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政府无法无据乱作为强权严重腐败剥夺残疾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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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书
义乌市政府无法无据乱作为,严重损害百姓利益
金华市中院浙江省高院狼狈为奸,助纣为虐等于践踏法律尊严 !
致:中纪委 最高检 最高法 全社会广大维护正义的新闻媒体和拥有舆论抨击监督的网民们
我是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陶界岭的村民朱益锋,生有3个子女。在我村旧村改造的时候,我以我和我三个子女的名义向村委会提交住宅用地申请表,并由村旧改办填写了四个人的名字(即:我和三个子女)提交到政府部门批示,根据义乌市政府关于我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第四条第2 项以及2013 年12 月24 日义乌市政府最终作批示时己实施的义政发【2009】84号旧改政策文件中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第二项:四个人属于中户理应审批给我126 个平方米。
因为他们的不作为和乱作为,审批给我108个平方 ?(附:涉案批文)我问他们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他们的回答是因为我前妻原来在她自己农村享受过,要到我这里扣除18个平方。
我再问,扣除的政策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呢,他们哑口无言,躲避回答。
所以我只能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维护作为草根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进行行政复议,进行起诉,起诉不服进行上诉。我花费的心血,花费的精力,花费的财力,一个一个行政单位跑,一个一个领导办公室跑,不管刮风下雨,不管晴天太阳烤,作为一个残疾人,我不说其中的辛苦是不是需要他们知道和理解。换来他们的只是冷眼对待,熟视无睹,蛮横的鄙视和难缠的刁民的唾弃。
金华中院(2014)浙金行初字第48号 ;浙江高院(2014) 浙行终字第226 号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简直荒谬可笑。(附,判决文书)实在无话可说,东拼西 凑文字,没有任何的法律常识,也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支撑的情况下,作出如此低级的判决。我相信写判决书的法官自已看了都会觉得相当可笑。
2014 年l0月23 日上午9 时浙江省高院第八法庭开庭 (2014) 浙行终字第226号庭审结束主审法官惠亿刚起立被告诉讼代理人上前当庭开展行政干预说 :今天受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金洪卫委托,回去要给个交待,网上要查询的,叫我们怎么弄,市里没办法弄,还有法制办主任朱彤也知道的。(附 :光盘庭审全程录音,行政干预对话在1小时44 分41秒处开始)由此可见是得到过义乌市政府领导的关怀,是法官们的助纣为虐,极力奉承拍马。不是得到过关怀作为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作为高等高端人才的法官,作为熟知法律知识的法官,作为有法律良知的法官,他们一定是做不出这种连自己看了都十分可笑的判决。二审判决文书为何至今不予公开?终审判决显然存在严重猫腻与不公。
综上事实涉案审理存在如此严重的徇私舞弊,徇情枉法,办理关系案,人情案与存在严重腐败行政干预的枉法裁决我实名申诉,并寄至申诉书和行政抗诉书予北京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申诉状予最高人民法院,以及行政再审申请书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至今未予以任何的书面或电话回复,根据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法新审判监督法则行使职能,是最高检,最高法和浙江省高院的行政不作为或已经在违法了希望引起上级部门的足够重视,还我们老百姓一个实实在在的公道,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不是要等到所有事情都无法挽回,你们才来着手处理,出手严管 ;不要等到冤屈加深致使行政争议矛盾的不断升级家庭社会关系急剧恶化,你们才来关注重视与督办落实!!!!!!
此 致 中纪委 最高检 最高法 全社会广大维护正义的媒体和拥有舆论抨击监督的网民们 申诉人: 朱益锋
2017年5月8日
行政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朱益锋,系(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义乌市福田街道联平村陶界岭小区53栋1号,电话13967407117。
被申请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马塍路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猛,院长。
申请人不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 浙金行初字第48 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 浙行终字第226 号行政判决。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胡乱判决,更存在严重的行政干预等违反诉讼程序行为,特申请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监督职能,提出抗诉。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 (2014)浙金行初字第48号、(2014)浙行终字第226 号
行政判决。
2、判决撤销第1 项后责令义乌市人民政府补批朱益锋户农村住宅用地18平方米。
3、一审二审案件的诉讼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义乌市政府最终行政批示108平方米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旧改政策错误。
1。我是义乌市稠城街道联平村陶界岭的村民朱益锋,生有3个子女、在我村旧村改造的时候,我以我和我三个子女的名义向村委会提交了住宅用地申请,并由村旧改办填写了四个人名字(即:我和三个子女)的用地申请表和申请报告提交到政府部门批示,根据义乌市政府关于联平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第四条第2项以及2013年12月24日义乌市政府最终作出批示时适用实施的义乌市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旧改文件第十四条第四项和第十九条第二项:(附 :涉案旧改政策义政发【2001】113号义政发【2006】55号 ;义政发【2009】84号法律依据关键的字体有红色标注)4个人属于中户应审批给我126个平方米。而市政府无旧改政策与本村旧改细则明文条例已享受要扣除的法律依据上作出了批示108 平方米,明显存在少批了18 平方米。
2.义乌市政府自2001年颁布实施义政【2001】113号旧改政策后,相继出台了两个旧改政策,即义政发【2006】55号和义政发【2009】84 号旧改政策,两个旧改政策中明文规定了旧改实施当中对于已享受新社区建设用地对象的审批标准,2006年7月15日市政府颁布实施的义政 【2006】55号文件中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 年7月15日起 施行。义政【2001】113 号文件同时废止。而市政府批复给稠城街道联平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时间是2007 年5 月21日,证据显示于批复文件号稠城街办【2007】51号关于批准稠城街道联平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页下发时间与盖公章处,同时该页批复通知中还显示 :如该细则内容与上级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很显然义乌市政府涉案最终的行政批示适用义政发【2001】113 号旧改文件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属于适用旧改政策错误。
3.根据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依法批准旧村改造并开工建设的村级组织;已经市政府下文批准旧村改造的村级组织;或者村庄建设规划、实施细则、分户报批已批准且建设用地已落实的村级组织,允许按原批准方案执行。这里特别说明并提供一份关于联平村旧村改造使用耕地审批情况说明附(复印件),从该情况说明件很明显看出联平村自2009年启动旧村改造后2011年2月21日起直到2013年6月20日落实完村旧改建设用地,根本不具备允许按原批准方案(即义政发【2001】113号旧改政策文件)执行 ,所以也充分证明义乌市政府涉案最终的行政批示行为适用旧改政策错误。
二、就我家目前的人口存在状况,无论国家现有的法律还是地方法规或是义乌市政府的规则,都只能按照126平方来批示,不存在任何冲突和矛盾。
1。2012 年12 月24 日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中关于稠城街道井畴村于2010 年12 月23 日最终作出行政批示的已享受建设用地报批情况的两户根据义乌市义政发【2009】84号政策文件来执行处置,由此充分说明了义乌市政府部门在旧改报批实际审核操作当中是以人为计算单位进行报批的,从该公开专栏可以明显的看出 ;即申请户报批实有在册人口4个人,属于中户,其中妻子已享受新社区建设用地按政策在迁入地不再安排建设用地,因此不再计算报批人口,由申请审批对象的4 个人变成3 个人,按照义政发【2009】84号政策第十九条:第一项 :1 3人的小户安排安置基数108平方米以内,所以可计算3个人只能安排108平方米,涉及到本案我在提交申请报批时就知道妻子己经享受了建设用地就没有把她列入到申请表中,义乌市政府最终作审批时审批表中也是我与我三个子女的名字同时也是适用实施的义政发【2009】84号旧改政策审批,因此前妻属于已享受不能再计算安排报批人口,所以可计算人口我与三个子女共计四个人申请报批按政策属于四个人的中户理应批示给126平方米。
2。义政发【2009】84号旧改政策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均以本办法为准。此条表明联平村旧村改造2007年5月21日批复时是依据【2001】113号文件(且从批复时间截点上依据旧改政策存在错误)中的以户为单位报批但末对己享受的对象作明确显然与我涉案最终审批时适用实施的义政【2009】84号文件中第十四条第四项已享受新社区建设政策的对象,今后因婚嫁等原因迁移户籍的,在迁入地不再安排建设用地相冲突的,所以此前联平村批复实施旧改细则和依据义政发【2001】113号文件等规范性文件与涉案市政府最终审批时适用的义政发【2009】84号文件相冲突均以义政发【2009】84号本办法为准。
三、百姓都深知审批申报不能越界政策与法律依据之上,市政府部门审批却强加民意,混淆方向,违背政府制定政策条例,法院审理重点方向更为混乱,依据严重缺乏证据支持,以致错误判决,严重损害并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1。涉及本案当中本人自始至终一直承认前妻已在她自己的村里享受了18个平方建设用地,是属于寺后盛村在她父亲旧改户型里按照她们村的旧改细则享受外嫁女所得,而在案件中被上诉方口口声声按照《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第35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既然强调一户一宅,一户一宅,陈海勤在她自己村庄作为其父亲的一户一宅户型享受外嫁女待遇,反而你政府部门审批却强加民意突破一户一宅土地管理办法,越界政府自己制定的旧改政策:已享受新社区建设用地的对象,今后因婚嫁等迁移户籍的在迁入地不再安排建设用地在联平村朱益锋申报审批的一户一宅户型里混淆审批权限和人口计算概念,显然严重违反了土地一户一宅的管理办法与旧改政策。
2。一审二审法院审理依据照旧照搬,错误的支持了涉案最终被诉的行政行为,并错误的认定被诉行政行为适用政策依据事实清楚法律正确。
3。综上事实以及新证据显示义乌市政府最终的行政批示108平方米适用旧改政策根本没有法律依据。一审二审法院围绕本案审理的重点及证据支持与判决更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请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附证据:
1。稠城街道农建字【2013福】第778号批文以及申请报告一份。
2。稠城街办【2007】51号文件以及联平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一份。
3。稠城街办【2003】83号文件及寺后盛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一份。
4。联平村旧村改造使用耕地审批情况说明书一份。
5。义乌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内容截图一份。
6。义乌市旧村改造暂行办法(义政发【2001】113号文件)一份。
7。义乌市新农村住房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6】55号文件一份。
8。义乌市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文件)一份。
9。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金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1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行终字第226号行政判决书一份。
11。申请人身份证一份浙江省高院二审庭审全程mp3录音一张。
12.申请人向浙江省高院申请再审申请书及省高院单位签收查询单;申请书邮政快递单各一份。
13.一审二审庭审笔录。
以上附件提供均为复印件并真实有效,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请求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
此 致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朱益锋 二O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全国首次上传链接(2014)浙行终字第226号行政案件庭审全程录音以证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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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7-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