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止生产的超标车,法院的终审判决却是超标车国家允许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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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要维权,结果却很惨
这虽然是一个普通的维权案,背后却代表着数万的受到此种欺诈的农民兄弟的血汗钱。本案原告是第一个拿起法律武器向这种欺诈行为讨说法的农民,面对终审判决结果深深的体会到了投诉无门欲哭无泪的诉讼艰辛。谁能为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农民主持公道 ?
事件经过
2006年5月22日,河北省青县金牛镇农民张兴邦与两个朋友来到黄骅市鑫骅农机经销处。经销商向他们介绍了一辆型号为7YPJ 1450P5型农用三轮车(山东福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在经销商向他们承诺免费代办交通牌照的情况下,张先生交了17800元。经销商赵金甫给开了一张16500的购车发票和一张1300元的交通牌照代办费。并出示了整车出厂合格证。2006年6月上旬,张先生接到该经销处的电话通知后,办理了行驶证、两份保险单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等相关手续并取了车,该销售处为车安装上了车牌并喷了放大号(车牌照为冀JUA320)。可万万没想到, 当天下午,张先生兴冲冲地开着刚买回来的三马子往家赶,半路上就被交警部门扣留。张先生很纳闷,刚买回来的车怎么会被扣留呢?后来交警解释说,该车的外廓尺寸超出了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GB1589 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国家强制标准,属不合格车辆。这是一个强制性标准,凡是超过这个标准的三轮车,一律禁止生产。该车的真实外廓尺寸与行驶证上打印的外廓尺寸不符,按规定这种超标车不予办理牌照,不允许上路行使,,应有厂家收回自行处理。因该车的行驶证不予认可,张先生按规定交了2000元罚款才把车开回家。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张先生了解到本车的外廓尺寸的确超过了GB1589 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国家强制标准,是超标的不合格车。既然是超标车,不能办理牌证、不能正常使用,(农用三轮的说明书中标明的是长4590毫米、宽1600毫米、高1900毫米)。而根据黄骅市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和被告及原告的代理人对车的共同测量,结果是长5600毫米、宽1800毫米、高2090毫米)。经销商卖车时并没有告知张先生这些信息,而是以合格车卖给的张先生(开具了正式发票、出示了整车出厂合格证)并给代办了牌照,这是明显的欺诈行为。 该车说明书中公告的本车型外廓尺寸轮距和轴距的技术参数都于本车的真实参数严重不符,这是不是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呢?2006年7月,张先生一纸诉状,以销售欺诈为由将黄骅市鑫骅农机经销处经理赵xx起诉到黄骅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牌照代办费共计17800元,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第54条规定,要求被告赔尝原告损失16500元 谁来维护农民的利益?
2006年7月17日、2006年9月21日,黄骅市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开2006年10月16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称买卖的农用三轮车不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及国家标准化委员会2004年颁布的GB1589 2004lt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及轴荷质量限值gt ;有关外廓尺寸的最大值的规定,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16500及牌照费1300元。车辆退还给被告。同时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构成销售欺诈。2007年 4月4号,原告拿到了沧州中院的终审 判决。判决称 被告所经销的北京牌农用三轮车是山东福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并非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2006)沧民终字第1468号。 法院一方面认定该车型超过了GB1589 2004lt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及轴荷质量限值gt ;有关外廓尺寸的最大值的规定,让被告退车,一方面认定这种超标车国家允许销售,被告不构成欺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真是让人无可奈何。
判决书维护了谁的利益
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既然国家没有禁止销售厂家可以继续生产这种超标车。保护了厂家的利益商家可以继续销售超标车来坑害消费者,而不构成销售欺诈的行为。可以继续通过不正当手段为消费者办理不合格的牌证而不构成欺诈。保护了商家的生财之道办理不合格牌证的交警部门负责人逍遥法外,无人追究责任。
判决唯一没有保护的是购车农民的利益。维权将近一年,赔进一多万元。
张兴邦如果不是当天被交警扣车,也许永远不知道自己买的车是国家禁止生产的超标车,车管所正常为超标车年检。虽然车有保险,如果真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以车证不符为由拒绝承担理赔。现在厂家和经销商说超标车挂了农机牌子就是合格车,以此来欺骗买车的买车的农民。其实该车执行标准GB18320 2001中同样规定了农用三轮车的外廓尺寸,是和GB1589 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国家强制标一致的。况且新交法明确规定,原农三轮农四轮的牌照业务与2004 05 01全部移交交警部门。不知道经销商有何神通,竟然搞到一些外地的农机牌照为所售车辆异地挂牌,非法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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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0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