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信
  控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郁亮
  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呈: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实名控告人:方启平 邵晓东
  2018年8月29日

  本控告信寄:上海市宛平路7号上海市纪检委、监察委收
  电话:021 64336979

  控告信
  控告人:方启平,男,汉族
  住址:新疆电话:18609985000 电子邮箱:1397434589at qq。com
  控告人:邵晓东,女,汉族
  住址:江苏省
  被控告人:郁亮,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郁亮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请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上海市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0820号】裁决被申请人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归还控告人沪太路3999号12004号商铺、支付租金等裁定,又经【(2016)沪01民特417号】裁定驳回撤销裁决申请;控告人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1月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2016)沪02执1151号】,承办人郁亮。
  2016年11月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被控告人郁亮在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未对立案执行的裁决事项制作执行裁定书的情况下,于2016年11月23日以【(2016)沪02执1151号】执行裁定书形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严重违反有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涉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2017年4月1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执复4号】裁定撤销(2017)沪02执异12号执行裁定、撤销(2016)沪02执1151号执行裁定。控告人收到【(2017)沪执复4号】裁定后,认为被控告人郁亮应当依照【(2017)沪执复4号】裁定立即在法院执行网上撤销(2016)沪02执1151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立即恢复【(2016)沪仲案字第0820号】裁决事项执行;控告人无数次向被控告人郁亮申请恢复执行归还商铺,申请查询有关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本案的执行裁定、执行措施情况,均被郁亮拒绝。
  2018年8月27日下午,控告人再次前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电话联系到被控告人郁亮,其态度极其恶劣,拒绝控告人要求查询(2016)沪02执115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定;
  控告人无奈,前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田路路执行信访窗口查询,经接待法官在内网查询确认,(2016)沪02执1151号执行案件于2016年11月2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仍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状态(请求贵委前往上海市法院执行内网予以核实);显然,被控告人拒绝履行【(2017)沪执复4号】撤销(2016)沪02执1151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拒绝(2016)沪仲案字第0820号裁决归还商铺的执行,对抗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控告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有生效裁决和明确的执行事项、且上海市二中院立案受理执行,享有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财产权利依法应当得到法律和执行法院的支持。然在本案中,控告人的财产权利、民事权利、诉讼权利均没有依法得到保障和支持,反而被郁亮不法侵害;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被控告人郁亮冒天下之大不韪公然对抗【(2017)沪执复4号】撤销(2016)沪02执1151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对抗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拒绝控告人请求执行归还商铺等行为,已经构成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请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控告人随时配合你们调查和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恳望对控告事项予以回复。

  此致
  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上海市监察委员会
  控告人:方启平 邵晓东
  2018年8月29日
  截止2019。1。1日,不知道什么原因,控告人还没有接到上海市纪委、监察委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