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傅勤枉法裁判至今仍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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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举报信
控告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亚富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凤凰路聚鑫园H308房
法定代表人:富荣喆 董事长 电话:13698979101
控告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亚富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西段财富广场写字楼11层11 B号房
负责人:富元 总经理 电话:13389890111
被控告人:傅勤 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被控告人:李燕 原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人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民一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3)海中法民二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控告。请求海南省纪检监察委对枉法裁判法官立案调查。
2007年1月8日至2008年3月7日之间,控告人与海口富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力公司)针对阳光西海岸小区设计、装设装修、施工签订了五份契约,2009年8月5日控告人与富力公司签订了《阳光西海岸装修工程补充协议》。该协议确认了富力公司拖欠控告人装修工程款和装修园林设计费累计未付款额为7,420,000元,条款中规定,2008年8月6日前支付60万元,复工后15天内支付60万元,另约定富力公司以一套房屋作价70万元抵押给控告人,富力公司拖欠控告人552万元用五套房屋作为抵押。富力公司与控告人签订六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用以作为欠款抵押,如富力公司按《补充协议》规定时间支付欠款,那么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失效。如富力公司没有按合同期限内还款,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房屋所有权归控告人所有。同时约定扣除质保金60万元,乙方在质保期内及时履行质量维修义务。质保金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
由于富力公司只履行200万元欠款,控告人将两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退还给富力公司,富力公司扔欠控告人352万元,控告人多次讨要无果后,于2011年6月7日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富力公司按照《补充协议》里条款约定,将抵押的四套房屋归控告人所有,并且支付前期签订的五份合同违约金595万余元诉讼请求。
2010年9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2011年3月27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2010)海中法民一初字第48 1号《通知书》。法院称,控告人与富力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通知控告人变更诉讼请求。控告人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
2011年5月16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海中法民一初字第48号判决书,法院确认《补充协议》为无效合同,那么,富力公司 2007年1月8日至2008年3月7日之间与控告人签订的五份设计、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违约事实存在,法院主审法官作出来的此地无银三百两驳回控告人诉讼请求判决。真可以说是天方夜谭!更让控告人难以接受的是,富力公司在一审法院诉讼期间,在控告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90万元偷偷打入控告人公司帐户,结果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让控告人承担78121元巨额全部诉讼费显失法律公正,严重违反立法精神。控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1年12月14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琼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书第2页上数第五行写到:2011年9月28日,合议庭到涉案的阳光西海岸小区进行现场勘验,第10页上数十五行写到:本院经二审法院审理,除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阳光西海岸小区的阳光广场装饰装修工程,是诉争合同中的主要项目。经实地勘验,该项目已基本完工,一期工程部分以作为售楼房部等投入使用,二期工程部分双方尚未整体验收、交接,也未正式投入使用,该二期工程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主要有:室内的木地板有明显的局部起泡翘曲变形,踢脚线脱落;部分地插座锈蚀氧化,个别不能开启使用;局部墙面粉刷层脱落、渗水;吊顶局部开裂、污损;少量装修材料与设计不符;室外台阶局部踏面贴边脱落、损坏;化妆间堆放着一些施工材料、工具、半成品施工图纸。这里且不说,施工合同规定质保期为2年,也就是2009年9月30日之前(傅勤到现场勘查时间为2011年9月28日);富力公司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均与控告人毫无任何关系。尤其是主审法官傅勤既做裁判员又充当运动员角色,明显带有主观偏袒画蛇添足错判的故意。傅勤不知道拿了富力公司多少好处?竟敢以身试法不分青红皂白驳回控告人上诉。
2012年11月,控告人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富力公司返还60万元质保金和拖欠2万元工程款,庭审中,富力公司空口无凭抵赖辩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维修费花62万多元纯属无稽之谈,首先,富力公司没有维修费用的明细,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其次,富力公司始终不主张权利进行反诉,属于自动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况且,控告人与富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经经过验收合格后使用了呢?故此,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做出(2013)龙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富力公司返还申诉人60万元质保金和2万元拖欠工程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富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3年6月24日,控告人代理人朱秀琴患严重肺癌(控告人母亲)在北京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故申请海口市中级法院延期开庭审理。2013年7月10日,海口市中院主审法官李燕随意剥夺控告人诉讼权利,缺席审理此案,在富力公司没有新证据情况下,违背事实作出(2013)海中法民二终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撤销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2013)龙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驳回控告人要求富力公司返还60万元质保金是不公正的。采用省高院(2011)琼民一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主审法官傅勤于2011年9月28日到场勘查错误论述更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为严惩法官渎职行为,维护控告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第339条规定,恳请海南省监察委员会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最高法一系列关于依法保障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纠正冤错案的意见精神,依法对原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傅勤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燕涉嫌严重违法违纪进行立案调查。
致中共海南省纪检监查委员会
控告人:三亚富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富元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
2019年9月24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9-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