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李豆罗市长虚构工程贪污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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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李豆罗市长虚构工程贪污没商量
经考证:“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是虚构的!
请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反腐败组织派遣观察员调查或监督调查(之七百零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中央第八巡视组:
江西省监察厅:南昌市财政局:
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批复)
签发:孙刚 赣计投资字【2000】88号
关于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可研报告的批复
南昌市计划委员会:
你委报来《关于呈报lt ;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gt ;的请示》(洪计投字【2000】92号)悉。根据江西省工程咨询中心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评估的意见,经研究,原则同意该工程可研报告,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为整治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并与拟建的青山湖污水处理厂配套,进一步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原则同意兴建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
二、工程服务范围及建设规模:工程服务范围东起青山湖大道、南京东路、青山湖两截污渠、京山路、将军渡闸,北至富大有堤,汇水面积41。12平方公里,建设规模为整治雨水明渠12。1公里,铺设截污管30。8公里,新建污水泵站5座,引水泵站1座。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工程总投资32515万元,其中自筹22515万元(其中资本金12515万元),申请银行贷款10000万元。
四、项目法人: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五、请督促项目法人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阶段,要对工程可研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初步设计编制完毕,报我委审批。
此复
公章为江西省计划委员会
二000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建 排水 可研报告 批复
抄送:省建设厅、省环保局、国家开行南昌资产管理部、省工程咨询中心
江西省计委办公室 2000年8月21日印发
校对:董福长 打字:王小惠 共印:25份
以上批文是2006年3月23日给南昌市财政局办公室魏春根主任因我的财政违法举报随答复函一起给我的。
2013年8月5日上午10时许,我在其办公室(位于南昌市中山路的原南昌市财政局办公楼8楼)找到魏春根同志(原南昌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现南昌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魏春根同志记不起2006年随书面答复一起是否给过我【2002】洪土用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见附件)、市规管字【2002】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件)、市规地(2002)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洪拆许字(2002)第05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见附件)等材料,魏春根同志说:“当年调查我举报的财政违法案的是南昌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当时的处长叫徐侃,现任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你想求证这些材料的来源和真伪,可以先去找徐侃了解一下情况,回头再找我。” 我出示《关于市民罗建平来信来访申请复议的回复意见》,该文中提到《南昌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及政府投融资项目投资计划》(洪府发【2005】12号),但该文件实际却没提供给我,我提出希望提供给我,魏春根同志同意,当即给南昌市财政局办公室毛志东主任打了一个电话,2013年8月6日下午16时15分左右,毛志东主任在其办公室将该文件亲手交给了我。该文件印发的时间为2005年4月19日。
关于市民罗建平来信来访申请复议的回复意见
罗建平同志:
来信来访申请复议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八湖两河综合改造工程)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我局领导十分重视,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现就您申请复议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八湖两河综合改造工程)及其分项工程是由江西省计划委员会(现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南昌市重大重点工程,该工程已列入《南昌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及政府投融资项目投资计划》(洪府发【2005】12号),我局按此执行。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国家土地政策、法规;有意扩大拆迁、安置补偿和建设工程规模,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和政府“三定方案”,应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三、您在《复议申请书》中提到的建设单位冒领国家建设资金,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行为,您认为是符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二)款和(三)款之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希望您提供详细事实证据。
四、您因玉带河工程房屋拆迁产生的纠纷问题,应该与有关部门协商或通过法律手段主张自己的权益。
特此回复
公章为南昌市财政局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比对以上两份文书可以发现:
1、根据《人民日报》发表时间为2005年9月22日、作者为刘建林、题目为《南昌启动八湖二河综合治理改造工程 城区大变脸》的文章:“从2001年起,南昌市启动八湖二河综合治理改造工程,累计投入资金近16亿元,”而“(八湖两河综合改造工程)及其分项工程是由江西省计划委员会(现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的南昌市重大重点工程,该工程已列入《南昌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及政府投融资项目投资计划》(洪府发【2005】12号),我局按此执行。”《南昌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及政府投融资项目投资计划》(洪府发【2005】12号)印发的时间为2005年4月19日。请问2001年至2005年4月19日南昌市财政局是以何为依据给该工程拨款的?
2、省计委批复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的“建设规模为整治雨水明渠12。1公里,铺设截污管30。8公里,新建污水泵站5座,引水泵站1座。”
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八湖两河综合改造工程)的工程规模为南昌市的成内外八湖及抚河、玉带河。
故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与 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八湖两河综合改造工程)不能作同一认定。
3、经逐一核对,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和南昌市八湖两河整治换水工程均未列入《南昌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及政府投融资项目投资计划》(洪府发【2005】12号)。
4、《南昌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及政府投融资项目投资计划》(洪府发【2005】12号)126 项 南昌市重大重点工程项目中,第16项为“玉带河西支工程”(责任单位为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第17项为“北玉带河(含引活水工程)”(责任单位为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第28项为“玉带河中支、玉带河东支及引水渠工程”(责任单位为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综合以上三个工程并不等于 “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但以上三个工程再加上“玉带河南支工程”如果均剔除人工造河的成分基本等于“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
5、“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的项目法人为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玉带河西支工程”、“北玉带河(含引活水工程)”、“玉带河中支、玉带河东支及引水渠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为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委托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建设单位。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和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和主管机关均为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6、“南昌市城南排水管网综合改造工程”实际未完成报批手续,即没有 “项目法人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阶段,要对工程可研评估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初步设计编制完毕,报我委审批。” 真正的项目法人南昌市污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从始至终从未参与该工程的任何工作。
2013年8月5日上午10时许,我在其办公室(位于南昌市中山路的原南昌市财政局办公楼8楼)找到魏春根同志(原南昌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现南昌市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主任),魏春根同志记不起2006年随书面答复一起是否给过我【2002】洪土用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见附件)、市规管字【2002】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件)、市规地(2002)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洪拆许字(2002)第05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见附件)等材料,魏春根同志说:“当年调查我举报的财政违法案的是南昌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当时的处长叫徐侃,现任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你想求证这些材料的来源和真伪,可以先去找徐侃了解一下情况,回头再找我。”
2013年8月5日下午,我分别找过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徐侃副局长(原南昌市财政局经济建设处处长)、政策法规处郑发辉处长及该处钱金鹤同志,徐侃副局长否认2006年3月期间给过南昌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魏春根【2002】洪土用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见附件)、市规管字【2002】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件)、市规地(2002)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洪拆许字(2002)第05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见附件)等材料,钱金鹤同志以其个人名义大声保证:【2002】洪土用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是真的,不是伪造的,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以建设单位的名义向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过城南排渍道西支改造工程的用地申报材料,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称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2013年6月19日《关于黄剑平同志反映拆迁情况的回复》中写“原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从未参与玉带河西支相关工作”纯粹是说谎!(备注:玉带河西支即指南昌市城南排渍道西支改造工程),公共市政设施用地不需要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谁见过修建公路需要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南昌市城乡规划局审批的市规管字【2002】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规地(2002)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比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的批文早近2个月,既使有错,南昌市国土资源局也是紧跟南昌市城乡规划局之后犯错,情有可原。
假如我采信南昌市国土资源局钱金鹤同志的说法,不采信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关于黄剑平同志反映拆迁情况的回复》中的说法,问题来了:
1、该《建设用地批准书》第4页“注意事项”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管理部门核查用地无误,收回本批准书,换发土地使用证。”但根据2006年4月10日南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罗建平有关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玉带河整治占地未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备注:罗建平是我的曾用名,根据《江西晨报》2013年03月12日10: :28发表的题目为《南昌玉带河年底将告别污水》的文章:玉带河(人造河)总渠、北支、西支于2005年元旦主体贯通(竣工)。故竣工后一年多没有换发土地使用证,至今没有换发土地使用证。
2、该《建设用地批准书》为何两个文号?:第3页第1行手写填空写“【2002】洪土用字第36号”,第4行“用地批准文号”一栏手写填空写“洪土用字(2002)303号”。。
3、该《建设用地批准书》第3页第2行“用地单位”一栏手写填空写:“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3行“建设项目名称”一栏手写填空写:“城南排渍道西支改造”。第5行“用地单位主管机关”一栏空白未填!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项目隶属关系划分来进行上报和审批,即没有向其主管机关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呈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等材料。故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批文,故该栏空白未填!
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建设程序。建设程序是对基本建设项目从酝酿、规划到建成投产所经历的整个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开展先后顺序的规定。它反映工程建设各个阶段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从事建设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和人员都必须遵守的原则。建设程序具体表现为:按国家规定的工程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要求,建设单位完成各阶段的工作及向主管部门的报批和批准手续,按项目隶属关系划分来进行上报和审批,必须经过五道审批手续,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招标方案)、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和开工报告,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手续可合并为一道手续;列入省重点、大中型项目中长期规划或年度前期工作计划、需要报省审批的基建项目可免予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该《建设用地批准书》第3页第6行“建设性质”一栏手写填空写:“新建(改建)”,“土地用途”一栏手写填空写:“市政基础设施”。
5、该《建设用地批准书》第3页第7行“批准用地面积”一栏手写填空写:“约270亩”。
随后,我找到南昌市城乡规划局B2210室的领导(个子不高,年约50岁,管线规划处刘强称其为书记,其办公室不大,应该是纪检组长袁义松,也有可能是党组书记、局长罗剑云),该位领导指示一位工作人员把刘强叫进办公室,指示
刘强将市规管字【2002】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件)和市规地(2002)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复印并核实其真伪。刘强走进B2205室(管线规划处)复印后,刘强和市政管线规划处(勘察测绘处) 李仉红处长均表示:需要时间去调取档案、比对、核实,会尽快书面答复我。 我说“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称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其在《关于黄剑平同志反映拆迁情况的回复》中写‘原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从未参与玉带河西支相关工作’”,我把《关于黄剑平同志反映拆迁情况的回复》出示给李仉红处长看,并请求其复印,李仉红处长说:“不用,我知道了就行。” 我说:“明天我会向中央第八巡视组、中共江西省委‘民声通道’、江西省省长手机信箱、中纪委、省纪委诉请,请求他们支持你们的工作,否则,一定会有人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阻止你们告诉我真相,甚至出具伪证误导、欺骗我。”李仉红处长笑着说:“你还是不相信我们。”
李仉红处长指示刘强同我一起将市规地(2002)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交用地规划处核实其真伪。用地规划处一位女同志找出一本所谓的登记本给我看,该登记本只有“59,86号,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字样,“59”代表9月5日,我问年份在哪?该女同志翻到几十页前指给我看:2002,有近三十多页的年份整齐地被切割掉了,足见其中有猫腻,值得怀疑,而这位女同志却宣布:是真的,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来申报过。我明确表示怀疑后要求亲眼看到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报材料,南昌市城乡规划局用地规划处张贤谊处长说:“我不知道这些材料能否给你看或复印给你,我得去征询,这得给我时间,能给你我一定给你。”我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都可以给。”张贤谊处长说:“我也不知道你的身份。”我说:“我现在给你看一下我的身份证。”女同志说:“你向我们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同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我们会给你一份市规地(2002)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我说:“我最关心的是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你们提交了哪些申报材料,其中是否含有其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现称南昌市市政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其在《关于黄剑平同志反映拆迁情况的回复》中写‘原市政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从未参与玉带河西支相关工作’”,我把《关于黄剑平同志反映拆迁情况的回复》出示给张贤谊处长看,张贤谊处长看过后说:“等我咨询了再说。”
市规管字【2002】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件)、市规地(2002)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的所有填空处全部是打印的,按理应该手写,莫非造假者害怕留下自己的笔迹?
市规管字【2002】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3页第4行“建设规模”一栏打印着如下文章:“长约4590米”,怎么只写长度不写宽度?假如宽度是10万米,岂不要将全南昌市夷为平地?!
2013年8月6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我到达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我出示【2002】洪土用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给该局政策法规处郑发辉处长看,请教三个问题,一、为何“用地单位主管机关”一栏空白未填?二、该《建设用地批准书》第4页“注意事项”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土地管理部门核查用地无误,收回本批准书,换发土地使用证。”但贵处钱金鹤同志昨天却说不需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三、该《建设用地批准书》第3页第1行手写填空写“【2002】洪土用字第36号”,第4行“用地批准文号”一栏手写填空写“洪土用字(2002)303号”,为何两个文号?。郑发辉处长请我请教本处钱金鹤同志,我出示【2002】洪土用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给钱金鹤同志看,
钱金鹤同志针对第一个问题说:“用地单位没有主管机关,不需要填,所以空白未填。”
用地单位南昌市市政工程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机关是南昌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如果真没有主管机关,其每一个工作岗位的职务安排是谁决定并任命的?
钱金鹤同志针对第二个问题说:“你看到哪条公路需要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人家出差了,到北京去了,给谁颁发?”就算个别人出差,用地单位还有其他职员吧,况且是出差,又不是玩“失踪”,至今建设项目竣工8年,该人至今出差未归?
钱金鹤同志针对第三个问题说:“第一个文号是《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文号,第二个文号是用地批准文号。”一份《建设用地批准书》对应一份建设用地申请,一份建设用地申请再对应一块建设用地,一块建设用地再对应一个用地批准文号,所以对应来对应去只能是同一个文号,第二个文号比第一个文号顺延两百多位,说明其中一个文号是套用别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号!
钱金鹤同志在与我交换意见时,非常浮躁、大声,我三次提请钱金鹤同志小声说,坐下来说,又不是吵架,那么大声音干嘛? 钱金鹤同志居然说我是钻字眼,我是傻瓜,别人都不愿跟傻瓜打交道。我感觉人格受到了侮辱,声音不自觉地也大了起来。这时,一位据钱金鹤同志说姓毛的年轻人在接受郑发辉处长的指示后对我说:“你把刚才的几个问题整理出来,以书面的形式交给我们,我们的职责,我们一定办理,给你书面答复。”我听后与他握手感谢,并拉着他征求郑发辉处长的意见,郑发辉处长同意。我表示两、三天内我就会提交书面信访件。
以上情况足以证明【2002】洪土用字第36号《建设用地批准书》(见附件)、市规管字【2002】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见附件)、市规地(2002)第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 洪拆许字(2002)第05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见附件)是伪造的,伪造者是谁,其实很容易查出,只要纪委或公安根据我提供的线索,追查到以上伪造物的来源,伪造者自然原形毕露。
此致
敬礼!
黄剑平(曾用名罗建平)
13687919248
2013年8月8日
文章作者 中国贪官数据库
上次更新 2013-08-08