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枉判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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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李云仙、红河森泰矿业有限公司(简称森泰公司)、董泽林合同纠纷一案,刘福清系负责该案的独任审判法官。
2020年11月9日,弥勒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20)云2504民初3016号民事判决书。刘福清法官在该案的审理中,不能秉持客观、公正、依法和居中裁判的基本原则,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极为严重,不能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对于已经当事人确认的基本事实视而不见,偏听偏信,刻意、无底线地偏袒李云仙、森泰公司和董泽林等本地当事人,肆意剥夺原告的诉讼权利。
一、诉讼程序方面存在多处违法情形
1、本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众多,仅判决书列举的就有原告方提供的8组证据、被告提供的13组证据,刘法官却不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证据规定”的要求,在庭前组织证据交换,明确争议焦点。
2、对住所地在弥勒的三名被告,纵容其当庭进行证据突袭。由于庭前未组织证据交换,导致庭审举证过程混乱无序。三名被告先是当庭撤回庭前提交的证据,接着又提交了新的证据。在原告当庭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刘法官既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责令被告说明撤回证据和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新证据的理由,又没有就被告当庭提交的新证据给原告合理的答辩期限或者进行释明。而是对被告的撤回证据、提交新证据行为一概允许,不闻不问,径行开庭审理并要求上诉人继续进行质证,纵容被告的证据突袭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被告存在逾期举证的行为,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的逾期举证行为未作释明和处理,一审法院违反了法定程序。
二、一审判决中对双方的《合作协议》等的表述中,存在多处与经双方当事人庭审质证一致确认的协议内容不符之处,不能真实再现事实原貌,有明显的篡改协议内容、偏袒被告之嫌。
三、李云仙当天提交的所谓2019年9月24日其与林本栋签订的《协议书》。在开庭前提交的证据中没有,开庭时突然提交。尤其是要指出的是:该证据显属伪证。李云仙为达目的伪造证据,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应当受到制裁
四、一审判决书中存在多处错误,判决认定的事实、案件的定性都明显背离客观事实,在此基础上错误地作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在诉讼程序、证据提交、证据认定和采信、案件定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最高法院要求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宗旨和愿景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完全落空。恳请上级部门对此案存在的诸多问题予以全面彻查,对于其中是否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形予以全面彻查,真正将践行执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理念落到实处。
详查(2020)云2504民初3016《民事判决》和举报弥勒法院法官刘福清的材料。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0-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