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读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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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误读的权力
有人说,“权力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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俺们先从解读“服从”开始。
“少数服从多数”与“多数服从少数”(或“君主服从民众”与“民众服从君主”),代表2种完全不同的“服从”。
“少数服从多数”,叫以德服人,令人口服心服。
“多数服从少数”,叫以力服人,令人口服心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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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民社会里,权利等于合法利益,权力等于合法暴力,权等于合法,法等于契约(通过“多数决程序”形成的社会公意、社会契约或约法),权力等于公权力等于只服从公意的暴力。
比如,警察执法暴力用于抓小偷的时候,才能称之为——权力,这是公意授权(服从契约)——合法,因为公众设立警察局的目的,就是让警察抓流氓小偷的。
假如警察受贿私自放走小偷,这是警察私自给自己授权——非法,所以不能称之为——权力,因为公众不可能同意和授权警察做这种丑事。
所以,权力,就是社会契约和(公认的)法律约定的合法暴力,只能用来镇压违法违约者,不能用来镇压公众,权等于法等于社会契约(公意),不是秤锤或秤砣。即使“权衡利弊”,也不由权力者来权衡,只能由全社会来权衡利弊,权力者没有自由意志,无权根据自身利益来权衡利弊,然后选择性执法,公权力只能服从公意的权衡。
无权,不是无能或不能的意思,也不是没有资格,而是不应该。
比如,“不能偷东西”,不是指你没有能力偷,而是天赋良心驱使下形成的社会契约或约法规定你不许偷,因为这是干坏事,违背良心(良心实际上就是天赋的心灵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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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伦特认为,人们服从命令与否,不是由暴力所决定的,而是由公民的支持和同意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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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蕴意如果君王的法令符合天理道义,民众才会支持同意和服从。
如果不符合天理道义,民众难以服从内心必然抗拒,那么,君王就应该修改法令顺应民心民意(民意代表天意,“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不修改就有可能被推翻。
但在君王的暴力淫威下(人为强制),民众被迫服从君王的法令,所形成的社会“共识”,则并非公意、契约和约法,因为这里面只有君王的意志(人为),没有民众的内心认同,恶法非法。
所以,专制社会的权力掌握在君王手里,只服从君王的意志,不再服从公意(民意)了,君王的意志就是法律,“民众服从君王”“多数服从少数”,这是缺德无道的“以力服人”——暴君政治。
君王是专制社会的产物,民主社会没有君王,也就没有君王与民众的身份差别,只有一视同仁人人平等的公民,公民只服从上帝,无须服从君王(皇帝),法律来自公意,权力服从公意,掌权者必须由全民公决产生,并定期更换…可归结为“一人一瓢加多数决程序”的民主原则或民主契约。
在这个契约(约法)基础上,每个选民可自由地选择,有的选川普,有的选拜登…都是合法的选择,公权力不会来干涉你的自由选择,但最终谁当总统,由“多数决程序”确定,听天由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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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只有成为公意的仆从(公仆),才称得上公权力。
真正的公权力不会任意干涉公民个人自由,因为它只服从公意,不听从任何自我膨胀的野心家指挥,才使得每个公民得到尊重保护和服务,有效避免有钱人凭借自身势力贿赂公权力肆意干涉他人自由。
但自由从来就不是哪一个人的自由,而是每个人的自由,需要每个人遵循天赋良心,不干缺德事,大家才能相安无事互不干涉,形成和谐共处的自发秩序和社会默契,进而发展出成文的社会契约和社会约法…
所以,评价或检验一个人的行为(自由)是否合法,要看这个人的行为是否“缺德”,是否损人利己损公肥私激起全社会的公愤…公愤也是公意,只有公意授权,公权力才可以介入干涉。
如果你一不高兴就叫公权力去查封这个查封那个,那公权力岂不成了你家的家丁了,还有什么公平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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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授权”原则,体现在西方民主政治的方方面面。
1、美国执政党和总统的选择,必须由公民一人一瓢决定,不允许政府、个人或某个集团决定。
2、美国的立法,只能由议会议员们一人一瓢决定,不允许议长决定或总统个人决定。
3、英国宪政只允许贵族会议立宪,而不允许君王立宪。
4、美国法庭只能由公民陪审团一人一瓢裁决嫌疑人有罪无罪,不允许法官裁决。
5、美国的最高法院只能由法官团一人一瓢裁决,而不允许首席大法官独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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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美国总统大选中,当权的美国总统川普竟然不能左右拜登选票造假案的最终结果(即使多名终身大法官都是川普提名的),拜登真应该感谢美国的司法独立不受党派斗争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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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等于法等于公意,民主社会的逻辑。
权等于法等于君意,君主社会的逻辑。
不懂辩证法的可能看不懂,呵呵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