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举报呼市青城公证处云芬梅出具虚假公证书执行证书

     
  

  
  呼市青城公证处云芬梅出具两份虚假公证文书;造成数百起民事、刑事诉讼,给社会造成极大的社会混乱,但是该处拒不改正;
     第一,虚假的《借款合同》公证书
     2014年4月4日放贷人刘文彬与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1600万元的《借款合同》,在刘文彬并未实际向国太公司支付借款1600万元的情况下。2014年4月4日呼市青城公证处为刘文彬出具了(2014)呼青证内字第291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本公证书公证的借款金额1600万元,不可能是现金交付,按常理都是银行转账,但是却没有银行支付凭证,公证员也没有审查银行转账凭证,事后刘文彬也承认,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公证员云芬梅作为公证员未审查银行凭证就是失职,有其他暗中交易需要有关部门调查;
     该公证书的其他违法之处,公证书的内容违法
     1 、公证借款合同的利息利率违法,
    当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个月贷款年利率为5。6,四倍则是:年利率22。4;
     而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利率是月利率22。4,折合年利率为;折合年利率为;268,整整高出法定利率12倍,公证处公证为合法;
      2 、放贷人未取得放贷资格,公证为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第53条【职业放贷人】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
     刘文彬没有任何放贷资格,高额放贷,属于职业放贷人,公证处明知而给与公证,把不合法的变成合法的;
      第二,虚假的公证执行证书
      2014年4月24日,在刘文彬并未实际向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600万元的情况下,云芬梅为刘文彬出具虚假不实的(2014)呼青证执字第6号《执行证书》;
      该《执行证书》明确写明:现查实,申请执行人(刘文彬)已按约如数放款给借款人,借款人违反该合同约定,未如数归还贷款本息,至2014年4月23日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利息贰拾叄万捌仟玖佰元整,共计人民币壹仟陆佰万元整,利息贰拾叄万捌仟玖佰元整;
   而事实是刘文彬没有向借款人支付任何借款,没有支付一分钱,公证处是如何查明的,应当审查的重要证据,银行转账凭证,就擅自作出执行证书,这是违法的;不是失职就是有暗中交易;
      需要说明的两点;
      1、借款合同中,刘文彬出具的借款合同文本,把借款打人借款人的账号是错误的,银行无此账号,说明,刘文彬没有把放贷款打入借款人的账号;
      2 、刘文彬的辩解:虽然没有支付这笔借款但是以前有欠款,而公证书中无任何文字意思表示旧债抵新债的意思表示;  
      3 、举报人为查明事实,到呼市其他公证处做了调查,结果是,这么高额的借贷,没有银行转账凭证,都表示不给做这个公证书;而云芬梅就这么大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青城公证处负责人及云芬梅显然没有审查借款事实的发生与否;违反了法律规定;
  但是公证处及云芬梅就是不改正,故此请求内蒙古司法厅,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纪检监察委依法对公证员云芬梅的违法事实予以调查;
  呼市青城公证处
  地址:呼和浩特新城区锡林路1号大天写字楼10楼
  电话:0471 6927530、8918899
   
                                             举报人:毕宏宇
      联系电话;18586015545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