因此合法有效。
再问:为什么我们户口在2005年迁回,得不到分配!不予分配法律依据何在?
3。我们在2017年向区信访局申请复查,信访局在2018年1月2日作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茂南复告【2018】1号)经核查,你反映的问题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范围,根据《信访条例》和《广东省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决定不予受理。我想问区信访局什么是信访案件属上访范围?什么信访案件属走司法途径解决的范围?为什么2017年以前各级领导和各部门都是以信访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意见?为什么让2017年各部门的公平公正调处化解矛盾所付出的努力而被新任的领导置若罔闻?
4。在7月5日由站前街道组织通知我们到站前二街委开会,站前书记提出要开群众大会表决,我不反对开群众大会表决,①要围绕区农业局作出的意见进行表决,②制定出新的乡规民约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准入条件、准则。③我们的一家要与低埒村六类人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捆绑投票,做到对号入座,对事不对人,否则看似民主,实质是多数人“强奸”少数人的暴政行为,基层部门用投票解决实质是走过场,完结此案,无事一身松推缷责任。
5。在7月13日居委主任通知我晚上到居委坐坐,居委主任用口头通知我讲,投票结果已经出来,开会参加73户人,3户同意,2户弃权,我随即提出反问①开群众大会为什么不让我们参加;②参会单位人员及相关领导有哪些,由谁主持;③为什么开会内容结果没有纸质版的通知,仅凭口头通知?这是政府部门惯用的方式通知方法吗?
6。低埒村四队将一块村民的9亩自用地(位于市区人民南路中心地)以270万元以租代买并改变土地性质建起了二幢30多层的商住大厦,试问谁有这样的权力?试问获得这土地过程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试问那一群反对我人难道不知9亩地的价值吗?真的是此地无银300两吧。
四、希望与心愿
1 。一视同仁。 低埒村在集体租地款分配问题上,应该本着同类人同样对待的原则,一视同仁。既然与我们同类的人能享受分配,也应当分配给我们。
2。给予我们子孙后代落地生根的同等权利。 我们争取集体租地分配款,既是为了得到应该有的经济权益,亦是为着子孙后代回村入族、落地生根与同类村民有同等权利,是世代在村立足的权益大事。我们这一代解决不了,会给世代的子孙们留下不完整的权益,影响他们的居住和生活。
3。低埒四队把集体的山塘山地及其他土地出租,收入的租金,全队居民见人见份分配,唯有我们兄弟及家人不给分配!同时我们兄弟回祖籍安家落叶归何处?这是为何呢?公道又何在呢!从2009年开始及2017年后漫长的11 年诉求之路,一次次希望的失败,我们的心力憔悴、心灵重创、精神崩溃,但我们仍然不能停止,仍然要抗争,这就令我不得不把它公诸于众,希望得到社会的声援,督促各级机构依法办事,还我一个公道,并以此告慰我的父亲——一个已故华侨的心灵。
调查附言】通过当事人的诉述对这一事件提出以下看法:
1 区农业局2次发文认定黄永春一家为低埒村四队人,但一直以来低埒村四队不当他们是低埒村四队人,难道低埒村的的某些人权力大于政府部门!为何低埒村四队某些人能以家族势力及村霸行为而任意妄为?
2 低埒村四队六类人和当事人黄永春一家都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他们得到分配,黄永春一家得不到分配?
3 为什么黄永春一家在2005年户口迁回不能参与分配,而2006年户口迁回可以参加分配,法律依据在哪里?
4 为什么政府各部门在2017年后不敦促低埒村根据自己制定的乡规民约《征用土地款分配规定》,站前街道法律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区单位、农业单位、信访单位、站前街道共同作出《 站前低埒四队黄永春上访案件调查处理的回复》要求低埒村四队对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类人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但低埒村四队始终拒绝执行,又没有拿不执行的法律依据出来,到底是政府懦弱还是低埒村强势?
——强烈呼吁政府督促有关部门对一位华侨后代的归属进行公正公平对待、调处及安置!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