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借鉴的是国外的财产申报制度,目的是反腐倡廉、从严治党。总的来看,填报工作经历了由粗到细、由简到繁、由松到严的过程。
  1994年,我国将《财产申报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中央出台《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首次规定了领导干部必须每年对个人工资、奖金及津补贴、劳务所得、承包(租)经营所得等各项收入进行申报。经过十年的实践摸索,2006年中央出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填报对象范围扩展至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填报内容在收入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了本人婚姻、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子女与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通婚,配偶及子女出国(境)定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配偶及共同生活的子女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担任外国公司驻华及港澳台公司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等八种情况。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完善,2010年中央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首次将干部及相关家属房产、投资及经商办企业等情况纳入填报范围,并对家属移居国(境)外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内容越来越细,纪律要求越来越严。2013年底至2014年初中组部相继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首次提出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报告纪律,对填报内容真实准确性负责;首次对填报事项进行常规和重点抽查核实工作。对核实发现的漏报、瞒报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干部相应组织和纪律处分,并影响干部提拔使用,切实增强了报告制度的约束力。2017年2月,中央新修订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报告内容重新进行了调整充实完善,同时配套出台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2018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专门针对党员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问题设置了相关处分规定,将查核结果运用落实到具体制度和操作层面。
  近年来,个人事项查核力度不断加大,常规抽查比例从3、5提高到10,而且各级在巡视工作中也会进行抽查,重点查核从“凡提必核”扩展到任两代表一委员必查、辞职必查。对查核结果的使用也越来越严厉,每年查核都有干部因漏报、瞒报而受到问责,漏报情节较轻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等处理;漏报情节较重、瞒报的,被给予诫勉以上处理,影响个人提拔使用、评先树优、职级待遇,甚至被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因此,如实填报“家产、家事”,既是考验领导干部对党忠诚的试金石,也是干部对个人成长负责的具体体现。
  总结以往查核情况,被问责的干部大部分是在房产、股票、基金、保险、经商办企业这几个方面,由于思想不重视、政策掌握不明确、与家人沟通不到位导致的漏报或者瞒报。为了有效避免漏报、瞒报情况,组织填报的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做到全覆盖培训、不厌其烦提醒。今年我们采取了一对一上门辅导和集中培训讲解相结合的方式,对填报范围内的每一位干部都进行了规范性培训和风险点追问提醒,初步达到了明显的预防效果。
  在正风反腐、从严治党的新态势下,抓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是各级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也是加强党内监督、预防腐败的一项硬核措施。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只会越来越规范、越来越科学、越来越详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