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阿盟中院副院长安春雷隐匿6份新证据等徇私枉法,该当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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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阿盟中院副院长安春雷隐匿6份新证据伪造事实等徇私枉法
迫害外地投资企业家杜少领,该当何罪?
冒死一搏:我是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项目筹备组负责人、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公司总经理杜少领。电话:15135896888。
我实名举报内蒙阿拉善盟中院副院长安春雷隐匿6份新证据、伪造事实、判我有罪等,压案不查、徇私枉法、制造十多年顽瘴痼疾、“甘愿做涉嫌诈骗犯罪、虚报注册资本犯罪的工商官员额尔登巴图的马仔”,迫害外地投资民营企业家杜少领的渎职违法行为。
详情请看下文:
2010年我从山西来到内蒙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策克口岸,在筹建“中国策克口岸阳光物流园项目” 期间,被阿拉善盟工商局信息科科长额尔登巴图等诈骗20万元。2012年8月16日额济纳旗公安局立案侦查;2012年9月27日,我在律师的陪同下到额济纳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时任指导员何某云退还我由额某登巴图退到该局的诈骗款10。3万元(另有9。7万元退到额旗检察院)的事实证明:额济纳旗公安局已认定杜少领被诈骗、是受害人、是无罪的。额旗公安局于2013年6月25日侦查终结、并移送额旗检察院起诉。之后,额某登巴图被额旗检察院等“纸面无罪”(另网披露)。
期间,时任额济纳旗法院的副院长李某亮,为了保护额某登巴图等的诈骗行为,于2010年11月24日 “采用刑事法庭不开庭、伪造(2011)额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和《宣判笔录》等”手段,判决被诈骗人杜少领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随后,李院长说:“你杜少领就是告到天安门也告不倒我李某亮” 之后还发短信给我说:“错在对你太善了(见下图)。”
我不服,上诉期间,二审审判长袁某文对我说:“你的卷宗我们看了,从材料上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由公安局重新侦查。你说你无罪,必定得有一个有罪的,你说的达某、额某登巴图他们怎么办的注册、需要侦查清楚。但是考虑你这是经济案子,你也是实实在在要在口岸干事的,再纠下去,对你不好。也会牵扯到一些领导,对当地影响也不好。所以说,你就撤诉吧,这个案子也就这样的好。不撤诉判实刑、你会冤死监狱里。我今天来向你说明这些情况,就这样吧。”
额济纳旗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宝某道拿着一份他打印好的、逼我认罪的《悔过书》让我签字,我以死相抗。宝某道气急败坏的冲我吼道:“这是中国,不是美国。律师说你无罪不算,说你有罪没罪是法官说了算。我说你有罪你就是有罪,你就是告到北京也没用。撤不撤诉你考虑,案子退回来重审就重判你。最少判你二年实刑,让你冤死在监狱里!”
宝某道一计不成、再生一计,制作强迫我撤诉的《告知笔录》;还与阿拉善盟中院法官乌某写好《撤销上诉申请书》逼我抄写,强迫我撤诉。
刑事再审一审,阿左旗法院时任审监庭庭长、审判长的任某蕾,在明知“2011年9月20日额济纳旗检察院的许某荣、邓某霞对证人达某的《询问笔录(第一次)》中已证明:“检察机关已经查明额某登巴图诈骗杜少领借款利息20万元”; 2011年9月22日由阿拉善盟检察院方某功、张某霞对证人达某的《询问笔录》第5页第13行 19行达某3次证明:“问:杜少领是否知道这些材料是额某登巴图办理的?答:不知道,额某登巴图让我不要给杜少领说是他办的。问:你是否知道额某登巴图办理的这些材料是真的还是假的?答:以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问:杜少领是否知道这些材料是假的?答:他以前不知道,后来他进了公安局才知道是假的了。”即:杜少领对额某登巴图办理虚假注册一事不知情。明知侦查人员郎某春等作出的“杜少领于2010年7月28日使用伪造的银行进账单注册了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公司”的事实是伪造的;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又伪造杜少领2010年7月30日通过达某使用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工商登记的事实(详见(2012)阿左刑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第3页第3段第6 8行),枉法裁判。对明知是无罪的杜少领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额某登巴图和图某而不使他们受追诉。
刑事再审二审内蒙阿盟中院时任审监庭庭长、审判长安春雷(现任副院长)竟然故意隐匿足以证明杜少领是被诈骗人、是受害人、是无罪的6个新证据“1、2013年5月由阿拉善盟检察院侍某江等对达某做的《询问证人笔录》;2、2013年7月阿拉善盟检察院侍某江等对额某登巴图的《询问证人笔录》;3、2013年7月阿拉善盟检察院侍某江等对额某登巴图的《询问证人笔录》;4、(2012)额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5、2013年5月额旗公安局向额旗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6、2013年5月《额济纳旗工商局关于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详见(2013)阿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卷宗中证据材料)。安春雷明知额旗公安局的《明知》隐瞒了“2012年8月16日额济纳旗公安局对工商官员额某登巴图诈骗杜少领20万元立案侦查、2013年6月25日移送起诉和2012年9月27日时任额旗公安局刑警队指导员何某云在其办公室退还杜少领公安机关追缴额某某巴图诈骗其赃款10。3万元(另有9。7万元额某退到额旗检察院)的事实证明:1、额济纳旗公安局已认定杜少领被诈骗人、是受害人、是无罪的”事实;明知额旗工商局《情况说明》隐瞒了“注册登记资料中提交人和领取营业执照的经办人签署姓名的相关文件”,而故意不查证等。
同时,伪造“中介费( (2013)阿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第6页第3段第2行)”等事实;还故意不调取辩护人申请调取的“1、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资料中提交人签署姓名的相关文件;2、领取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的经办人签署姓名的相关文件;3、向额旗公安局调取受害人为杜少领的诈骗案件的侦查卷;4、向额旗人民检察院调取涉嫌犯罪的额旗工商局工作人员的侦查卷。”四份重要证据。使证明杜少领无罪的关键证据在诉讼中被隐藏,压案不查、徇私枉法,故意致使被诈骗人、被害人杜少领继续当替罪羊。
【据公开材料显示:安春雷明知杜少领无罪的事实和证据,不胜枚举】
1、2011年5月13日由额旗公安经侦大队的郎某春等对额济纳旗工商局副局长图某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10 11行“问:你认识杜少领吗?答:认识。他就是这个公司的法人代表,他来工商局办理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手续时认识的” 。图某“作伪证”。因为,以阿拉善盟为企业名称的,依规必须在阿拉善盟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再说杜少领亦未办理过该手续。据此,图某给侦查机关作了“伪证”。 杜少领是受害人、是无罪的。
2、2011年9月22日由阿盟检察分院的方某功、张某霞对证人达某的《询问笔录》第5页第13行 19行达某3次证明:“问:杜少领是否知道这些材料是额某登巴图办理的?答:不知道,额某登巴图让我不要给杜少领说是他办的。问:你是否知道额某登巴图办理的这些材料是真的还是假的?答:以前不知道,现在知道了。问:杜少领是否知道这些材料是假的?答:他以前不知道,后来他进了公安局才知道是假的了。”即证明:杜少领关于额某登巴图办理材料的真假不知情。杜少领是被诈骗人、是受害人、是无罪的。
3、(2012)额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书正数第5页第3行证明:被告人图某存在反违规定办理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手续的事实;同时证明:既然是图某违规办理的,按照“罪责自负”原则,杜少领依法不应当承担“图雅违规办理”造成职责。杜少领是被诈骗人、是受害人、是无罪的。
4、2012年9月27日时任额旗公安局刑警队指导员何某云在其办公室退还杜少领公安机关追缴额某某巴图诈骗其赃款10。3万元的事实证明:1、额济纳旗公安局已认定杜少领是被诈骗人、是受害人、是无罪的;
5、2020年1月22日《额济纳旗公安局案管中心接报案登记表》足以证明:“1、2012年8月16日已经对额尔登巴图诈骗罪予以立案侦查;2、2013年6月25日侦查终结、移送额旗检察院起诉;3、杜少领是被诈骗人、是受害人、是无罪的。
6、2020年12月17日上午阿拉善盟检察院处级检察官吴某军在该案申诉听证会上展示的有关部门依据《工商总局64号令》,已经认定“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公司不属于实缴注册资本类型企业”的证据证明:杜少领依法不存在构成犯罪的基础条件。杜少领是被诈骗人、是受害人、是无罪的。
7、阿拉善盟中院副院长安春雷说:“我知道你老杜是给额旗投资搞建设的、是无罪的,当地(阿盟两级公检法等)这么搞(地方保护、官官相护、让外地投资人杜少领当替罪羊)不对。(下图)”
……
【本案七奇】,如:
一奇、原审法院为达到“帮助三无不法商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和掩护监守自盗、诈骗、受贿、违规办理注册手续的工商官员”的目的,采用先民后刑、非法证据,刑事法庭不开庭判有罪,以刑压民,使投资企业家杜少领当替罪羊。其审判长李润亮不但未追究刑责,还高升中院当法官(堪称世界司法一奇)。
二奇、再审二审法院“明目张胆”隐匿足以证明杜少领是被诈骗的、是无罪的6个新证据,并伪造“中介费”等;继续采信“非法证据”等方式枉法结案;对明知是无罪的投资当地、有贡献的企业家杜少领使他继续当替罪羊。其审判长安春雷还高升中院副院长(堪称中国法院系统一奇)。
……
【本案十大死穴】,如:
“死穴”之一、2020年12月17日上午阿拉善盟检察官吴某军在该案申诉听证会上展示的有关部门依据《工商总局64号令》,已认定“阿拉善盟阳光商贸物流公司不属于实缴注册资本类型企业”的证据证明:“杜少领依法不存在构成犯罪的基础条件、是无罪的。”还继续无视国法认定杜少领构成了虚报注册资本罪。
“死穴”之二、再审审判长安春雷“知法犯法、明目张胆”的隐匿足以证明杜少领是被诈骗了、是受害人、是无罪的6个新证据,并伪造“中介费” 事实等;继续采用“非法证据”等方式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投资当地、有贡献的外地企业家杜少领使他继续当替罪羊。
……
【本案十大疑点】,如:
一、安春雷为何不敢查明本案虚假证明文件的真实来源(小白菜奇案中的砒霜)?
二、安春雷为何不敢查明“杜少领“符合本罪的四大要件”(类似小白菜奇案中的奸夫、给杨乃武定罪的要件)?
三、安春雷为何敢把借款利息伪造成“中介费”( 小白菜奇案中的葛小大死因)?
四、安春雷为何不敢调取“2012年8月16日额济纳旗公安局对工商官员额某登巴图诈骗杜少领20万元立案侦查和2012年9月27日,我在律师的陪同下到额济纳旗公安局,刑警大队时任指导员何某云退还我由额某登巴图退到该局的诈骗款10。3万元(另有9。7万元退到额旗检察院)的事实证明:额济纳旗公安局已认定杜少领被诈骗、是受害人”的卷宗材料(小白菜奇案中的知县、知府怕开棺验尸)?
……
种种情形表明,作为内蒙阿拉善盟中院副院长安春雷等明知是无罪的杜少领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额某登巴图等)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给检察机关留下制造“纸面无罪”的时间),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徇私枉法。
本案死穴、疑点重重;十多年来作为(2013)阿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审判长的安春雷 “知法犯法、心知肚明、滥用职权、压案不查、隐匿证据、伪造事实,继续采用非法证据,徇私枉法、造成顽瘴痼疾等”。 时至今日仍然不“自查自纠”、没有任何解决的迹象,还变着法的折腾、摧残我的精神,是明目张胆的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延安整风运动”对着干,迫害外地投资企业家杜少领,明显是政法系统的害群之马。
安春雷等创造了中国乃至世界“刑事法庭不开庭判有罪、隐匿证据、伪造事实等司法腐败的十大奇迹、十大死穴和十大疑点”的破坏中国政法公信力、破坏内蒙营商环境的性质重大的“冤假错案”。事到如今,是安春雷们逼着我举报他们!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