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民告官”案引出刑事犯罪案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王培荣举报犯罪嫌疑人闫家训制假售假(涉及金额150多万元“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王培荣长达四年的举报和四次“民告官”,媒体帮助,在高层领导批示后,有关部门开始查处。
  2004年1月30日,徐州市委书记徐鸣和新任代市长李福全,亲自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开会,作出3项决定:(一)立即全额退还防盗门款;(二)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制售伪劣防盗门的犯罪行为;(三)立案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闫家训、孙敦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提起公诉。审理犯罪嫌疑人闫家训、孙敦启刑事犯罪案在7月14日(星期三)上午9:00泉山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到下午4:00多结束。
  泉山区检察院指控闫家训无营业执照,没有到公安部门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非法经销“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而且用徐州非法加工的伪劣防盗门,假冒南京市圣鹰牌的单元防盗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闫家训无营业执照,没有到公安部门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情节恶劣。更恶劣的是闫家训2002年到公安部门弄虚作假,补办风华园防盗门手续时,把办理手续时间故意改为1999年1月,并谎称他在徐州风华园安装的单元防盗门是南京市圣鹰原厂产品。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孙敦启无生产资格、无生产条件,没有到公安部门办理必要的法定手续,在徐州为闫家训非法加工的伪劣防盗门。
  被告闫家训、孙敦启及代理人均作了无罪辩护。其中闫家训代理人认为,闫家训应该是无罪的,闫家训之所以被刑事起诉,原因是王培荣在网上发表文章揭露、全国大量媒体报道徐州风华园“三无”劣质防盗门严重失实及徐州中级法院错误判决为“三无”劣质防盗门。孙敦启代理人认为:孙敦启按照与闫家训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不构成犯罪。
  法庭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宣判。
  法庭对王培荣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法庭认为该案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起诉范围,予以驳回。
  王培荣
  驳回E mail :peirongwangat sina。com 电话:3884475
  附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自诉人:王培荣 性别:男 年龄:43 民族:汉 职业:教师
  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住址:徐州市风华园33号楼4单元601
  E mail :peirongwangat sina。com 电话:3884475
  
  被告人:闫家训 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公诉案件诉闫家训、孙敦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被告
  
  案由: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大量逃税;行贿;疯狂向法院出具伪证;疯狂打击举报人王培荣
  
  诉讼请求:
  
  1.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追究闫家训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闫家训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刑事责任;
  (3)依法追究闫家训大量逃税的刑事责任;
  (4)依法追究闫家训行贿的刑事责任;
  (5)依法追究闫家训疯狂向法院出具伪证的刑事责任;
  (6)依法追究闫家训的疯狂打击举报人王培荣的刑事责任。
  2.要求民事赔偿
  (1)闫家训销售伪劣产品,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伪造合格证等欺诈行为,要求要求法院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判定闫家训承担二倍赔偿的民事赔偿责任,即闫家训承担加倍赔偿部分500元。
  (2)王培荣及家人受到被举报人闫家训时间长达二年、数十次的威胁、恐吓,闫家训动用黑道劫持举报人王培荣,闫家训多次抢劫、打伤王培荣,王培荣要求闫家训民事赔偿责任,即闫家训赔偿王培荣的医药费346元、被抢财物的损失费200元。
  
  事实与理由:
  
  因大量媒体多达五十篇文章及电视报道,王培荣的举报和四次“民告官”引起高层领导及徐州市市委书记、市长的重视。
  1月30日,徐州市委书记徐鸣和新任代市长李福全,亲自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开会,作出3项决定:(一)立即全额退还防盗门款;(二)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制售伪劣防盗门的犯罪行为;(三)立案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1月30日,徐州市公安局拘留了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闫家训,3月闫家训被检察院以刑事犯罪批准逮捕。
  在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嫌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公诉闫家训之际,为了深入揭露犯罪、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行使控诉职能,王培荣揭露闫家训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内容如下:
  
  一、不法经销商闫家训无营业执照,仅在风华园工程非法经销(涉及金额150多万元)“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
  
  徐州风华园工程闫家训还制售总额80万元的“三无”劣质防盗网,闫家训在其它小区也制售的“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如徐州市民祥园小区、民怡园小区等。
   闫家训制假售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涉嫌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闫家训既没有营业执照非法,也没有公安部门准许制售防盗门的许可证,非法制售大量“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闫家训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国家有大量的法律、法规、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5。江苏省人大《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
  
  二、闫家训个人非法购买警车,闫家训个人长期(四年多)非法使用警车(车号苏C0818警,车身写有“公安”二字)。闫家训开着警车(车号苏C0818警),冒充警察,以管理防盗门警察的身份,非法加工、经销“三无”劣质防盗门、防盗网。
  
  闫家训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王培荣数十次向徐州市公安局局长张广东、副局长郑广银等领导和徐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举报闫家训个人非法购买警车,闫家训个人长期(四年多)非法使用警车(车号苏C0818警,车身写有“公安”二字),徐州公安局不但不查,反而与闫家训勾结,徐州市公安局政治处、云龙公安分局分别出具公函,打击举报人王培荣。
  王培荣向法院起诉徐州市公安局,非法批准闫家训个人非法购买警车,长期(四年多)非法使用警车,由于法官办假案,王培荣二次败诉。
  
  三、闫家训无营业执照,1999—2003年非法生产、非法经销大量“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防盗网,大量逃税。
  
  1998年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被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2001—2003年,闫家训以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名义一直是南京“圣鹰”品牌徐州市总代理,闫家训进行大量非法经营活动,大量逃税。经徐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综合股姓刘的工作人员查询,证实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自1999年1月起(包括1999年1月),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没有向徐州市国税局交纳一分钱的税,闫家训以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名义,非法经销(涉及金额数百万元)“假冒”、“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一定存在逃税。徐州市国税局稽查局综合股姓刘的工作人员表示:因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与1998年已被徐州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国税局无法查处,闫家训逃税应由公安部门查处。
  
  四、闫家训用行贿手段,承揽风华园小区单元防盗门
  
  没有营业执照的闫家训为承揽风华园小区单元防盗门工程,采取行贿的手段。2002年4月15日举报人孙敦启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倪守全、韩相生举报闫家训行贿十万元的事实,韩相生笔录。(举报人揭露闫家训行贿二万元的亲笔证据材料已由王培荣交给徐州市泉山区法院)
  
  五、假冒南京市圣鹰单元防盗门
  
  闫家训为了赚更多黑心钱,在徐州新河矿租用场地,闫家训与没有生产单元防盗门资格的孙敦启签定加工定作合同,非法生产假冒南京“圣鹰”牌的楼宇电控对讲防盗门。
  
  六、闫家训疯狂向法院出具伪证
  
  闫家训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打击、迫害举报人,闫家训以王培荣侵害其名誉权为由,把王培荣告上法庭。
  
  1.闫家训向法庭提供伪证之一:南京圣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
  
  闫家训2002年6月19日向法庭提交南京圣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十分明显是伪证。闫家训企图证明:风华园212樘楼宇电控门是合格品,风华园212樘楼宇电控门有“圣鹰”商标。其内容为:
  证明(复印件)
  一九九九年,丰(涂改为风)华园所订212樘楼宇电控门的合同中,其中100樘是由本公司制作。而另112樘因在需方当地生产,经有关部门检测不合格,故当时拖回本公司厂区重新焊接、打磨、上腻子、喷漆,检测合格后拉回徐州安装。
  特此证明
   南京圣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另门上有“圣鹰”商标(手写)
   原告提供(法官李秀梅亲笔书写)
  生产圣鹰牌防盗门的法人单位是南京公共安全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而闫家训出示的证据,其法人单位是南京圣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且出具的证据是复印件,有明显涂改、添加痕迹,而且是在证明复印件上涂改,却拿它来欺骗法庭,欺骗当事人。
  
  2.闫家训向法庭提供伪证之二:苏C0818警车的行驶证复印件
  
  闫家训在2002年7月18日向法庭提交的行驶证复印件,企图证明该警车的车主是保安公司,庭审时王培荣指出,行驶证是十分明显的伪证,闫家训用非法手段处理过。2002年8月24日庭审时王培荣再次指出:“尽管闫家训用非法手段处理过的警车行驶证,而且是复印件,企图证明警车是保安公司的。但经王培荣调查该行驶证上的苏C0818警车的车主是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
  
  3.闫家训向法庭提供伪证之三:徐州市建委出具的合格证
  
  闫家训2002年7月18日向法庭提交了一份1999年12月23日徐州市建委出具的合格证复印件,该合格证写明:对科教小区1 60进行了竣工验收。经验收,该住宅符合验收标准。可是直到今日科教小区(风华园)还不存在什么60住宅楼,而且合格证上字迹深浅不一,大小不匀,添加痕迹明显。合格证上没有“配套面积”,这种验收能是全面验收吗?得分94分,专家意见应是“优良”,而不是“合格”。99年12月23日的合格证明显是伪证。
  
  4.闫家训向法庭提供伪证之四:空白合格证
  
  闫家训在2002年7月18日向法庭提交南京公共安全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空白合格证”,企图证明一个保安公司职员经销的、涉及金额150多万元的“三无”劣质单元防盗门是合格品。王培荣在法庭上指出:“空白合格证能证明什么,填上‘方’就是‘方’,填上‘圆’就是‘圆’,法庭能作为证据采信吗?闫家训请回答:空白合格证是采用什么手段取得的?一个单位的‘空白合格证’可以随意给人,说明这个单位信誉很差,管理混乱,他的证据能采信吗?‘空白合格证’有伪证嫌疑”。
  2001年至2003年,被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成为南京“圣鹰”品牌徐州市总代理,进行大量非法经营活动,闫家训有“空白合格证”是有力的证据,也是他犯罪的证据。
  
  七、闫家训疯狂打击举报人王培荣
  
  2002年4月23日下午4点左右,王培荣在风华园物业管理办公楼前,无辜遭到闫家训威胁,我打110报警。
  2002年5月9日中午12时50分,闫家训托矿业大学董光明打电话告诉王培荣:闫家训知道王培荣举报他的事,闫家训多次对董光明说要找人暗算王培荣,均在董光明劝说下,闫家训才没有行动。如王培荣继续举报闫家训,董光明表示无法再劝说闫家训。董光明告诉王培荣闫家训“黑白两道均有人”。王培荣立即打110报警。
   2002年5月17日晚10时30分后,闫家训多次打电话威胁王培荣家属:跟王培荣没完!王培荣和家属立即打110报警。
  闫家训动用黑道劫持举报人王培荣(2002年6月29日下午4时多,王培荣在风华园小区遭不明身份的人劫持),举报人向徐州市公安部门报警(110、翟山派出所),当时翟山派出所陈辉作了受害人、证人的笔录,翟山派出所朱副所长不查;在2002年11月,举报人王培荣发现劫持王培荣的犯罪嫌疑人,向警方(110、翟山派出所)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多次要求由受害者王培荣和证人当面指认劫持王培荣的犯罪嫌疑人,翟山派出所朱副所长不予理睬。翟山派出所王所长解释说:“闫家训犯罪是为了生活得更好,他动用黑道劫持举报人王培荣,目的是叫王培荣不要举报,闫家训用黑道劫持王培荣是教训教训王培荣,不可能杀死王培荣,所以闫家训用黑道劫持王培荣的事,我们不管,谁叫王培荣要举报闫家训的”。
  2002年6月7日6时30分,闫家训打举报人王培荣,举报人向徐州市公安部门报警(110、翟山派出所),翟山派出所不查;
  闫家训在黑道用二千万买举报人王培荣人头,举报人王培荣于2002年11月22日向徐州市公安部门报警(110、翟山派出所),并向翟山派出所朱副所长提供录音带,翟山派出所不查;
  王培荣及家人受到被举报人闫家训时间长达二年、数十次的威胁、恐吓,闫家训动用黑道劫持举报人王培荣,闫家训对举报人王培荣动手,举报人王培荣和家人每次均向徐州市公安部门报警(110、翟山派出所),徐州公安部门均无人敢查处,更不敢制止闫家训对举报人王培荣威胁,导致闫家训有恃无恐:
  2003年2月16日下午5点多,举报人王培荣在风华园物管处门前遭被举报人闫家训抢劫,被闫家训打伤。110警察到现场后,闫家训当着警察的面再次打伤王培荣。
  2003年2月17日上午7点多,举报人王培荣在风华园再次遭闫家训抢劫,已报110。至今警察不敢为王培荣追回被闫家训抢劫的财物。
  举报人王培荣多次向警方要求追回被闫家训抢劫的全部财物,查处闫家训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但直到今日,闫家训拒绝向警察交出抢劫的全部财物,翟山派出所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为举报人王培荣追回被闫家训抢劫的全部财物,更谈不上查处闫家训。
  令人发指是翟山派出所警察的弄虚作假办假案,从翟山派出所2003年2月16日接处警登记表上可以看出,翟山派出所内警察的败类不但是闫家训保护伞,而且是闫家训的帮凶。2003年2月17日,王培荣报警记录找不到了。
  (1)2003年2月16日翟山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三名警察签名是出自一个人之手。
  (2)王培荣当时的报警内容是:“2003年2月16日下午5点多,在风华园物管处前王培荣遭到闫家训抢劫,闫家训拿着抢劫的财物走了”。为什么翟山派出所不如实记录当时的报警内容?2003年2月16日翟山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该接处警登记表写明报警人是王培荣,而报警内容被篡改为:“2003年2月16日下午17时20分左右,王培荣在风华园物管处东100米处散发风华园防盗门等问题材料,防盗门是闫家训经销的,闫家训看到王培荣在发传单,就质问他,后双方发生扭打”。
  (3)翟山派出所处警登记表出警情况栏中故意隐瞒闫家训犯罪行为:闫家训抢劫王培荣财物;当着翟山派出所出警警察的面,闫家训再次打伤举报人;
  (4)翟山派出所处警登记表出警情况栏中二名签名警察没有一个是当时出警的警察。
  (5)翟山派出所处警登记表记录处警结果栏写明(该案)立治安案件,一个十分明显的刑事案件(抢劫),被立为治安案件,直到今日不查处。
  (6)翟山派出所处警登记表记录处警结果栏值班领导(朱副所长)签名与二名出警的警察签名是出自一个人之手。但用了不同的笔,不同颜色的墨水。目的很明确:弄虚作假办假案。
  王培荣及家人受到被举报人闫家训时间长达一年多数十次的威胁、恐吓,闫家训动用黑道劫持举报人王培荣,闫家训对举报人王培荣抢劫,王培荣每次均向110、翟山派出所报警,但王培荣的大量的报警记录(翟山派出所处警登记表)现在无法查到,很可能已被销毁。
  2003年7月5日下午6时,闫家训在风华园再次抢劫王培荣,并威胁王培荣说:“砸死你!”。王培荣向徐州市110报警,徐州市泉山区翟山派出所赵保平警察出警。
  王培荣数十次向徐州市公安局局长张广东、副局长郑广银等领导和徐州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举报、反映以上全部情况,没有答复。由于徐州市公安局包庇违法犯罪行为,导致闫家训抢劫、威胁王培荣成了“家常便饭”。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理应肩负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犯罪,保卫正常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不法分子侵害,维护社会诚信重任。
  如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敢再次包庇闫家训的违法犯罪,王培荣再次起诉徐州市政府等有关部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而斗争。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自诉人:王培荣
  2004年7月8日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
  二.证据清单
  1.证据光盘一张,内有:2003年3月11日晚江苏电视台《大写真》节目《维权何以这样难》等内容
  2.《徐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工商企字(98)第(247)号
  3.江苏省工商局企业吊销资料查询表
  4.1999年6月8日徐州市云龙区保安公司公共安全设施经营部与徐州市经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签订风华园单元防盗门《加工定作合同》
  5.2002年8月27日徐州市公安局政治处公函《证明》的复印件;
  6.闫家训向法庭提供伪证:(苏C0818警)警车行驶证复印件,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区分局公函《关于(苏C0818警)警用车辆购买使用的情况说明》的复印件;
  7.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云龙分局《调查情况说明》
  8.闫家训向法庭提供伪证:南京圣鹰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证明
  9.闫家训向法庭提供伪证:空白合格证;
  10.翟山派出所2002年5月17日、2002年6月30日、2003年2月16日接处警登记表;
  11.王培荣被闫家训打伤的病历记录及医疗费发票;
  12.闫家训向法庭提供伪证:徐州市建委出具的合格证;
  13:南京荣华装潢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14.孙敦启亲笔书写的证明材料:2002年4月15日举报人孙敦启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侦查一科倪守全、韩相生举报闫家训行贿十万元的事实,韩相生笔录。
  15.泉山法院(2002)泉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16.徐州中院(2003)徐民一终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17.云龙法院(2002)云行初字第59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
  18.徐州中院(2003)徐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