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钢物流捏造事实恶意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曹妃甸法院审判长张超违法程序枉法判决
  《唐钢物流》发包转包工程故意拖欠工程款
  唐山曹妃甸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钢物流》,2012年12月21日,将本公司一期工程,以合同形式发包给天津一建,转包给《承德宏宝》,又转包给第四人陈生慧承包,陈生慧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工程进行施工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唐山市两级法院依法判决并作出执行裁定
  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判决: 2018年1月22日作出了(2015)曹民初字第559号判决。本院从唐钢物流委托的唐山裕祥卓一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调取的竣工结算文件载明,承德宏宝上报唐钢物流的结算价格为16260085。85元。按照通用条款第67条约定,该结算文件已经由承德宏宝,提交唐钢铁物流超过28天,唐钢物流尚未提出核实意见,应视为唐钢物流认可该结算材料。尚欠陈生慧工程款4669690。84元,扣除工程质保金和保质期发生的维修费用,应向原告陈生慧支付工程款3440672。14元。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唐钢物流在接受承德宏宝提交的结算文件后,将结算文件提交审计机关,直至陈生慧起诉,该审计机关仍未出具有效审计结论,且唐钢物流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正当理由,故一审法院以唐钢物流未在约定期限内向宏宝建筑提出异议为由,判令按宏宝建筑结算数额认定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妥。
  2018年9月3日作出了(2018)冀02民终443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山市中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冀02执18088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山曹妃甸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9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唐钢物流恶意提出异议诉讼执行裁定被撤销
  唐钢物流提出异议诉讼;唐钢物流,向唐山市中院执行局提出异议,申请中止执行的理由是,法院冻结我公司390万没有事实依据,超出判决要求给付原告工程款的数额。
  唐山市中级法院执行局蒋志勇在执行局长董秀军的指使下,作出了(2018)冀02执异10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冀02执1808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将已经冻结的唐钢物流账户存款390万元解冻,使被执行人唐钢物流逃避了清偿责任。
  唐钢物流提出再审申请被驳回
  河北省高级法院驳回唐钢物流再审申请;《唐钢物流》为了逃避支付拖欠工程款责任,向河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审理中未就诉争工程造价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二审认为其在二审中提出已过举证期,并驳回其申请并无不当。因再审申请人在接受宏宝建筑提交的结算文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一、二审法院认为应以宏宝建筑结算数额认定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
  2019年4月18日河北省高级法院作出(2019)冀民申679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唐山曹妃甸钢铁物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唐钢物流捏造事实虚假诉讼逃避债务
  审判长张超违反程序推翻三级法院生效判决
  唐钢物流因将本公司工程发包给天津一建,转包给承德宏宝,由第四人陈生慧垫资施工。由于发包企业工程业主《唐钢物流》未全额拨付工程款,造成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款案件,工程承包人陈生慧依法将发包方唐钢物流,承包方天津一建,转包方承德宏宝,诉至曹妃甸法院。
  在唐山中院执行局长董秀军的保护下,即未恢复对唐钢物流的执行程序,又未对唐钢物流采取任何惩戒措施。但就本案诉争涉案工程造价款16260085。85元的问题,唐钢物流认为三级法院判决不合法,将天津一建作为被告,重复诉至曹妃甸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曹妃甸法院审判长张超,就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相同,诉讼请求相同的案件,违反程序受理此案,重新审理三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案件。
  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冀0209民初6号,判决确认原告唐钢物流与被告天津一建签订的《唐山曹妃甸钢铁物流有限公司通用码头一期工程辅建区(三标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8742166。96元。故意推翻了三级法院的生效判决,构成重复起诉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解释和《刑法》之规定,我认为,唐钢物流就诉争工程造价结算文件提出审计,一审未提交证据,二审提交证据已经超过举证期限,再审没有新的证据提交,唐钢物流在举证期限内尚未提出核实意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应视为认可该结算材料。
  唐钢物流一审败诉,二审、再审被驳回,在唐山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对其未采取任何执行和惩戒措施的情况下,故意违背转包给承德宏宝的事实,将天津一建作为被告,承德宏宝列为第三人,对“承德宏宝2014年上报的结算材料不予理睬。故意捏造以多次发函和快递回执单为证据催促被告提交全部材料为由,重复起诉到曹妃甸法院重新立案,重新审理,重新判决。从以上事实来看,唐钢物流上诉、申诉、提出执行异议和重新起诉的理由系捏造事实,虚假诉讼,符合《刑法》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的要素,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从重处罚。
  我认为,曹妃甸法院审判长张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以下“犯”上,故意徇私枉法、枉法判决。故意推翻三级法院生效判决,公然违反常识和法治原则荒唐的背后,涉嫌有人指使或有更大的利益所在。
  由于唐钢物流恶意提出异议,编造虚假事实上诉、申诉、再次虚假诉讼和唐山中院执行局长董秀军拒不执行三级法院生效判决,使工程承包人陈生慧手拿生效判决四年未实现权益,给陈生慧和农民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恳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唐山市中级法院、曹妃甸法院采取监督、督办、追责程序。
  责令,唐山市中级法院恢复执行程序。责令,唐钢物流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款。并追究唐钢物流拒执罪、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依法对执行局长董秀军,审判长张超等人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彻底清除政法队伍中的害群之马。

  举报人; 陈生慧
  电话:15081573011
  2021年0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