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任燕的控 告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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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告 书
控告人:任燕,女,汉族,1959年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张村镇菜园桥东村新编52户,联系方式:13966881287。
被控告人:苏维丽,50多岁,中共党员,亳州中级法院法官 ;
被控告人:魏国钧,男,50多岁,中共党员,利辛县人民法院院长 ;
被控告人:王建华,男,53岁,原利辛县法院民庭庭长 ;
被控告人:王兆宽,男,50多岁,原利辛法院法官(现已死亡) ;
被控告人:程实,中共党员,利辛法院院长助理。
申诉人任燕于2003年5月,被拖进一场由于顺义及前夫夏清峰三人精心设计的恶意诉讼案件之中。在漫长的诉讼中,由于主办法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对该案关键证据被伪造的事实置之不理,案件被违规发回重审四次,造成案件审理长达十二年之久,市县两级法院50多名法官参与审理过此案,开庭17次之多。给控告人造成了精神和生活上的打击折磨及经济上的严重损失。现对利辛县法院就此案的处理结果不服,特提出申诉、对相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
控告请求:
1、依法追究亳州中院主审法官苏维丽、利辛县法院院长魏国钧、利辛法院院长助理程实及相关责任人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法律责任。
2、依法追究于顺义、夏清峰二人恶意串通、伪造虚假证据,企图通过恶意诉讼非法占有控告人合法财产之诉讼欺诈的法律责任。
3、依法追究于顺义、任莉华二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的刑事责任。
4、依法判令恶意诉讼炮制者于顺义、夏清峰及相关责任人,赔偿近十二年来因恶意诉讼给我造成的:门面租赁收益16万元;误工费30万;诉讼费用27万元及我母子三人的精神损失费30万,共计103万元。
申诉事实及理由:
2002年我与前夫夏清峰离婚,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淮民一终字第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将两子女判给我抚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利辛县张村镇文州街的二层六间楼房判给我所有。判决生效后我依据判决书于2003年4月将上述房产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本想着,苦恼的婚姻结束了,可以带着两子女开始新的生活。谁知我的噩梦才刚刚开始。就在我刚刚办理完房产证的一个多月后,我前夫夏清峰由于不甘心房屋判给了我,便伙同当地的村匪恶霸、地头蛇于顺义夫妇伪造借条,精心策划了一场虚假诉讼案!自此近十二年时间我都被这场梦魇般的虚假诉讼压得喘不上气,整天疲于应诉、上诉、申诉,上访。我带着年幼的孩子过着痛苦不堪的生活。
(一) 2003年5月29日,于顺义以夏清峰及我为被告向利辛县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夏清峰、任燕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夏清峰先后向其借款129000元,由于被告无力偿还债务,就以其张村镇文州街二层六间楼房折抵借款,并于2002年10月26日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后又支付给夏清峰现金3000元。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偿还所欠借款132000元。并提供了于顺义与夏清峰事前伪造的借条三张(分别为:2000年2月5日借款45000元 ;2000年10月8日借款30000元;2001年2月15日借款54000元),收条一张(2003年3月16日收款3000元)。妄图通过诉讼欺诈,达到非法占有我财产的目的。但这一次诉讼于顺义、夏清峰没有得逞。利辛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于2003年12月1日作出(2003)利民一初字第1303号民事判决,判决夏清峰偿还其个人借款132000元,我不承担责任 ;其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但这二人却不依不饶,揣着伪造的借条,恬不知耻的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亳州中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04年6月10日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二)案件发回后,利辛县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05年2月25日,居然根据真实性尚有疑问的证据做出了(2004)利民一初字第2514号判决,判决:夏清峰与我共同偿还于顺义人民币129000元,我与夏清峰互负连带责任。对此我当然不服!我向亳州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亳州中院于2006年1月28日作出(2005)亳民一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拿到这个终审判决时,我整个人像掉进了一个冰窟,大脑一片空白,手脚发麻。真有种叫天不应,喊地不灵的绝望。对于这些我毫不知情的虚假借条,如果司法机关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依据法律之权威委托有关机关通过技术鉴定就能甄别出真伪,揭露恶意诉讼的骗局,还无辜者以清白,惩治违法者。但可惜的是我们的父母官并没有掌握好法律的天平,使本案争议的事实飘忽不定,欲盖弥彰。个中理由不得而知,耐人寻味。
(三)接到亳州市中院的(2005)亳民一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我几近绝望,整日以泪洗面。拿着判决书心中委屈和愤慨致使我一度病倒。但天生不服输的我始终有个信念:终究邪不胜正!于是我拖着带病的身体,四处上访求援。后经懂法人士指点,我依法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受理我的申诉后,对该案卷宗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我申请亳州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对本案的四张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了比对鉴定。通过鉴定说明当事人于顺义提供了虚假证据。且认为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亳民一终字第277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依法再审。(四)亳州市中院依据省高(2007)皖民一检字第4号函于2007年2月2日作出(2007)亳民一监字第17号民事裁定决定再审,中院再审后作出(2007)亳民一再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利辛法院重新审理。这时我再次看到了公正的曙光,谁知利辛法院于2008年6月5日作出(2007)利民一再初字第10号判决书,判决与再审前生效判决内容如出一撤,依然判令我与夏清峰互负连带责任,共同偿还于顺义人民币129000元。我依然不服,再次向亳州中院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8)亳民一终字第22号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利辛法院重审。2009年3月26日利辛法院重审后改判:夏清峰偿还借款,我不负责任。改判后于顺义又上诉,亳州中院又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利辛法院重审。案件至此已历时6年,发回重审4次之多。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明白人不难看出,法律的威严在某些司法人员眼中已经一文不值,审判已经成为这些人掌中的玩物,一个简单的案件被市县两级法院的某些法官老爷们像皮球一样踢来踢去。这是赤裸裸践踏法律的的行为。本该在二审程序就能够解决的纠纷被屡次发回重审,导致诉讼迟延、增加当事人诉累和审判资源消耗。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损害了审判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
(五)2011年,利辛县法院对该案再审期间,应我要求委托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再次对该案证据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证实几个借条形成时间相近。足以证明这几张借条有问题,即我与夏清峰的离婚案件,在2002年12月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我们离婚后,夏清峰于2003年仓促之间打给于顺义的假借条。这让我再次看到了胜诉的希望,心想等这次胜诉后就可以追究夏清峰、于顺义的法律责任。终于可以为这么多年的委屈和艰辛讨一个说法。然而,不幸再一次降临我,在这关键的时刻被利辛法院告知:本案主审法官王建华保管的卷宗中4张关键的证据(借条)丢失了。并告知我,原审原告于顺义申请撤诉,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于顺义撤回起诉。并以维稳的名义“奖励”于顺义40万元。然而于顺义起诉的数额仅仅是132000元,利辛县法院却给了他40万元,这真是冒天下之大不韪,滑稽之至!对于一个伪造证据,制造虚假诉讼的违法者,没有法律制裁,却有奖金“礼遇”。不知是法官老爷们和于顺义等人”友谊”深厚呢?还是为了掩人耳目,掩盖其之间肮脏交易的封口费呢?如此司法,怎能服人?如何维稳?
得知原始借条丢失,我非常震惊,也很诧异。为何整个卷宗没有丢失,偏偏丢了4张的借条呢?为何早不丢晚不丢,偏偏在长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出来后丢失呢?为何于顺义早不撤诉晚不撤诉,偏偏等到鉴定意见证实其借据虚假性的时候撤诉呢?这中间到底有什么不可告人的秘密?在我的强烈要求下,利辛法院处理了主办法官王建华,对其以玩忽职守罪逮捕羁押。但是,区区一个王建华难道能操纵市县两级法院长达近十二年的司法诉累吗?枉法裁判,玩忽职守。。。。。到底还有多少人知法犯法,玩弄法律,至今逍遥法外?请求上级司法机关彻查!严惩玩弄法律者,维护法律之尊严!长城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再次证实了4借条是虚假的,是伪造的证据。这是一种严重藐视法律的行为!请上级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伪造证据,妄图通过虚假诉讼达到侵占他人财物目的的违法者相关法律责任。
另外,自2003年以来,于顺义、任莉华夫妇无视法律,强行霸占我的房屋,使我有家不能回,不得不多次报警求助。2003年5月,于顺义夫妇强行将我房屋门锁砸开,将房子租给他人使用;2004年3月于顺义夫妇将门锁砸开,让别人侵入我房屋;2004年4月,于顺义将我家中的生活用品砸坏扔入河中,强行进入房屋,长期占有(将房屋租给他人,收取租金16万元之多)。此房屋我已办理房产证,是合法产权人。于顺义无视法律,非法侵入他人合法住宅,情节严重,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侵犯住宅罪,应依法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
十二年来,我收到判决书、裁定书数十份,开庭多达十七次,(每次开庭主要原告于顺义、主要被告夏清峰均不到庭)。我一个弱女子带着俩孩子被无端的诉累折磨近十二年,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近80万元。为了这场官司我倾家荡产,四处举债,长期颠沛流离,疲于奔命,苦不堪言!现整个案件事实已真相大白,我恳请上级司法机关,依法彻查该案。依法严厉惩治违法犯罪分子,支持我的合法诉求。还民以公正,还社会以正义,还国家以法治,以正法律之名!跪谢!
此 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控诉人:
2013年2月29日
附:1。2002年至2012年期间亳州利辛两级法院出具的诉讼文书集合复印件一份。
2。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技术科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
3。安徽省人民检察民事院抗诉书复印件一份。
4。北京长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文书复印件一份。
5。证明于顺义夫妇非法侵入住宅材料一份。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