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可笑的裁定,袒护被告的谎言——驳青阳区法院执行裁定书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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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从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得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2)青羊执字第818 2号》,主文如下:
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与周银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1)青羊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于2012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以申请强制执行的青羊民初字第3298号民事判决书的主文为:“林国秀的遗产3175879。50元由李富蓉分得60000元,李富明分得60000元,李富华分得60000元,周银安分得137589 ?50元”,上述判决未确定给付义务以及给付的金额和履行期限。该判决无明确给付内容。执行中查明,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的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唐卫东、邓焕云、彭雪东
二0一二年十二月九日
本裁定为袒护被告周银安,唐卫东、邓焕云、彭雪东三个执行 法官可谓绞尽脑汁,使出浑身解数。但读完以后,可说是滑天下之大稽,漏洞百出,荒唐可笑。
第一.从立案执行和终止执行时间看,裁定书确认,立案是2012年5月3日,裁定终止执行是2012年10月8日。强制执行达五个月之久。其间,邓焕云已查明被告周银安隐匿转移58万拆迁款、通过人民银行调取了各大银行是否有周银安的存款,同时冻结了周银安退休金帐号。请问邓焕云等三个法官:如果判决不能执行,为什么立案庭会立案?这说明本案有执行力。难道立案庭立案时没有认真研究判决书有无“给付内容、给付的金额和履行期限”就糊里糊涂批准立案?难道立案庭法官如此糊涂? 法律素质和案件判断力如此之差?我们也在青羊区法院当面质问过你——邓焕云法官:“为什么立案后交给你们执行,你们没说判决书有问题?”你为什么不吭声?
第二、裁定书终止执行的理由是:“判决未确定给付义务以及给付的金额和履行期限。该判决无明确给付内容。” 裁定书的终止理由可笑之处在于:
1、我们认为,就判决而言,我们打官司的目的就是为了分到应得的继承遗产,诉讼请求中的“分割”就是要分到每个人的手中,案件中的“被告”,就是负有支付义务的人,就是责任的承担者,要不怎么叫“被告”?从法律术语的角度讲,“被告”就是“被原告所告,与原告发生利益冲突的人”,就是“可以承担责任的人”。如果按裁定书所说,本案就没有承担责任的主体,这叫什么官司!本案的被告也就不应该在被告席上。
2、青羊区法院执行庭邓焕云等三个执行法官否定本院民事庭的判决和立案庭的立案,纯属是在袒护被告。我们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事项”中写得十分清楚:“强制被申请人周银安分别向每位申请人支付60000元(每人陆万元);强制被申请人周银安向申请人支付已垫付的诉讼费1322元”。就本案而言,这只是一个常规案件,不是什么少见的特殊案件,如果本案判决书没有执行力,立案庭法官会很轻易地发现。立案庭接到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立了案,就说明判决书具有执行力。
3、执行庭唐庭长、邓焕云法官接到立案庭的立案后为什么没有说本案没有执行力?邓焕云执行本案查明被告周银安隐匿转移58万拆迁款、通过人民银行调取了各大银行是否有周银安的存款,同时冻结了周银安退休金账号。在你们主持的所谓的原告和被告调解会上,唐庭长手里拿着本案判决书向被告及子女念判决条文,并向被告解释说:“判决书写得很清楚,应支付原告房屋继承款”,被告及子女当庭没有提出异义。你们为什么没说本案没有执行条件和执行力?几天后,你们绞尽脑汁,使出浑身解数,找出上述理由,能使人信服吗?难道这里面没有猫腻?
第三、我们向青羊区法院起诉的原因就是被告周银安在房屋拆迁中暗中领走夫妻的共同财产635179万元 ,要求法院判定该房产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对财产作了分割,依法归还我们应继承一半的房产。这是非常明确的诉讼请求。青羊区法院判决书也认定了该房产的性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写明了被告周银安已从开发商那里获得635179元拆迁款的事实。执行庭邓焕云法官在强制执行中也查明被告周银安领走并转移了58万元拆迁款,被告周银安就必须依照判决支付我们财产继承款共计18万元。如果你们硬要说判决书没有写明“给付义务以及给付的金额和履行期限。”(我们不这样认为,理由如上述“第二、2”)那也是庭审法官程文为袒护被告周银安有意设计的圈套。其责任在青羊区法院,具体的说,在程文。
第四、从本案提起诉讼之日开始,无论是判决和执行,青羊区法院都在违纪违法,袒护被告。我们认为,庭审法官程文和执行法官邓焕云为袒护被告联手,与被告沆瀣一气,演出了一出荒唐可笑的“双簧”戏。请看下面的事实:
1、判决袒护被告。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们获得的遗产3175879。50元应由我们(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和被告周银安平均分割。即每人分得79397。375元(317589 ?50÷4)。为袒护被告,程文判决为“由李富蓉分得60000元,李富明分得60000元,李富华分得60000元,周银安分得137589 ?50元”((2011)青羊民初字第3298号)。被告实际多分得近6万元,而我们三人每人少分得近2万元,共计少分得6万元(2万元×3=6万元)。其理由是:《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 ? ? ? ? ? ?周银安长期患有冠心病。2011年9月22日,经成都市第三人民医院检查为‘胃窦部充盈缺损,考虑胃癌可能’”,“周银安年逾古稀患有疾病,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我们认为,只有提供几年前,乃至十几年前医院确诊为“患有冠心病”的证明才是真实证据。 “胃窦部充盈缺损,考虑胃癌可能”,是指怀疑有胃癌的可能,不是已确诊是胃癌。庭审法官采信此不实之词,为被告多分原告母亲遗产找理由,明显在袒护被告。被告周银安是成都市退休职工,现每月领取退休金2200多元,享有全额医疗社保。周银安有二男三女,都有住房和退休工资,其中4个子女有私家轿车。这是“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吗?程文用虚假证据和不实之词作出上述判决,明显在袒护被告。如果按照你们的说法,判决书没写明“给付义务以及给付的金额和履行期限。”(我们不那么认为,理由如前),那也是程文有意设计的圈套,让案件不执行。
2、执行袒护被告。2012年8月17日唐卫东、邓焕云精心策划召集我们与被告调解。让没有办理委托代理书的被告的两个女儿、两个女婿、还有一个不明身份的人参加调解,上演一出当庭抗拒执行判决的闹剧。唐卫东、邓焕云千方百计为被告辩解,企图解封被告的社保帐号。调解失败后邓焕云公然违反法纪,将我们委托的代理人蔡尼的电话告诉被告子女周玉明、周兰英(我们的委托代理书有代理人的电话,代理书原件被邓法官收存),被告子女多次打电话威胁、恫吓原告代理人蔡尼,欲将我们代理人置于死地而后快。
3、为袒护被告,庭审法官与执行法官联手,上演一出“双簧”戏。程文对被告两个女儿周玉明、周兰英说:法院判决你们输了官司,你们领走了几十万拆迁款,法院不执行判决,他们(指原告)没办法。执行庭法官扬言,不执行判决,他(指原告)无可奈何,不管告到哪里。民事庭与执行庭联手,与被告沆瀣一气,知法犯法、执法犯法,恣意践踏法律,如此嚣张!
第五、青羊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02)青羊执字第818 2号)的出台是青羊区法官绞尽脑汁,使出浑身解数,为袒护被告出台的。面对青羊区法官肆意践踏法律的严重腐败行为,我们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我们迫不得已上诉和在网上公布本案。本案在网上热传后,青羊区法院给我们打来电话,说“帖子在网上公布案情后,院长很重视。约定11月7日下午召集座谈,讨论本案。”我们应邀参加了座谈,并陈述了上述理由。参加座谈的法官、庭长无法回答我们的质问:“为什么立案庭立案时没有说判决书有问题?你们执行庭执行时没说判决书有问题?”,至于没有写明“给付义务以及给付的金额和履行期限。”这是执行庭袒护被告们找的借口。就按你们荒谬的说法(没有写明“给付义务以及给付的金额和履行期限。”),过错方也在法院不在我们原告。参加座谈的法官、庭长无法否定法院民事庭程文采信被告“胃窦部充盈缺损,考虑胃癌可能”、“属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的虚假证据和袒护被告的事实。至于参加座谈的法官、庭长仍要我们重新起诉,说什么本案一审是分割遗产,二审才是确定“给付义务以及给付的金额和履行期限。”这真是荒唐之极,一个普通的案子要两次庭审,是法院需要再次收取诉讼费,增加收入?还是想进一步袒护被告,推翻本案,让我们胜诉方成为败诉方?参加座谈的法官、庭长一再劝解我们不要在网上发帖,对法院影响不好,又专门与我们的律师座谈,要律师劝解我们不要再在网上发帖。古人说:“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在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20多年的今天,想封口不要我们上诉和网上公布,难啊!我们作为弱势群体,面对强势的法院,我们只有拿起法律和民主的武器,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义、公平,是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面对青羊区法院公然袒护被告、违纪违法的行为,我们不能容忍!在座谈会上,青羊区法院说,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纪违法的腐败现象。我们认为,这种结论为时过早。2007年青羊区法院暴露的领导干部腐败案触目惊心,未暴露之前,你们也可以说青羊区法院办案不存在腐败现象。结果是被人揭发,在异地昆明中级法院审理判刑。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我国反腐倡廉面临严峻形势,要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青羊区法院的法官们难道就生活在真空?廉政建设堪称全国表率?
第六、我们认为,“判决未确定给付义务以及给付的金额和履行期限。该判决无明确给付内容。”完全是胡说八道(理由如上述“第二、2”),即使按照你们荒谬的论断,过错方也在法院。怎能由我们承担责任,要求我们重新起诉。你们可以下达一个裁定书,来明确所谓的“给付义务以及给付的金额和履行期限”。要求我们重新起诉,纯属节外生枝,无稽之谈,目的是在袒护被告。既然青羊区法院执行庭如此明目张胆地袒护被告,我们按你们现在的裁定书再次起诉,即便胜诉,青羊区法院执行庭难道就严格执法?青羊区法院如此拙劣的办案,已失信于民,谁知道你们又在耍什么花招,设置什么陷阱,谁还会相信你们呢?
第七、本案司法腐败十分明显。青羊区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本案的长达近两年的时间中,法官千方百计为被告辩解,指使被告抗法,威胁原告和原告代理人,气焰嚣张。法官程文、邓焕云、唐庭长有收受被告贿赂的嫌疑,应按照中纪委关于廉政的规定,立案审查,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本案在审理和执行的两年中,由于青羊区法院办案的失误,造成我们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青羊区法院裁定书下达后,解冻了被告已封的帐号,为被告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助长了被告抗拒法律的嚣张气焰,使我们耗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和精力,心灵受到极大的创伤。青羊区法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赔偿我们的经济损失。
原告:李富蓉、李富明、李富华
2012年12月31日
附:本文写作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