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6日韦汉琴骑电瓶车回江南镇底坝村,为避让倒在公路上的菜籽不小心摔倒在公路上。韦汉琴从电瓶车爬起来后看见自己的伯娘罗尚分坐在田壁上,出于好意便把罗尚分扶起来。罗尚分儿媳宋向荣走过来便说罗尚分被韦汉琴骑车撞到,韦汉琴由于事发偶然也不确定是否撞到罗尚分便向自己父亲打电话并送往宜宾市南溪区中医院进行检查。

  2020年3月28日应罗尚分家属要求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罗尚分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全部由韦汉琴承担。协议签订半个月左右通过罗尚分病例、交通事故常规生活经验、邻居交谈了解到自己并没有撞到罗尚分便停止履行协议。

  2020年4月30日双方在登高村委会进行调解,罗尚分家属提出20000元赔偿或者照顾罗尚分半年要求,调解失败。

  2020年6月29日罗尚分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讼诉,起诉内容是自己被车子撞到受伤,韦汉琴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020年12月25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罗尚分受伤并非被告韦汉琴骑电瓶车撞击受伤,而是基于被告韦汉琴在近距离范围内的危险行为对自身合法权益可能遭受侵害时采取的避险行为导致,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判决被告韦汉琴赔偿原告罗尚分各项损失43414。45元”。

  2021年1月11日被告韦汉琴不服一审判决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1年4月30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向2级人民法院咨询几个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