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宁在主审(2017)青01民初140号购销纠纷案徇私枉法的事实!
  本人:刘树森,男,汉族,1962年8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子洲县苗家坪镇畔沟村,身份证:612732196208122739,电话:15353690750。
  值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队之机,现将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任宁在案件审理中滥用公权力、徇私枉法的行为予以控告,请立案查处,还控告人一个公道。
  案件基本情况:
  2012年初,青海华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辰公司”)将雪霍立煤矿地表土层剥离工程承包给青海华翔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翔公司”)进行施工。该公司又把工程分解分包给众多施工队,并约定由华翔公司给施工队提供施工机械用油。为解决工地供油,中石油海西分公司投资在雪霍立煤矿设立加油站,委托控告人垫资经营。控告人从中石油海西分公司等垫付油费及运费,把油拉到煤矿后再送到各工地供给施工机械。控告人与华翔公司签订供油合同,约定华翔公司在雪霍立各工地均使用我所供的燃油,不能外购。控告人在海西购油,让把控告人购油发票开到华翔公司名下,并同该司采用滚动供油滚动付款的办法。控告人的收益是供油服务费。2014年6月4日,控告人与华翔公司核算,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华翔公司共计用油金额12346162。8元。期间,该司向控告人支付了8735200元,拖欠的,控告人多次催要未果。2015年3月30日,控告人去华翔公司办公室去要账,占该司94股权的控股股东李同岩给控告人作出到2016年底还清400万元欠款的还款计划,并注明“实际账目以双方财务核对为准”。但该司及李同岩言而无信,还花80万块钱雇用日月山埋尸案的黑社会老大马成对控告人进行威胁和恐吓。(去年冬天中央扫黑办向我调查核实此事,我才知道是张成虎号马成)。2017年秋,控告人把华翔公司和李同岩起诉到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任宁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经开庭核对,华翔公司共给控告人付款8735200元,还欠油款3560962元,但任宁作的一审判决书却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控告人的诉求。
  任宁在审判中徇私枉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突破法官职业道德底线,在其组织庭审中,竟要求被告提供虚假证据和虚假诉讼陈述。
  如前所述,中石油在雪霍立煤矿设立的加油站受托控告人垫资经营,控告人同华翔公司签有其雪霍立工地各工队由控告人独家供油,控告人在海西进油时就要求中石油海西分公司把我交纳油款而把售油发票开给华翔公司。
  本案一审在2017年11月6日开庭,审判长任宁在原、被告举证、质证后再次问(见一审卷160页 161页):
  审判长:被告还有无证据提交?
  被告:无证据提交,但需扣除销售发票的税收,双方之前口头约定。
  原告:没有这种约定。
  审判长:被告提交工地上的油是别人供油的证据?
  被告:(被告在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说)海西石油公司给华翔公司供油,与原告之间供油的账目有重复。
  。。。。。。
  审判长:被告提供与海西公司之间2013年8月30三笔供油重复的情况?
  被告:我方提交付款凭证原件(但当庭未提交,庭后提交的是控告人出资购油,让海西公司给华翔公司开的发票)。
  2017年11月6日庭审,是继审判长主持原被告交换证据后的唯一一次开庭审理,在被告已当庭表明无证据可提交的情况下,审判长竟凭空要求被告提交工地上的油是别人提供油的证据,并且还指明要求被告提供与海西公司之间2013年8月30日三笔供油重复的证据。这证明开庭前,审判长同被告私下有交集、有交易,否则任宁为何如此不顾身份的为公司、李同岩进行教唆指点。
  二、违反法官执业纪律,丧失法官职业道德,枉法办案,不择手段。
  本案一审开庭前任宁组织原、被告交换证据,控告人先后提交两套证据,被告未提交证据。法庭调查中,任宁不允许原告按证据目录逐一举证,而是采取纠问式,有的问有的不问。而且在审查我方证据原件后,任宁将部分关键原件抽出。庭审结束后,我的代理律师要求任宁退还,任宁不退,也不写收条,此作法违反了民诉法第66条规定。2018年3月26日,我上诉时我的代理律师再次向任宁提出,请求任宁退还原件资料,任宁不退,才补写了扣押资料原件收条,退还复印件。2018年6月4日,我和代理律师二审法院阅一审案卷,发现任宁将部分关键证据材料未随卷转二审法院,为此我还要求二审法院解决无果。二审结案后的2018年11月12日,我找任宁归还证据原件时,任宁告知我,他把委托书原件丢失。该委托书能证明我给雪霍立各施工队独家供油,任宁毁掉该委托书目的就是为实现将我提供给华翔公司购油发票说成该司自行从中石油分公司采购,同控告人索要的欠油款重复。
  三、滥用公权力,对给控告人作证的单位威胁、恐吓。
  华翔公司承包雪霍立煤矿地表层剥离工程,华辰公司是发包方。另外中石油海西分公司在雪霍立工地设立加油站,委托本人垫资独家经营。该加油站开业,华辰公司、华翔公司、施工队等都在现场(有录音录像佐证)。故在本诉讼案中,华辰公司给西宁中院出具了一份“华翔公司在雪霍立煤矿的施工机械由刘树森独家提供柴油的证明。开庭时,任宁不允许我方当庭宣读证明,开庭后却专程到华辰公司进行威胁恐吓。本案一审卷的“调查笔录”如下(见一审卷34页 35页):
  ?:我们是市法院的工作人员,出示公务证告知权利 我现在审理 刘树森诉华翔公司买卖合同,刘树森向本院提交你公司出具的证明,出具该证明原件
  候:是,这个证明是我们公司出具的
  ?:什么时候出具的
  候:是刘树森来找我们公司,说要打官司,然后我们就出具了,抬头写市法院也是刘树森要求的
  ?:证明中2012年到2013年 你写在证明中的依据
  候:没有依据
  ?:没有依据你们为什么要出这样的证明
  候;是刘树森要求的,事实是存在的
  ?本案诉讼就是刘树森的供油量是多少,时间应交你公司出具这样的证明就扰乱了法院的正常审理,对你公司的行为,我们将视情况予以处罚,你公司听清楚了没有
  候:听清了。
  任宁是审案法官,不是涉案被告,为什么对能证明涉案主要事实的证据去竭力推翻,并找证明单位耍泼妇对华辰公司2万元的罚款、威逼、恐吓,把华辰公司也吓倒了,当时就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出这2万元罚款,给我打电话电话号码是;13997088296,请领导可以打电话核实。
  四、践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赤裸裸的作枉法裁判。
  控告人诉华翔公司及李同岩欠油款一案,控告人一审提交了供油合同,工地供油结算单,华翔出具的总油量证明,李同岩出具的还款计划,庭审核实的已付款数,华辰公司出具的我独家供油证明,中石油和中石化海西分公司关于华翔公司未在该司买油的证明,稍作核算,证明被告还欠油款约380万元。然而任宁为给被告办事,把简单案子复杂化,千方百计否定雪霍立工地由我独家供油的事实。经任宁指点,被告开庭未提出原告和中石油海西分公司给被告重复供油的证据和任宁庭审中让被告提交原告与海西分公司之间2013年8月30日三笔供油重复的证据,已经打了任宁的脸,但任宁还不收手,不远千里亲自到中石油中石化海西分公司查证。以下石油中石化海西分公司的调查笔录,又两次重复的打了任宁耳光(见一审卷27页 29页)。
  ?:刘树森是否在2012年1月到2013年12月期间在贵公司买过柴油?
  吕:买过,我们是批发给他,他把油款给我们,我们按他的要求开据发票。
  ?是否开给青海华翔公司?
  吕:是的,是按刘树森的要求出具的。
  ?能否提供刘树森在贵公司的全部购油记录?
  吕:时间太长了,我们纸制材料一般保存三年,所以2012年的没有留存,现在电脑系统升级无法看到,现在只有2012年9月到2014年4月财务上的一个登记本。
  ?我们也核对,基本一致,这些油都是刘树森来购买的吗?
  吕:应该是可以确定
  ?青海华翔是否来公司购油
  吕:没印象,都是刘树森买的
  ?你是否清楚刘树森和青海华翔的关系
  吕:我不清楚
  ?出示明细
  吕:没有异议,是我们公司出具的
  ?出示华翔公司购油相关凭证
  吕:从凭证上看是华翔公司买的
  ?刘树森是以什么方式购油的
  吕:是现金交易
  ?刘树森在贵公司一共购买了多少油料能确认吗
  吕:无法确认,时间太长了,加之资料保存期已过电脑系统升级,我们无法确认他购买了多少油。
  以上证词和控告人一审的其它证据印证,完全可以认定,控告人一审诉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任宁吃人嘴弱,拿人手弱,以控告人证据不足,驳回起诉。故现予控告,请查处并请责成西宁中院对任宁的枉法裁判立案再审。
  控告人:刘树森
  身份证:612732196208122739
  电话:15353690750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