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6月10日晚22时发生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司机张某驾驶开着大灯的白色凯美瑞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从爆迪门口共同追赶被害人至浙江村东口,致被害人体力不支倒地后,在张某车辆灯光照射下,犯罪嫌疑人用砍刀、棍棒对被害人进行砍打,致使被害人重伤倒地不起。后司机张某主动召唤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车逃离。
  现桃城区法院一审判决,卢云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系“故意伤害罪”,而司机张某仅仅为“窝藏罪”!
  被害人家属质疑一审判决不公,遂向桃城区检察院申请抗诉。桃城区检察院断然拒绝被害人的抗诉申请后,经被害人家属媒体曝光求助,桃城区检察院又支持了被害人的抗诉请求,但仍然坚持认定此案中司机张某的罪名为“窝藏罪”。
  对此,被害人家属经咨询法律界专业人士后,认为本案中从多处细节中可以认定张某具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事实如下:
  一、司机张某事前与卢云等犯罪嫌疑人吃饭时即知晓要去爆迪的目的。庭审中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张金某(凯美瑞车主)供述“我喝多了,没法开车,就把车钥匙交给了张某,让他一起跟着去”!但庭审中司机张某一会儿辩称“我之所以开张金某的车是因为他喝多了,我替他开车”!一会儿又辩称“我去爆迪的目的是为了把车还给张金某,天晚了,我想回家”。
  呵呵!前后矛盾不攻自破!可笑的是法院竟然采信了,而检察院竟也不反驳!
  二、在其他犯罪嫌疑人追砍被害人的过程中,司机张某驾车从爆迪门口一直追赶被害人至浙江村东口。庭审中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张金某等均对此予以证实,并且说“知道车上是我们的熟人”、“打人现场很亮,有车灯照着”、“打人时那辆车离我们10米左右”。而庭审中司机张某则辩称“知道有人往前跑,但不知道他们(打人者)在干什么”、“我是开车跟着的,没有追”、“当时看见他们(打人者)不走了,我也就停车了,但没有看清他们(打人者)是否在打人”。
  呵呵,被害人被砍打的现场距司机张某车辆不过10米左右,而且有监控录像为证,在明亮的车灯照射下,司机张某“竟然没有看清他们(打人者)是否在打人” 。如此脑残的回答,可笑的是法院竟然采信了,而检察院竟也不反驳!
  三、被害人重伤倒地不起后,司机张某主动呼唤其他犯罪嫌疑人上车逃离,并途中停车以便凶犯将砍刀等凶器抛掷河中。
  呵呵,“明察秋毫”的法院和检察院据此第三条“以司机张某事后驾车载着犯罪嫌疑人离开”为名定司机张某为“窝藏罪”!

  鄙人点评:
  本案中,司机张某明知去爆迪是打人,并在追赶被害人过程中和砍打被害人的现场见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后仍旧放任犯罪的发生,明知其他犯罪嫌疑人所实行的是犯罪行为和这种犯罪行为将要产生的危害结果,明知自己所实行的行为是帮助实施犯罪的行为,仍为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和完成犯罪创造便利条件,以便其他犯罪嫌疑人能够顺利地完成犯罪。
  由此可知,司机张某已经有了事实上的事先通谋之行为,应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