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写在前面的话
  郴州市中级法院及院长郭正怀先生:
  请你们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带头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我起诉郴州市劳教委一案,从2011年7月18日起,到现在已经一年多了,至今毫无结果。一起简单平凡的行政案件,你们都不敢面对?你们都无法适从?你们还好意思叫法院和法官?这里面究竟隐藏了多少见不得人的严重司法腐败?请你们向公众公布真相!并切实、负责地受理彭新忠的诉讼案!
  本案同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多个要件。如: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被告郴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三条、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处理。当事人彭新忠两次向苏仙区法院书面起诉了劳教委。
  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处理。苏仙区法院已经报请过贵院。
  最高法院也有权威的指示和精神:“严禁各地法院随意拒绝受理民告官案件”。
  在东莞召开的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要求,坚决抵
  制和清除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案方面的各种“土政策”,严禁为了维护地方利益、部门
  利益或者以其他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
  当事人的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激化社会矛盾的事件发生。
  “诉权如果得不到有效保护,其他诉讼权利的实现就无从谈起。”江必新说。
  为了维护郴州贪腐权贵们的腐败利益和贪腐罪恶,你们竟敢无视甚至践踏国家法律?你们竟敢再次充当郴州贪官污吏的帮凶?你们竟敢公然对抗你们真正的顶头上司 最高法院?你们竟敢公然挑起和激化社会矛盾?用“胆大包天”四个大字,来给你们郴州中级法院贴金,应该一点也不过分!
  再次要求你们郴州中级法院,切实、负责地受理彭新忠的诉讼案!
  原告:彭新忠,男,45岁,文化程度:大学;住址:四海为家;籍贯:湘、桂阳县;职业:无业游民或反腐战士;联系电话:18373515290
  被告:郴州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地址:市政府大院。
  原法定代理人:陈社招,女,职务: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劳教委主任(现为市政协 )。
  现法定代理人:唐国栋,男,职务:副市长、市ga局局长兼劳教委主任。
  诉讼请求:1、撤销被告(2011)郴教字第19号劳动教养决定书;2、支付国家赔偿59367。25(162。65元天365)元和精神伤害费10亿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4、严厉追究被告陈社招等人的在本案中的渎职责任。
  事实理由:
  一、劳教前已对原告进行了5日的行政拘留,原告也非屡教不改的情形,不能对原告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劳动教养);同时,因为被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是原告被行政拘留5日后,相隔多日才送达给原告,并予以执行,属于典型的一事二罚,而且加重了处罚。显然,原告违背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事实,不得给以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被告市劳教委在作出劳动教养决定前,承办单位郴州市公安局、桂阳县公安局并未征求原告所在村组的意见,不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明确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本案没有征求村组意见,属于程序错误。同时也是公安机关无视基层政权组织的错误行径。
  三、被告对原告实施劳动教养违法法律。我国的《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由法律设定。《公安机关关于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规定》,是公安部颁发的,属于部门规章,不能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所以,被告决定对原告的劳动教养严重违背了法律。
  四、原告没有扰乱单位秩序。当时原告是为解决生存困境和询问自己曾经反映的某些贪官污吏的处理情况而上访到市委,没有采取大骂、吵闹等任何过激违法行为,相互之间是非常礼貌性的、融洽的节日问候(有当时的监控录像为铁证);至于放鞭炮,完全是一种传统民俗和礼节性的春节拜年行为(当天是春节大年三十),而且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况且当天有上百人在市委大院放鞭炮及所有市委领导都已放假未上班。显然,原告的行为完全没有达到造成国家机关无法正常工作的程度,根本就没有扰乱单位秩序。可见被告不应该给予原告劳动教养处理。
  五、《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的上访行为即使有违法或不当之处,也应当优先适用本条法律规定,不能提前给予劳动教养处理。
  六、被告劳教原告的真正直接原因是原告检举、揭发桂阳县委书记李向阳和县公安局长胡永华等人的腐败丑闻。《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党章》第三条之六规定:党员要“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检举、控告人依法进行的检举、控告。被告对正在进行检举腐败官员的原告实施劳教处罚,严重违背了《宪法》、《党章》和中纪委的规定。 被告的决定属无法无天,天理不容的报复性行为;更有充当腐败官员的帮凶之嫌。
  七、被告充当腐败官员的帮凶之嫌,应当是想为自己搞更大的腐败。
  八、郴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和这个劳教决定公然充当了郴州贪官污吏的帮凶;这个劳教决定是郴州党政机关及其贪官污吏疯狂进行腐败活动、危害郴州人民的铁证。
  综上所述,被告市劳教委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法规严重错误,属明显地打击、报复、迫害检举人,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敦促郴州中级法院严肃纠正自己的“文革”式错误做法,勇敢地回到正常的法治轨道上来,履行自己圣神而庄严的使命,带头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切实保护受害人彭新忠的权益。
  致
  郴州市中级法院
  具状人:彭新忠 18373515290 201年10月18日
  附:诉状副本二分及劳教决定书和《反腐人士起诉劳教委遭拒绝,法院再次充当腐败分子帮凶》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