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梳理一下整个事情的脉络:
  2007年10月5日晚8点半,杨佳骑着自行车受到警察1342的盘查,杨佳不服,发生争执,警察要查看自行车凭证,杨佳出示了租车凭证,警察说看不清,
  民警:请拿租车凭证交给我,你拿着纸这么远,我能看得见吗?
  杨佳:你看不见执什么法啊?
  (不明白,已经出示了租车凭证,证明自行车合法,警察为什么还要盘查。已经失去了盘查的理由,盘查还合法吗?是否有可能是因为杨的傲慢和不合作amp ;8226 ;amp ;8226 ;amp ;8226 ;amp ;8226 ;amp ;8226 ;amp ;8226 ;)接下来,警察又问杨佳姓名和住址。
  
  民警:那你有没有义务告诉你叫什么名字?
  
  (注意:警察在盘问杨佳的时候,没有先出示自己的执法证件。《居民身份证法》《人民警察法》都要求警察在查验盘查公民时先出示自己的证件。从这一点上看,警察程序违法在先。)
  民警:在法律的前提下,请你配合检查!
  (警察也没有具体告知杨佳涉嫌哪一条法律)
  从8点半开始,在路上争执40分钟,9点10分,带到派出所,10点15分,开始做笔录,11点,笔录结束。做笔录期间,警察向租车公司核实,确认杨佳的自行车确系租用后,对杨佳予以放行。整个盘查工作于10月6日凌晨2点结束。(不明白,11点对杨佳予以放行,为什么又盘查到次日凌晨2点。这三个小时在盘查什么?杨佳出示了租车凭证,警察又打了电话予以了核实,为什么多盘查了3个小时?这算不算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最后,杨佳在派出所的长凳上躺了一夜,醒后直接乘车返京。
  
  作为一个普通的守法公民,谁遇到这样的事情还能心平气和?其实,在杨佳出示租车凭证的那一刻起,警察就已经失去了对一个公民的盘查理由。
  
  回京后,杨佳多次通过信访件、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安部、上海市公安局和闸北公安分局督察部门投诉,认为自己不该受到盘查,且遭到警方殴打,提出开除相关民警公职、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和当时电话费1万元的要求。
  上海公安督察部门称,经过认真核查,认为民警执法依法有据,无不当之处。警方还曾在2007年10月和2008年3月两次赴京,对杨佳母子进行法制宣传和疏导劝解工作,但未达成和解。据杨的家人表示,第二次上海警方曾表示愿给杨佳1500元,但不承认有错,被杨佳拒绝,之后双方有过几次电话沟通,都没有效果。
  
  (不明白,有现场录音,为什么督察部门意识不到警察执法的程序错误,杨佳向那么多部门投诉,为什么没有哪个公仆真正的管一管?第二次愿意给杨佳1500元,为什么不承认有错?如果警察能认识到自己执法的错误,也许不会是这个结果amp ;8226 ;amp ;8226 ;amp ;8226 ;amp ;8226 ;amp ;8226 ;)
  
  微博上为什么有这么多网友同情杨佳?为什么?凡事不会空穴来风,希望杨佳能为我们争取来人权。
  
  借用一位网友的话作者:沙漠多多 回复日期:2008 7 10 19 :40 :40 
  
  你想过没有
    如果你是杨佳,或者更严重一些,你是孙智刚
    
    就因为没有带暂住证,或者身份证,或者因为租个车,被抓进去打死或者说抓进去了解情况6个小时?
    
    你再说国人心理阴暗吧
    
    大家同情他,因为我们同为鱼肉,我们的权力时时刻刻被侵犯
  
  
  《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一)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四)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人民警察法》
  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大家可以对比一下,杨佳是不是非常符合上面的情况,警察的执法到底合不合法。)
  此文的事实材料来自http :news。qq。coma200807080000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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