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风肃纪的全覆盖,怎么在大同市公安局中并没有真正做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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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看看上边这两条规定说的是多么清楚具体啊!请结合我在上面说的这个我们曾经在“死无对证”的情况下而被长期冤枉至今的组织错误,自我清醒后通过大量的学习和深入思考至今,我从逐渐到现在已经明确意识到,我们当时的这件工作事件完全是被当时及历届至今的某些相关关键少数们仅凭带有自私性的主观臆想给无理确定下了工作性质不正确的性质。殊不知这样错误的组织行为却对公平和正义这个客体形成了无耻的长期亵渎和侮辱。为了其中的公平和正义得以再现,我从2013年3月6日起就向厅党委开始了公开的正式的申诉兼控告,没想到在厅级党委的数个正确回复安排指示下,我们所在的局党委在某些相关关键少数的主观随意安排下,抛开了上级的所有正确的指示精神而对我们的这个被冤工作之情,在不严格遵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党中央要求下,总体上违反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这个科学客观工作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根本不对我们所遭受的这个历史冤情给予根本性的彻底纠正,致使我们周围的人民警察们在工作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摧残;致使党中央要求我们必须做到的“工作作风的建设永远在路上”、“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和“整风肃纪永远在路上”等等一系列大政方针根本没有达到全覆盖的结果出现。
有鉴于此,我就向厅党委纪检委和局党委纪检委根据上述实际情况他们提出了相关的申诉和控告,但这两级纪检委特别是我们所在的局纪检委,长期以来却对我的申诉兼控告并不按规定给予回复和处理。因此,我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客观地指出了这两级党委中的纪检委存在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错误。至于这两条规定的是否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执行,那就应该得看相应的党委对党中央是否绝对忠诚了?如果这两级党委及相应的纪检委不能够主动积极地对“两个责任”、“一案双查”和“一岗双责”的中央要求针对这份工作冤情不能够彻底全面执行落实的话,那么我对这件冤情的申诉兼控告工作当然也将会永远在路上!
通过努力学习和回忆,从我认识到此事有肯定被冤的因素存在后,我就按规定向局党委如实反映。但这么多年来,代表局党委的他们从来没有按照规定正确处理我如实反映到的情况(申诉和控告),为了维护他们应该具有的权威形象,对这个由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造成和形成的不良情况,我一直都在尽力隐忍着,明知举报电话是多少,但我为此事一次也没用过。我总是想让他们良心发现,用自己的良知和相关党章党纪党规和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来正确处理这件本质上是纯粹的因公伤亡工作事件。但事与愿违,他们除了批评我、恐吓我、引诱我、欺骗我,最后达到了删帖的目的后。就开始违反党章的具体规定对待我们的这个工作被冤之情。这个做法是由身为局党委委员的局政治部主任庞忠杰同志和维稳支队副支队长王利军同志给具体做到的。
民警 宋海涛
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维稳支队(原巡警支队、原巡警大队四中队)
附:自己在相关工作中存在有既违纪又违法的因素,反而在相关下属面前振振有词地大谈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难道就不感到自以为耻吗?其实这次整风肃纪轰轰烈烈的工作中落马的绝大部分官员们就是如此堕落出来的。
再附:今后我会在网上逐步恢复被无理强制要求我“主动申请”删掉之帖中的重要的且关键内容。如此这个被冤工作之情给读者的印象就会更加一目了然了。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