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命的土地爷纪检委都管不了我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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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2) 并行终字第25号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文字实录。 2002年09月17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原审认定,原告,第三人系兄弟关系,其外祖父在许西村有处住宅0。18亩东西房两间,八四年原告,第三人及其父母共同翻盖,八七年该处院给原告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八九年许西村按照本村规划,对村民提出拆旧建新,上规划线要求时,原告将房屋拆除,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拆旧建新,后经村、乡审查,土地局审批,却向第三人颁发了《农房用地通知书》、《宅基地审批表》。原告当时向有关部门交了旧宅基地使用证。…………”。法庭最终依法驳回了我的起诉。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2004)11号查明认定的事实文字实录。二00四年六日四日, “会议研究了北营街办许西村村民张臻荣宅基地上访案件的有关事宜。会议认为:1989年原黄陵乡许西村委会根据上级拆旧建新政策,对部分村民的宅基地进行报批,在收回张臻荣的0。18亩宅基地使用证后,却未给其上报审批新的宅基地,致使张臻荣至今无固定住所………”。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不予受理。区长办公会议纪要议定内容成了一纸空文,至今不落实。人不能成了无根的野草,这不是要我的命吗?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