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鹿泉区腐败问题

  石家庄鹿泉区教育局不依法行政,拒绝纠正违法错误,性质恶劣。要求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其腐败问题将逐步曝光。
  本人在石家庄鹿泉区教育局下属事业单位学校工作,在2018年11月退休后,得知被单位欺骗和被单位非法剥夺劳动权利,从2018年11月21日开始,在河北省石家庄鹿泉区《信访网站》提交信访请求。
  鹿泉区教育局来电话告知本人,已经受理本人信访,告知本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由于本人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距离石家庄上千公里,去石家庄有难以承担费用困难,因此本人同意通过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和顺丰速运互通办理信访事项。
  本人先填写了《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后,将镜像图片,通过电子邮件发到《信访网站》上,等待鹿泉区教育局“通过顺丰速运(可运费到付)”给予本人寄来书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待本人审查无异议后,再签名按手印寄回。可是,鹿泉区教育局始终没有给予本人寄来《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本人始终不知道“办理信访事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际上等于没有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
  鹿泉区教育局在2019年1月7日通知本人“在2019年1月4日给予本人寄发了电子邮件《信访答复意见书》DOCX文档”。
  鹿泉区教育局发到本人电子邮箱的这个电子邮件《信访答复意见书》DOCX文档,没有公章,不是书面的,没有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教育局告知本人:“你没有盖有公章的书面的《信访答复意见书》”,我们不能受理你的复查请求”。
  在2月3日,鹿泉区教育局,无视本人在《信访网站》上提出要求给予盖有公章的书面的《信访答复意见书》,反而在没到30天期限,而答复说“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三、有关证据

  证据(一):在1月7日,鹿泉区教育局电话通知本人,给予本人电子邮箱发了电子邮件《信访答复意见书》DOCX文档。
  证据(二):在1月4日,鹿泉区教育局发到本人电子邮箱的无公章的“《信访答复意见书》DOCX文档”。

  

  证据(三):在2月1日,本人在网上提交的《请求石家庄鹿泉区人民政府给予复查申请书》。

  

  证据(四):在2月2日,鹿泉区信访局签收了“顺丰速运”本人的《请求石家庄鹿泉区人民政府给予复查申请书》签名按手印书面材料。

  

  证据(五):在2月3日,鹿泉区教育局在信访网站上答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证据(六):在2月11日,鹿泉区教育局在信访网站上答复:“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四、有关法规

  (一)
  《河北省信访条例》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确定承办单位或者承办人,与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向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第二十五条 办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回避申请人。
  (二)
  《河北省信访条例》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调查核实,并书面告知处理意见 :
  (三)
  《河北省信访条例》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复查。
  (四)
  《河北省信访条例》
  第三十六条 发挥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促进国家机关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事项。

  五、特别说明

  本人向河北省信访局、石家庄市信访局、鹿泉区信访局、鹿泉区纪检监察委,提出请求给予督查纠正,至今,在《信访网站》上得到的,依然是鹿泉区教育局答复“不再受理”。
  欢迎广泛转发,谴责这种“不依法行政”而“没有党性人性”的“丧尽天良”的“坑害信访者”行为。

  (2019年2月13日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