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张开林,江西省萍乡市人,萍乡市万龙湾宾馆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萍乡市委员会委员。
  本月9、10两日,有人匿名通过微博论坛、一点资讯、大江网等网站杜撰捏造了题为“萍乡市政协委员张开林种种恶行,你知道吗?”、“揭萍乡市政协委员张开林害人利己的发家史”的帖子对我进行诽谤和人身攻击。对于这种卑劣做法,本人本不想理睬,浊者自浊,清者自清,但考虑到此贴不仅贬损本人形象,也给人民法院和政协等有关部门抹黑,同时也伤害和影响到了关心我的亲朋好友,在身边亲朋好友的一再强烈要求下,我现对该贴作出回应,以正视听。
  此贴假话连篇,但有一点倒是客观事实,即说我张开林是个乡下人,年少时做过木工、漆匠甚至卖过狗皮膏药,只不过本人从未卖过假药而致使客人死亡。我张开林成人之初,恰逢改革开放的大好时机。本人正是响应党的号召,通过勤劳致富,奋力拼搏三十余载才一步一步走到今天。其实本人在江西萍乡这个小地方也算不上富豪。我上有八旬老母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一家老小十几口人在当时并非城区的地方建有两处住宅,也并非显摆。如果按照发贴人的逻辑,凡是乡下人都不能发家致富,二三十年内发家致富均非走正道,那么中华民族改革开放以来的辉煌历史岂不是要改写?让十四亿中国人民都回到以阶级斗争为纲、全民共同贫穷的时代才是走正道?看来发帖人即使不是居心险害,其思想观念距离当今时代也太远太远。
  下面不妨就帖中所指的几个具体事件一一作出回应
  回应之一:“高利贷整垮名企业家”
  首先作出说明,本人从未做过金融行业,更谈不上放高利贷,朋友之间借贷少量资金周转是有过,我借过钱给别人,也向别人借过钱,在法定额度内支付利息亦属正常。江西省腾飞塑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培才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确是萍乡有名的企业家,但他于2004年底向我借钱时,已到了穷途末路,企业濒临倒闭,向我借钱的目的是想让企业渡过难关,起死回生。遗憾的是这250万元杯水车薪,于事无补。他的七塑2007年宣告破产。但刘培才人格高尚,即使这个时候还是与我达成和解协议(见和解协议书),刘培才向公司集资款人借钱偿还我的借款。我亦同意借款本金少还20万元,未付利息全部抹掉(原协议年利息18而非36)。由此看来能算是我“高利贷整垮名企业家”吗?
  回应之二:“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暗算盟兄弟肖培干”
  2004年8月我出资150万元与肖培干等人合伙以600万元拍得萍乡市硖石煤矿(见竞拍登记表)。当时肖提出由他单独管理,要我不要参与煤矿管理事宜,于是就有了所谓每月支付83333元的承包协议。其实他是早有预谋,他以煤矿井下穿水无煤可采为由,数月内承包款分文未付。后来我知道煤矿并未停产且有丰厚的利润,且他已背着我和其他股东以1120万元的价款将煤矿转让给邹勇等人,独吞了全部转让款,只是将我的原股本150万元“主动”打回我的账上。至此我不得不诉至法院,即使到了这个时候,我仍未要求按股份瓜分转让款,只是要求按承包协议支付5个多月的承包金49万余元和擅自出让产权的违约金20万元。试问对我这样低的要求,省、市、县法院能不判我胜诉吗(见省、市、县判决书)?试问肖培干如此做法还能算盟兄弟吗?我这样做叫做“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暗算盟兄弟”吗?
  回应之三:“借款协议私自增加条款”
  自2007年起,王文林经人介绍,以要筹建芦溪县山口岩村综合楼为由先后向我借款300万元(见“2008年7月5日签订的借款协议”、“2009年1月19日王文林开具给我的借条”)。王文林在我这里借到钱后,不是用到筹建经营综合楼上,而是花40余万元装修自家住宅,购买奥迪A6轿车,老婆每天沉浸赌博场所数额巨大,大肆挥霍。我意识到事情的严重,借款到期后多次催讨无果只好于2010年向安源区人民法院起诉王文林还款。法院判决王文林偿还我借款300万元及违约金(见(2010)安民初字第291号判决书)。同时王文林就“借款协议”中“F”项99万元是我伪造及2009年1月19日300万元是我暴力逼迫一事,上诉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经过调查取证后对王文林编造的假证予以了否定,并维持一审判决(见(2010)萍民二终字第44号判决书)。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过程中,王又纠结其他人员制造欠款假案转移资产阻碍法院执行(见(2011)安执字第103—1、2、3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大家也可以看到王文林到底在外面借了多少人的钱不还(见“安源区法院执行局的统计表”)。到了后期王文林为了阻碍法院强制执行,更是不惜采取威胁手段,阻止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处委托的江西方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山口岩综合楼部分资产进行评估(见江西方维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给萍乡市中院司法技术部出具的工作联系函)。请网友们看2013安民初字第1371号调解书,他还调解还我393377。4元,如果我是使用暴力逼王文林写的300万元欠条,而相隔四年还会调解还我的钱吗?
  在这里我先要向大家解释下这个借款协议,有眼尖的网友可能已经发现,这个借款协议中所有条款都是逐次填写,也就是说每项条款都是王文林向我借钱后再增加写上去的;其次这个借款协议本身也只是王文林分多次向我借款的一个凭证,最根本的依据还是以王文林2009年1月19日出具给我的一张300万元的总借条为准。最后在帖中提到2009年3月24日王文林报警称本人通过暴力的方式逼其写的300万借条一事更是无稽之谈,王文林向我出具的300万元借条上日期是2009年1月19日,为何王在当日不报警而要在时隔两个月后的3月24日再报警,其通过报假警的方式诬陷于我所图目的不言而喻,真是上演了一场农夫和蛇的故事,救蛇被蛇咬,幸好法院调查后有当日萍乡市公安局洪山派出所的处警经过为证,才证实我的清白。
  对于帖中所说我通过法院企图侵夺王与别人合伙经营的萍乡市山口岩餐饮有限公司,此事更是好笑,其实王文林他不仅是“鬼”,而且是个罪犯,王文林为了达到侵占我的借款目的,勾结家人和不法份子,假成立萍乡市山口岩餐饮有限公司,实质进行抽逃资金犯罪,造成破产对抗债务,最后终现原形,被芦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 万元(见(2012)芦刑初字第59号判决书)。
  对于上述的这些回应,我能够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据证实,而不是捕风捉影通过舆论来诽谤诬陷他人,同时我也欢迎各级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以证我的清白,而对于某些不依据事实,不尊重法律依据的人和事,我也将保留我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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