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有一家五口人三口没有口粮田,政府‘造假土地证书’侵占耕地获利拒绝归还
  联名控告人:王国喜、付相山、曹代等,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东杜尔基镇明星村(以下简称‘农民代表’)
  委托代理人:于国福,(以下简称‘笔者’,互联网实名举报人、著名网媒“于国福有话说”作者。
  第一被控告人:隋维钧,职务,突泉县县委书记,地址:突泉县县委
  第二被控告人:屈振年,职务,突泉县人民政府县长,地址:突泉县人民政府
  第三被控告人:陈德江,职务,突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地址:突泉县国土资源局
  控告事项:
  1、控告人、代理人根据相关客观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相关条款规定(见附件:相关法律依据),向内蒙古自治区 巴特尔提出公开控告,请求监督查处案件;
  2、请求监督返还控告人村民组集体土地经营权。
  事实与证据
  2013年1月3日,笔者接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东杜尔基镇明星村三分之二联名村民授权委托,对兴安盟突泉县核颁没有土地主件的假土地证,侵占明星村集体农用地,造成农民生活水平严重下降案件,依法舆论监督、控告、跟踪维护村民合法权益。
  
  
  
  
  

  1、根据委托人提供担保证据,明星村土地总面积平面图中被侵占的土地位置(见附件:第一组证据)。2、根据委托人通过土地部门复制的“突泉县人民政府2002年《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卡》等文件(见附件:第二组证据)”。3、根据杜尔基镇政府提供的由填证机关“突泉县国土资源局”和发证部门“突泉县人民政府”突集用(2006)字第1537号《集体土地使所有证》和突集用(2011)字第167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见附件:第三组证据)。
  
  
  
  
  
  
  
  
  
  
  
  
  
  
  
  
  
  

  综上,根据“第二组证据登记记录资料,证明位于明星村集体农用地,地号:024—403—017;图号:88—12、13、20、21;座落:杜尔基镇明星村;权属性质:集体;权利人:明星村;土地证号:017;归户卡号:024、403、017。”和“第三组证据登记记录资料,证明座落:杜尔基镇明星村;图号:88—12、13、20、21;用途:农用地。”的客观事实记录对照。可以证明第一组证据和第二组证据所记录的是同一块集体农用地。依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四)土地登记审批表;(六)土地登记簿(卡)…。第六十五条规定: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的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证明本案有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的明星村村民才是该块集体农用地的合法使用经营者。同时,证明第二被控告人和第三被控告人填写发证的第三组证据《集体土地使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是没有《土地登记卡》土地登记的主件的假证,应依法予以撤销,返还给本案有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的明星村村民。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 巴特尔
  联名控告人:王国喜、付相山、曹代等
  代理人:于国福
  2014年9月3日於北京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款:
  土地登记规则(摘要)
  第五十九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土地登记收件单;(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四)土地登记审批表;(五)地籍图;(六)土地登记簿(卡);(七)土地证书签收簿;(八)土地归户册(卡);(九)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十)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十一)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决定书等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
  第六十五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的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