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20年12月2日至今多次在信访局网站对以下问题进行投诉:
  1、黑龙江省信访局编造,我在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
  2、我在2020年6月对黑龙江省信访局“编造意见”不满意,通过邮递方式向黑龙江省信访局申请“公开”,至今没有收到回复;
  3、自2020年12月2日开始,在信访局网站的多次投诉均转至第三方“哈尔滨市水务局”。
  最近,我收到黑龙江省信访局回复,该回复写明:1、“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是工作人员选择的“固定模板”,不是人员编写的;2、强调,窗口接待的工作人员是“住建局住中心值班人员,是他们填写的“模板”,与黑龙江省信访局工作人员无关;3、信访人出示是一个“意见书”,未出示“复查意见书”;4、告知信访人不要越级上访。
  我想对上述所谓的“回复”请教一下黑龙江省信访局工作人员,1、“复查期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是人员编写也好,是选择“固定模板”也罢,这和编造谎言有什么区别吗?你们选择该“模板”的依据是什么?又有多少个省内像我这样弱势群体,在疫情严重时期冒着风险,抱着希望远道而来,却被你们不负责任的“固定模板”、谎言无情的拒之门外,有怨无处申?
  2、回复里强调,是住建局住中心值班人员不是信访局人员接待的。老百姓到黑龙江省信访局是进行投诉、维权,无论你们是本单位工作人员也好,还是驻中心工作人员也罢,连起码的责任心都没有吗?这是渎职。并且,当时窗口接待人员要录入信息的时候,进来一个戴眼镜的人进行阻止,并窃窃私语。此人我在省信访局见过,他就是省信访局工作人员。真心希望黑龙江省信访局,不要为了推脱责任再一次编造更大的谎言。
  3、说我当时拿的“意见书”,未出示“复查意见书。我在历次投诉都是针对“复查意见”有异议,才进行投诉。该“复查意见”里表明是依据哈尔滨市信访局“专家”捏造的“事实”进行答复。我不拿“复查意见书”去黑龙江省信访局进行投诉还有什么意义?既然你们记得这么清楚,请问,我当时拿的是什么“意见书”?
  4、让信访人不要越级上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力。
  《信访条例》第十条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我去黑龙江省信访局信访是针对哈尔滨市信访局“专家”捏造“事实”进行投诉。
  黑龙江省信访局作为哈尔滨市信访局上级业务主管单位,信访人依法依规走访投诉不构成越级吧?

  黑龙江省信访局的回复是在推责,是为了回复而回复,没有对工作失职进行追责,没有对给信访人造成的伤害而歉意。黑龙江省信访局相关人员对本人2020年5月份的信访问题,没有依据《信访条例》认真调查,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是否构成渎职、乱作为?
  《信访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信访条例》在法律责任里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六条对信访部门失职、推诿扯皮等也有明确规定。

  回复里,本人没有找到,对信访人2020年12月份投诉“信息公开”,及将信访事项转至第三方哈尔滨市水务局的问题进行回复。没有对本人5月走访进行答复。
  黑龙江省信访局此次回复有甩锅“临时工”的嫌疑”。
  期待黑龙江省信访局能认真对待信访人的投诉,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让信访人走信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